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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立法作用 推动苏区发展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五年综述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9-08 18: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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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先后出台4部地方性法规,另有2部法规处于审议阶段。”——这是20155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梅州等9个设区的市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立法作用所取得的成效。

五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共梅州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认真落实市委批准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先后制定了1部程序性地方法规、3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另有2部法规处于审议阶段,并积极开展立法预备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这些地方性法规涵盖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3个方面的法定立法权限,总结了梅州经验、结合了梅州实际、彰显了梅州特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

 

坚持党的领导

确保正确方向

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贯彻执行立法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主动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当年重点工作安排提出立法项目,立法机构筹备、立法规划和每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都主动请示市委,待市委批复后实施,每项法规草案在表决前都主动报请市委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及时向市委汇报上级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及我市贯彻落实意见。市委一直高度重视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结合梅州实际出台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相关文件,对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请示报告都及时研究批复,着力解决立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并多次作出指示批示。通过自觉把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全过程,有效保证了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设机构纳贤才

护航地方立法

乘着《立法法》修改赋权的东风,我市根据中央和省的工作安排,及时启动了争取地方立法权的筹备工作,并于20151月成立了梅州市地方立法筹备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制定了工作方案,拟写并向省人大常委会递交了梅州市申请地方立法权的详细情况报告。

20161月和20171月,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和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11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为规范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质量,20159月,市人大常委会将《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该条例于2016120日经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16420日起施行,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程序指引和制度保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持续完善立法机构和补充立法工作人员,制定了立法配套制度,与嘉应学院合作共建了“梅州市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组建了“梅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建立了“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为立法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立足梅州特色

推进精准立法

我市是广东省的重要生态屏障,森林防火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为了守住绿水青山、守护人民安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731日起施行,成为我市颁布实施的首部实体性法规。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还对条例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使这部条例与上位法精神一致,更符合梅州实际。条例实施至今,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率逐年下降,对保护我市的森林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梅州是全球最具代表性的客家人聚居地,传承客都文化、宣传客家特色离不开客家围龙屋的保护利用和红色资源的保护开发。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和《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分别列为2017年和2020年立法制定项目。

针对客家围龙屋因缺乏维护而日渐破败的状况,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启动了《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于20183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借鉴了国内其他地市在古民居保护方面的经验,结合梅州实际设计了一些具有梅州特色的制度,建立起保护名录和分类保护制度,创新性地规定了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推选的方式成立客家围龙屋管理小组,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等。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使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取得了较好的立法效果。

梅州属于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丰富,但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开发存在重视不够、规划不全、发掘不深、经费不足等现实问题。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启动了《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并先后进行了两次审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这部条例将于20209月下旬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争取年内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21年初颁布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还围绕中心工作和市民关切问题进行立法。针对我市存在的违章停车、交通拥堵、占道经营、油烟排放等影响城市人居环境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1971日起施行,使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更具有可期性,有力助推了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列为立法制定项目。目前,条例已进行了两次审议。下来,市人大常委会将严格依据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即将修订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结合梅州实际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进行第三次审议。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认真落实省的规定,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各项工作,成效明显。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法规出台后的宣传力度,为法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曹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