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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部实体法获通过
来源:梅州人大  时间:2016-12-20 1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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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6年12月19日举行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表决稿)》,成为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首部实体法。该条例需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可颁布实施。

  我市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结合梅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积极推动涉及民生、环境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为顺应梅州的经济发展新常态,守住绿水青山,2016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报请市委同意后,将《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着手条例的相关立法工作。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并征求在梅州居住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及相关部门、嘉应学院地方立法基地的意见后,形成了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会议认为,条例的制定严格按照《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要求进行起草,并上下征求意见,经过了反复调研、论证、修改,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法规草案。该条例充分体现了梅州的地方特色,细化了审批程序,增强了可操作性,对进一步强化森林火源管理将起到重要作用。最后,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表决稿)》。

  据了解,该条例共有29条,主要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管理原则和管理责任,规定了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要求,明确了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规定了火源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法律责任。条例还明确规定,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的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定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条例五大亮点

  一是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条例结合梅州市林情实际,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火源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辖区内祭祀、宗教活动和其他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等。

  二是建立各级防火责任制度。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 县级人民政府与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防火责任。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门的法律责任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方式,切实通过加强森林防火和火源管理,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

  三是明确了野外用火的管理。条例对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管理进行了细化。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的行为,其中特别规定了禁止祭祀、宗教或者其他民俗活动用火。

  四是强化对生产性用火的事中监管。条例参照省政府规章《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结合我市近年野外生产用火实际,规定了审批生产性用火的条件,规定“按照实际需要派出森林消防队员或者护林员等监管人员,并配带扑火工具”“有相应的扑救山火应急预案”。

  五是规定了集中焚烧祭祀、宗教用品。条例规定在墓地较为集中的地域,确需焚烧祭祀、宗教用品的,就近设立集中处理点,并按规定报请决定。

(罗娟娟 钟雄浩 李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