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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很有必要
来源:本站  时间:2017-12-01 11: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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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地方的乡镇人大在坚持定期评议乡镇“七站八所”工作的同时,又创新性地拓展工作评议范围,对本乡镇各村委会的工作开展评议。对此,有人认为不妥,属越权行为,理由是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隶属的派出机构,而是法律界定的村民自治组织,不能作为乡镇人大的评议对象。其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方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由此可见,乡镇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不仅不属于越权行为,而且是依法保障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重要职责。

再从法律对乡镇人大和对村民委员会各自职责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人大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由此可见,法律对乡镇人大职责的上述规定,不仅与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具有一致性,而且对村民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具有保障作用。乡镇人大组织乡镇人大代表评议村委会工作,是乡镇人大依法履职、对村委会是否依法尽职尽责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是提高村民自治质量、提升村民自治效果的重要保证。

乡镇人大代表对村民自治情况比较了解,尤其是其中一些代表对所在村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较清楚,对如何改进也能提出比较切合实际的措施,因此,乡镇人大代表是评议村委会工作的最佳主体。此举对于一个乡镇的整体工作来说,要比评议乡镇的“七站八所”更为重要,是对乡镇政府工作的有力支持。同时,乡镇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中须臾不可或缺的调查研究,也为乡镇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广大村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因此说乡镇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很有必要,而且评议工作的具体做法,应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

(作者单位: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王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