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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公开工作规定
来源:梅州人大  时间:2017-05-16 17: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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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公开活动,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公开,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案及其他与立法工作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就立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公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信息公开和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第四条  立法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遵循广泛、平等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立法信息公开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

第二章  立法信息公开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梅州人大网公开:

  (一)本市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

  (二)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等立法文件;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

  (四)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五)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

  前款第二项所列立法文件还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刊登。

  第七条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梅州人大网公开:

  (一)第一项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定或者调整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第二项由有关委员会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第三项、第四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第五项由负责征求意见的有关委员会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其他事项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第八条  根据需要,下列事项可以在梅州人大网公开:

  (一)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二)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专家咨询会的基本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完成的项目情况和有关报告;

  (四)其他可以公开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普遍关注的内容时,可以接受公民申请旁听。

  第十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梅州日报》以及梅州人大网刊登。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途径公开立法的有关事项。

  梅州人大网是梅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信息公开的官方网站。

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公开征求建议项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应当向公众、市人大代表、由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工作和居住在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向公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公开征求对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时,应当提供立法项目名称、起草部门、主要内容、起草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等信息。

  第十三条  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公众、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提出的建议以及处理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梅州人大网对公众和人大代表等各方面对立法项目提出的建议作出综合反馈。

  第十五条  对公众、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的反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求立法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采纳的情况;

  (三)项目未采纳的情况及必要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章 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委员会应当将公开征求的意见汇总等材料移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就法规草案的主要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和有关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等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附提纲。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征求市人大代表、由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工作和居住在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一定数量的县(市、区)、镇人大代表的意见,主要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职业背景的基层代表。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专门征求社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前进行。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在梅州人大网等媒体发布当天起算。

  第二十四条 有关委员会应当书面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材料的电子文本发送到人大代表的电子邮箱,并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将征求意见的通知送达人大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委员会做好联络代表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办公室建立立法工作联系点,听取公众、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有关委员会可以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为征求县(市、区)、镇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内容涉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还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代为征求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或者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立法调研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公开征求意见还可以采取抽样问卷调查、网上民意调查等方式。

  采取抽样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

  第二十九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有关委员会应当对公众、人大代表等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并进行研究。

  确有必要的,有关委员会应当邀请专家、学者对意见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对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的重要意见及处理情况,有关委员会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作出说明。

  有关委员会应当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文件中汇报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和意见采纳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有关委员会应当通过梅州人大网对意见和建议作出综合反馈。

  反馈还可以采取书面回复、召开立法座谈会、说明会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对公众、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的反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二)意见采纳的情况;

  (三)意见未采纳的情况及必要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有关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立法说明会,就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意见比较集中或者分歧比较大的问题、意见的研究和采纳情况、拟提出的解决方案等事项公开进行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立法听证、立法论证和专家咨询工作,依照《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和《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