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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汇总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7-13 16: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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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梅州市红色资源

 

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汇总

 

710日上午,梅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了《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法委会委员提出的意见综合汇总如下:

一、原则性意见

    1.法规名称充分借鉴了经过专家论证的“红色资源”定义,“红色资源”的概念外延较为科学,这样定义对以后发现遗址遗迹的保护效果更好,对于地处山区的红色资源在保护措施方面提出了很好的保护,之前的“红色文化资源”定义较为狭窄。

2.为了与上位法匹配,条例最终保护的目的就是挖掘革命精神,就是属于文化传承。关于原来的法规题目,重在表达传承革命文化,保护革命遗址、旧址等红色资源,最重要的是保护精神的传承,原来的命名无太大问题,但修改也影响不大。

二、具体条文意见

1.关于第二章章名的修改,“保护名录”是名词,第二章内容表述的是名录的建立、调整、认定,是名录的进出,无论是保护措施、资源管理等内容都涉及到保护名录,都是为了建立保护名录设计的,章名建议用“保护名录”。

2.第三条,参照其他地方的立法定义,建议表述修改为新民主主义以来,第四项建议增加“代表性可移动实物”,将反映梅州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山歌、戏剧等列入这个范围。同时,在第三章传承利用增加客家精神的叙述,客家精神与红色资源有很多吻合的地方,建议两者进行结合。

3.第十一条,对于第三项建议修改为“向社会公示期满后……”,第四项建议修改为“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

4.第十八条第一款“未设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市辖区,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两处“自然资源”部门,容易产生歧义。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问题,梅县区梅江区设置了分局,是派驻机构。分局相当行使了职能部门的职责,是属于市级的垂直单位,但没有纳入职能部门的设置。为避免前后矛盾,建议删去或者作相应修改。

5.第二十四条,保养维修属于日常工作,保留“日常”保养维修字样,修缮建议改为“必要修缮”。

6.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指的是哪些部门,建议明确。

7.第二十九条,能否增加捐赠部门“博物馆”,博物馆是否算捐赠范畴。

8.第三十条第二款,此条出现有禁止行为,对于法律责任中的处罚并没有设置体现,对于恶搞的视频,因网络的管理不够健全,很多个人为行为主体,建议在法律责任章节增加相应的罚则设置。

9.第三十四条,在旅游开发的过程如何将资源保护与特殊的重大事件结合起来,比如疫情期间国家对博物馆限制人数有规定,我们为了进行长久的爱国主义教育,为了安全起见,对人数有限制,可以借鉴参考,对于特殊时期红色资源的参观人数也相应限制,对资源也是很好的保护,避免遭到破坏。是否可考虑建立相关的人数、天气情况使用管理或者限制的规定。

10.第四十一条,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设置太轻,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有些行为较为严重的,罚则设置建议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