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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案〔2018〕2号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解决《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与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6月2日审议通过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在森林防火期方面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市政府拟订了《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已经2018年4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梅州市人民政府
市 长:陈 敏
2018年5月7日
关于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市林业局局长 蓝汕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正案》制定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19日,梅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经2017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虽然我市出台的条例符合国家出台的《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与省新出台的条例在森林防火期规定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为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根据省条例的立法思路和制度设计,对照市条例的具体内容,针对性地对相关具体条文进行修改,解决市条例与省条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使得市条例的精神和内容符合省条例的要求,增强我市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二、《修正案》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森林防火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6.《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三、《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修正案》包括三方面内容,涉及的条文共1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关于森林防火和特别防护期的规定对第十三条进行了修正。将第一款“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的森林防火期” 修改为“本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的森林特别防护期”;将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防火期。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防火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二)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关于实行全年森林防火的要求,对有关条文进行修正。一是删去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森林防火期内”;二是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在森林防火期内”。
(三)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关于森林特别防护期内的相关工作要求,对有关条文进行修正。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森林防火期内”修改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内”。
以上说明和《修正案》,请予审议。
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第十三条:将第一款“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的森林防火期” 修改为“本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的森林特别防护期”。 将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防火期。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防火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二、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删去“森林防火期内”。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删去“在森林防火期内”。
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将“森林防火期内”修改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