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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草案)》一审意见汇总
来源:梅州人大  时间:2017-06-02 1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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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7日上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草案)》,现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提出的意见综合汇总如下:

  一、原则性意见

  1、围龙屋的定义要全面准确,定义不能大具体也不能大宽泛,是否把圆形土楼或建筑特别好,但结构已改造,没有水塘的围龙屋,或者不是围龙形状的又具有客家特色的古民居纳入保护范围。

  2、不单是围龙屋要保护,还有特色古村落也要保护。

  3、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客家围龙屋保护,特别要重视利用保护。

  4、围龙屋经过修缮的,遇到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不管是政府帮助修缮与否,拆迁费用都要补偿给所有权人。

  5、草案条文仍然需要下一番功夫逐条逐字考量、修改,确保条文能真正落地,具有可操作性,能被老百姓接受。

  6、围龙屋保护除了硬件保护以外,也要保护和传承围龙屋所蕴含的客家传统文化意义,即“软实力”,保护围龙屋的文化内涵在法规中一定要体现出来。

  二、具体条文意见

  1、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客家围龙屋,是指建成时间一般在五十年以上”,五十年这个时间表述不够准确,如今年49年,明年就50年了,那么政府保护名录就要不断去更新,所以要考虑准确的时间概念表述。

  2、第三条,基本原则修改后更加贴切,四个原则是平衡的,标点符号应用上不应有逗号又有顿号,要统一。

  3、第五条,编制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在要加上时间期限,一年或二年内编制完成。

  4、第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客家围龙屋,“应当”应删除,不能增加公民义务。

  5、第八条的鼓励保护与第二十九条的奖补措施都是有关表彰奖励的规定,能否合并为一条。

  6、第九条,一类和二类围龙屋有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保护,因公共利益迁移或者拆除,涉及报批程序时,梅州市这个法规是否会与上位法冲突,草案是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文物和历史建筑的迁移或者拆除可能在上位法中有不同规定。

  7、第九条的重点保护名录分为三类,对应于第十一条的申报建议和第十二条的名录批准也应按三类分别表述怎么申报,怎么批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这样才清楚,更具有可操作性。

  8、第十一条第二款,三个工作日内派员赴现场勘验,因有些地方较为偏远,三个工作日是否太短,时间上可否放宽一点。

  9、第三章标题“保护利用”表达不准确,中间应加“和”。

  10、第十四条,“围龙屋的迁移或拆除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但是围龙屋坐落在镇、县区,市级单位是不是能够实现真正管理?县级政府离围龙屋较近,可能更为方便管理,而且在上位法规定中,县级政府及部门也有这个职责,本市的法规没有赋予县级职责可能不妥,可能会出现县级政府擅自迁移或拆除的情况。

  11、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管理维护责任,怎样判断界定修缮能力,谁说了算,是否是政府说了算,这将导致经费合作等方面问题。

  12、第二十五条,关于资金筹集,谁受益谁出资还是谁出资谁受益,前后顺序不同,表达的含义也不同的,需要斟酌。

  13、第三十条,关于税收优惠问题,是依法已有规定的,没必要再列入本条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