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大履职 > 立法工作
关于《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8-02 17:54:20
【字体: 打印页面

梅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廖海文

2018731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3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修正案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维护法制统一,始终保证与上位法的精神和要求相一致,及时修改《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下称市条例)是有必要的,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提出了《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表决稿)。经731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下称省条例)关于森林防火和特别防护期的规定对第十三条进行了修正。市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本市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1日至次年430日,但对每年5月至8月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批准未作规定,与省条例全年实行森林防火,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均应批准的规定不符,还有用词方面,市条例表述的“森林防火期”,与省条例“森林特别防护期”的表述不一致。同时,鉴于梅州的实际情况,很多地方从每年九月份始有上山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风俗,因此为加强森林火源管理,确保森林安全,在省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市条例增加一个月的森林特别防护期,即将第一款“每年91日至次年430日为本市的森林防火期” 修改为“本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1日至次年430日为本市的森林特别防护期”;将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防火期。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防火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二)根据省条例关于实行全年森林防火的要求,对市条例有关条文进行修正。一是删去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森林防火期内”;二是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在森林防火期内”。

(三)根据省条例关于野外用火申请条件的规定,对市条例有关条文进行修正。为严格用火管理,将第十七条第一项“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修改为“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

(四)根据省条例关于森林特别防护期内的相关工作要求,对市条例有关条文进行修正。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森林防火期内”修改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内”。

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表决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