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大履职 > 立法工作
《梅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一审意见汇总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5-28 15:35:34
【字体: 打印页面

《梅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草案)》一审意见汇总

 

2020527日上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梅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现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综合汇总如下:

一、原则性意见

    (一)对红色资源要做到分级分批分层次保护,在保护过程中要注意开发利用。地方立法要有新思路,体例不一定要有头有尾,可以只写管用的能用的东西。当前我市经济水平决定了不可能对红色资源应保尽保,注重盘活资源,让有限的资金发挥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最大效果,这就要求市一级政府来统筹,先保留那些较重要的具有“树干”地位的资源,对较不重要的处于“树枝”地位的资源可以等历史去洗礼。

(二)条例应该将保护重点定在保护文物之外的那些红色资源上,当前社会对“名人”的概念范围模糊,概念模糊必然导致保护范围不明确,文物已有上位法和国家省市相关保护手段了,因此条例要以是否列入文物名单为标准,将保护力度重点放在系统保护未列入文物的资源上。注意全面衡量条例的可行性,在保护标准、执法操作性等问题上予以考究,删除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保护内容。

(三)红色资源的保护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但在立法中所体现的保护手段上首要是不破坏,其次才是加强保护,之后才是抢救和活化利用。根据当前我市实际保护财力,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不能立即进行开发利用的资源开展保护性基础维护,敦促乡镇政府重视保护这些资源,确保资源不在乡村建设和其他发展中遭受破坏,预防城乡居民或其他社会主体人为破坏资源的原貌,充分考虑保留红色文化资源的原汁原味,避免因过度改造丧失风貌。

(四)红色资源的保护要与开发并重,不要因为保护而浪费可以开发的资源,可以借鉴“古田会议”的保护开发模式,对红色资源既充分保护又充分利用,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也更扩大红色文化的宣传和影响力,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要讲好梅州故事。

(五)当前我市在红色资源挖掘方面还欠缺,要在条例中要求党史办和文化宣传部门等单位加大文化价值的挖掘力度。

二、具体条文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款:“已经被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以及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个规定与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的红色文化资源范畴(第一项到第六项)是否会有矛盾?比如说梅县革命烈士纪念碑等已公布为文物,但是纪念碑纪念的部分烈士不一定符合第三款立法定义规定的范畴,文物、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和本条例认定的标准可能也不一样,适用法律法规的时候可能会有冲突。

第三条【立法定义】

   1.“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

    时间定义:条例草案的规定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即1919年至1949年。那1919年之前开展的革命活动或者1949年以后开展的建设活动就没有被纳入定义,与人民英雄纪念碑或者本地的梅县革命烈士纪念碑的范围不相符。

范围定义:首先,“各族人民”这个说法是否符合本地实际,值得商榷,且有可能排除了外国人士;其次,草案的定义可能排除了国共合作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文化资源,比如像谢晋元故居、黄梅兴旧居等文保单位,是否妥当?

第三十五条【宣传推介】

1.              宣传主体的范围可以扩大,不一定只限于现在写在条例里的那些单位,例如可以由教育局通过在幼小初等基础教育中增加本地红色资源教育内容开展宣传(落责任给某个部门,让这个部门在开展某项本职工作的同时也顺道宣传红色资源保护),可以发动全市范围各机关单位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