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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梅州人大  时间:2017-09-28 17: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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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也是人民群众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人大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新形势下,地方人大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范围界定不清。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据是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只是作了原则规定,对什么是重大事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实践中对重大事项的判断上界定不清、把握不准,存在行权范围、程序和标准不明确等职责界限不清楚的问题,往往出现政府应该提请人大决定的事项而没有提请,人大应该作出决定的事项而没有作出决定。

  (二)事前了解不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是事前了解调研不够。一方面,政府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请重大事项的时间过于紧迫,甚至出现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前一天才急急忙忙提请,导致人大行使决定权较为被动,常常是应政府之急,缺乏深入调研、科学论证,仓促作出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决定的质量。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接到政府的重大事项提请后,没有积极主动去了解情况,没有认真开展调研,以致出现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提请的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掌握不够,缺乏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质量不高的情况。

  (三)提请说明不详。一般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到会进行提请并作相关说明。但有时遇到情况较为复杂或涉及面较广的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的议案往往过于简单,没有将该重大事项提请的原因、实施过程、产生的影响等深层次的内容写清楚,而且到会提请的政府负责人往往又不是具体分管这一项工作的领导,以致提请说明不够详细,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难于现场解答,造成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质量不高,甚至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心存疑问的情况下对重大事项表达意见。

  (四)落实情况不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后,较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决定决议落实情况不明确。部分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往往误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某一重大事项已经作出了决定,就算完事了,剩下的事情是政府如何抓落实,因此产生了重落实、轻报告的意识,不及时甚至根本就没有将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和办理效果等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造成了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掌握不及时或情况不明。

  (五)事后督办不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讨论决定、轻跟踪督办的问题,对决定通过后实施情况的跟踪督办关注不够,推动决议决定落实的举措也不够有力,后续跟踪监督不到位甚至“断档”,存在“一决了之”现象。致使有的决议决定通过之后,便束之高阁、没有下文,决议决定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认识上有偏差。存在上述问题的首要原因之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权力运行模式影响深远,部分党政负责人对人大的认识偏重于监督机关,而忽视人大同时也是权力机关,对重大事项决定误认为只要党委作出决策,就可以付诸实施,以致该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依法提交。同时,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依法履行程序,走走形式的,而且不用负责任,提了意见,怕党委不高兴,怕影响政府推进工作,因此,审议时不想提意见、怕提意见。部分组成人员甚至担心对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多了,会被误解为向党委要权、和政府争权,怕把握不好分寸会越权,与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没有充分行使决定权。

  (二)制度上不健全。影响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制度方面不够健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什么是重大事项在范围上只作了宏观的规定。事实上,由于情况的复杂性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国家层面的上位法和地方性法规不可能对所有重大事项的内涵和外延、质和量作出具体的规定,只能规定原则后,由各地结合实际去实施。而一些地方人大则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工作不够重视,疏于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有的地方人大虽然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作了规定,但仍然不够完善,对本行政区域内哪些是重大事项、提请审议程序、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监督等方面规定得不够具体,以致实施起来,规范性不强,弹性比较大。

  (三)水平上有差距。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自身水平问题也是影响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原因。重大事项涉及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重大事项的决定和落实将会对社会造成重要影响。因此,人大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不仅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成员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而且还需要较高的知识层次和专业水平。而人大代表素质往往参差不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兼职过多,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专业知识人才缺乏,导致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审议针对性不强,作出的决议决定质量不高,影响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

  三、充分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离开了决定权,人大就不能成为权力机关。因此,党委、人大、政府要提高思想认识,共同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党委应当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坚持依法执政,总揽不包揽,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善于通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把党委对地方重大事务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增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避免产生与党委要权、政府争权的错误思想,化被动为主动,积极支持党委、政府工作,及时将党委决策转化为人民意志,确保党委决策部署顺利贯彻落实。政府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摆正位置,积极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对依法应当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要积极主动提请人大决定。

  (二)明确重大事项范围。依法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进一步明确细化重大事项的范围。地方人大要依照法律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对哪些重大事项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要有明确规定,不仅要注重“质”,而且还要把握“量”。在“质”方面,应当涵盖如下内容:一是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二是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事项;三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事项;四是需要人民群众和社会各个方面广泛参与和共同遵守的事项。在“量”方面,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一些项目建设的融资事项或建设——移交项目等涉及的金额要有明确的规定,增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制订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将“单笔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融资事项;5000万元以上的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项目”列入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此外,重大事项的范围细化明确后,要严格执行落实,对该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没有提请的,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撤销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方式,或依法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采取刚性监督的方式进行规范,确保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

  (三)提高人大决定水平。一是要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操作规程。明确重大事项提出与审查、调研与论证、审议与表决、公布与实施以及贯彻落实的保障措施等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规范重大事项提请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建议政府对重大事项的提请必须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个工作日之前送交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应当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详细说明重大事项的情况,回答询问。二是要着力加强事前调研。人大常委会接到政府的重大事项提请后,应派出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认真开展事前调研,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坚持充分论证、科学论证,确保人大作出的决定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符合民情民意。三是要着力优化人员知识结构。一方面,在规划人大代表结构时,要充分考虑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等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人大代表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党委要重视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进一步健全常委会工作机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四是要着力加强理论学习。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和工作调研,努力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切实提高决策者的整体素质,提高人大决定水平。

  四、强化决定事后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的最终落脚点在于落实,政府对人大的决议决定执行得是否到位,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标尺。因此,政府要严格按照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抓好落实,并及时将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建立完善事后监督机制,要求政府及相关承办单位要定期报告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人大常委会要加强跟踪督办,必要时,可开展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回头看”检查视察活动,增强督办力度。对没有按决议决定要求执行或执行不够到位的情况,要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对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决议决定确实难于执行的,政府及相关单位应详细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原因,然后再通过人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调整。对出现决议决定该落实的不落实或责令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人大常委会应积极向党委报告,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等手段进行监督,确保人大决定真正落到实处,维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比如,我市制订了《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办法》,加强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认真开展了“回头看”检查视察活动,必要时还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的测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兴宁市人大常委会 何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