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浅谈乡镇人大主席团之“选举”
来源:本站  时间:2017-12-01 11:17:45
【字体: 打印页面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然而,实践中并非如此。其一,以表决通过代替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团(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主席团)多是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简称“人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举手(或按表决器)的方式,一次性通过的。其二,有些地方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每次人代会都进行选举(表决)通过。

笔者认为,一次性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乡镇召开人代会不重新选举大会主席团,均有悖现行法律规定。

表决权不同于选举权,表决通过不能代替投票选举。表决权的行使是等额选择,有赞成、反对和弃权三种选择,一般采用按表决器或举手一次性表决方式进行;如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对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人选,进行一次性表决通过。而选举权的行使一般则是差额选择,有赞成、反对、弃权和另选他人四种选择方式,目前普遍采取投票选举这一种方式逐一写票选择;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八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行使选举权的对象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九条之规定,乡镇人大代表行使选举权的对象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政府正、副乡镇长。两相比较,以表决方式代替投票选举,显然剥夺了人大代表对候选人的逐一选择权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一次性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有悖“选举主席团”的法律规定。纵观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代会,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都是在人代会前的预备会议上通过按表决器(或举手)方式,一次性所谓“选举”通过已成惯例。笔者认为,如果尊重惯例,相关法律条款就有必要修正,将“选举主席团”改成“表决通过主席团”;如果尊重法律,表决通过主席团的惯例要禁止,采取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主席团,以体现法律的权威性。

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否每次人代会都选,法律规定应该比较明确。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选举大会主席团,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得很明确:“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的选举,虽然没有明确“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但是明确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立法本意也应该是乡镇人代会每次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依法可见,乡镇召开人代会不重新选举大会主席团,有悖现行法律。

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否每次人代会都选,地方性规定不尽一致。纵观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诸如“乡镇人大(或主席团)工作条例”,大多明确每次人代会要选举主席团,如:《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八条则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会议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但也有少数地方性法规则另有规定,如:《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第三条则这样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除需要个别变动外,本届内可不再重新选举。”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明确年内第二次人代会无需重新选举主席团,如:《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规定,乡镇人大“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第五条),“每年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召开的预备会议,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年度内主席团成员因故出缺,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上补选。”

乡镇人大主席团的选举,地方性法规可以尝试变革。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简称“中央18号文件”)明确:“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为贯彻落实中央18号文件精神,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立法明确了乡镇一级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有关职权(职能)。至此,乡镇人大主席团也不仅仅是乡镇人代会期间的临时机构(大会法定召集者和主持者),而且已成为了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准常设机关(机构)。因此,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实践中,乡镇人大主席团(包括县级以上各级)成员一般都具有相对稳定性,非特殊情况人事变动,主席团成员一般不会调整。即便是每次召开人代会选举主席团,也只是在预备会议上举手表决走程序而已。笔者认为,随着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定“准常设”,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产生方式也有必要与时俱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产生,可以尝试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变革,诸如贵州省、四川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未尝不可。笔者期待,地方组织法再次修正时,不妨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任期与乡镇人大同步;这样,乡镇人代会就无需每次重复选举主席团。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