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大履职 > 立法工作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工作制度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4-09 08:56:41
【字体: 打印页面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工作制度

 

202048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和预备项目的立法调研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立法调研应当坚持针对性、及时性、实效性、群众性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立法调研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改进作风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

第五条  开展立法调研应当制定立法调研方案或者以通知形式明确调研目的、调研提纲、调研时间、调研地点、参加人员、调研形式等。

第六条  立法调研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现场查看,调查问卷,书面征求意见,赴外地学习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并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立法调研的新形式。

 

第二章  审议项目的立法调研

 

第七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在审议阶段的立法调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前,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第八条 审议项目的立法调研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等参加。

第九条  审议项目的立法调研,应当围绕法规所涉及领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外省市的经验做法、法规的制度设计等进行,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争议的问题作为重点。

第十条 审议项目调研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梳理调研成果,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法规草案修改建议意见。

 

第三章  预备项目的立法调研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的立法调研,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预备项目立法调研的组织实施单位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立法调研。

第十三条 预备项目的立法调研,应当围绕立法时机是否成熟、有无体制机制障碍、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主要制度设计构想等进行。

第十四条 预备项目立法调研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对调研资料进行整理并撰写调研报告。

第十五条 预备项目的立法调研工作在年度内已经完成,并且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初稿的,一般可以列为下一年度审议项目。

预备项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初稿较为成熟,具备审议条件的,可以提请当年度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产生的费用,按照《梅州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立法咨询专家参加立法调研产生的费用,参照《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专家咨询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