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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决策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
来源:梅州人大  时间:2017-09-28 17: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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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必须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在本质上是大众的事业,只有公民的积极参与,才能建设真正的民主。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让公民参与权力机关的决策过程,能使人大的制度优势和功能得以充分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根本途径。

  目前,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推进公民政治参与方面也已经有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旁听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7月1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决定: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旁听制度。在地方立法领域,一些地方人大将法规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的还会组织不同的利益方对立法草案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等问题进行听证。浙江省乐清市人大常委会实行“人民听证”制度,让公民参与人大常委会议题的讨论,为公民参与人大决策提供了新的思路,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笔者认为,有序扩大公民参与人大决策是完善我国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保障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手段,是扩大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我国人大制度领域协商民主的重要方法,更是促进我国人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由之路。

  促进地方人大决策中的公民参与,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进行。

  第一,完善地方立法听证制度 

  地方立法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大重要职能。尤其是《立法法》修订以后,具有地方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如何更好地去反映民意,倾听民声?进行立法听证,让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地方性法规所涉及的利益相关群体能够参与地方立法活动,让地方立法反映他们的诉求,这样立出来的法才能接地气,才能得到贯彻实施。

  关于立法听证的范围方面,《立法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此条文主要是针对法律而言的,而且此条文的内容比较粗略,我们认为,地方立法听证的范围可以界定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的; 二是立法内容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举行听证的。在立法听证的程序方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听证陈述人遴选机制。首先,要建立一种各种利益群体和社会团体自行产生听证陈述人为主、立法听证机关指定听证陈述人为辅的遴选机制,实现遴选的公开化和民主化。不同的法规,因其调整的对象有别,参与听证的人应该不同,不能产生所谓的“听证专业户”。其次,听证陈述人人数要适当,比例要合理,持有不同意见的人数要平衡,尤其要保证弱势群体的比例。再次,地方立法机关应该将听证意见的吸收情况反馈给听证陈述人,对于没有被吸收的建议,应该告知其没有吸收的理由。

  第二、借鉴并推广乐清的“人民听证”制度

  目前地方人大组织听证的事项主要是在立法领域,我们认为,为了增强地方人大决策的民主性,有必要将听证的范围扩大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其它工作领域。

  在这方面,浙江乐清人大常委会“人民听证”制度可资借鉴。

  2007年,乐清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尝试了一项新的监督制度,起初称作“广场政治”,2009年10月后改称“人民听证”,是指由人大常委会出面组织,有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通过网络等媒体直播、向公众开放的,以政府官员为对象的质询和公共政策辩论制度。这一尝试和探索,其目的在于加强人大监督,扩大基层群众的有序参与。它有两个基本的内容,一是把对政府的一般性监督转移到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上来。二是构建民意表达的平台,让民众有序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人民听证”会议的流程是这样的:在专门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针对同一议题,副市长或政府部门首先报告该议题的工作开展及相关情况,人大把自己的调研情况进行阐述,群众通过代表直接把自己的要求、意见带到会场,部门与部门之间、代表与部门之间对同一问题进行辩论、说明,会后人大相关工委根据会议讨论意见整理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公告形式告知政府,并进行跟踪监督,要求副市长们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确保落实成效。

  “人民听证”有三个特点:一是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链条。①在会前两个月定下议题。②通知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会前20天提交报告,人大同步调研并形成独立报告。③会议上政府部门和人大调研组分别作出报告。④会议就相关议题进行辩论。⑤会后一周召开主任会议,就某些议题的意见向政府发出正式公函。⑥三个月一轮回,下一次专门会议上,副市长围绕人大公函的内容作出答复,必要时对落实报告进行评议票决。整个过程环环相扣、首尾相接,依法、有序。二是议题来自于群众。会议讨论的议题来自代表的议案、建议,或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是民众普遍关注的事,与政府的政策和工作存在直接的关系。三是会议上有辩论。在会议上有关方面陈述事实和观点,公开辩论,并通过视频和电视对全市同步直播。

  “人民听证”制度加强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为人民群众,特别是普通群众参与行为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新途径,提供了新的、更加有效的政策协商机制,即公共政策辩论。“人民听证”制度很好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在人大层面丰富和发展了协商民主;同时,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有效举措。乐清的做法为地方人大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示范。

  第三,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决策中的网络民主

  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通讯技术的迅速提高以及电脑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对当代社会产生极大影响。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的发展,突破了传统民主地域制约的瓶颈,提供了便捷和廉价的工具,为公民直接参与民主提供了技术基础。网络民主能够大大降低民主参与的成本,让公民足不出户,只需在家敲动键盘,点击鼠标就能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决策。在移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公民甚至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就参与话题讨论或者投票等活动。

  人大决策要加强其民主性,扩大公民参与程度,就必须积极融入信息时代的大潮,充分利用互联网听取民众的意见。

  地方人大要发展网络民主,充分利用网络听取民意,吸收民智,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首先,要在人大开会讨论之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中可以公开的部分先在网络中进行公开,鼓励广大网民参与讨论,总结网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大常委会正式讨论提供参考。特别是涉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及其它重大事务,更应该在网络上公开公示,听取广大网民的意见,激发广大网民参政议政的热情,广泛征询、充分听取群众建议、意见,作为科学决策的主要依据。

  其次,地方人大应该强化门户网站建设,特别要加强互动栏目建设,不断丰富互动交流方式,创新方式倾听网民的意见,为他们的民主诉求增添新渠道。

  再次,地方人大还要积极探索公众参与地方人大决策的新渠道,寻找更加行之有效的公众参与途径,例如微博、微信调查和客户端等,创造更多机会,使公众与地方人大决策能共同进行讨论、商议、评估和选择。

  第四,完善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增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透明度和体现地方人大常委会决策公开性的重要方式。建立公民旁听制度,对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积极的意义。

  要充分发挥公民旁听制度的积极作用,地方人大常委会首先必须加强公民旁听制度的规范化建设,逐步实现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常态化制度化。其次,地方人大常委会应该强化组织,切实保障旁听公民的政治权利。要精心组织好公民旁听会议的活动,做好会议公告、人员确定、会议材料分发等服务工作。对于已申请,但因名额限制不能参加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优先安排参加下次旁听。由于旁听者不能参加对议案的审议,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听取旁听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如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安排一定时间,让旁听人员集中发言,或者在常委会结束后组织旁听公民座谈,对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研究、尽快解答,并及时反馈。

(广东嘉应学院政法学院 杨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