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大履职 > 立法工作
关于《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9-28 10:17:53
【字体: 打印页面


一、原则性意见

建议1:近年来,通过积极地开发和利用,梅州红色资源的综合影响力在不断扩大,但与全国和省内红色资源较为丰富的一些地区开发和利用程度相比,梅州在红色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的高度、深度、力度和广度等方面还有着非常大的潜力,比如近日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干部学院名录中的广东南岭干部学院(韶关)、东江干部学院(惠州),都是依托当地红色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具有比较强的借鉴意义。为此,建议市人大在推动梅州红色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方面能够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

二、具体条文意见

第四条【基本原则】

建议1:镇级政府在红色资源“属地管理”实际操作中,存

在资金投入困难的情况,建议细化属地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政府责任与基层组织协助】

建议1:第一款倒数第二句建议修改为“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议2:镇村独立完成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有困难,比如一个战场遗址项目需要500万,上面只拨了80万,剩下420万镇村没有能力筹措,所以项目暂时搁置,80万也无法使用。建议第二、三款细化属地管理原则,配合、报告具体哪些部门做好工作。

建议3:靠区的力量很难支持,总投资需400多万,区只能拿出160多万,希望市财政能倾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建议1:文化主管部门力量比较弱,力不从心,人员缺乏,部门职责还需要再细化,比如更高层次的部门牵头,需要多个部门配合,也需要镇村的配合。

建议2:资金比较紧张,资金标准非常陈旧,希望预算能倾斜。

建议3:希望政府能制定实施细则,确定牵头部门,防止推诿。

建议4:第四类红色资源非常多,有40处保护状况较差,12处灭失。相关资金倾斜到了宣传和党史,文广部门非常少,很难开展工作。

第七条【红色资源档案】

建议1:建议增加“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红色资源档案,并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红色资源监测状况。”(目的是增加监督的实效性)

建议2: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在现今媒体时代,网络媒体成为广泛且容易被人接受的新媒体形式。建议在增加红色资源名录以及相关信息公示的网络平台管理,此举可以更好的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有关红色资源的信息。

第九条【权利义务】

建议1:建议在“并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损毁、侵占或非法利用红色资源的行为”后增加表述:红色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破坏红色资源行为的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申报认定】

建议1:建议增加内容,(二)里面,征求意见的同时,应当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如果列入保护名录后,将会有什么限制、后果、约束,且列入名录需要他们的书面同意。其次,成功列入后,还是需要告知各类限制行为:“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公布后,应当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禁止行为的内容”。

第十九条【保护利用规划】

建议1:第二款建议修改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当地的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理由是:以便与后续相关条款内容相呼应。

第二十条【原址保护】

建议1:增加一款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已经占用部分原址或节点的,如何处理进行明确,以体现保护条例的保护刚性。建议表述为“对因历史原因或其他因素已经占用部分原址或者一些关键节点的,影响了原址的保护、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征收。”     

修改理由:既然是地方立法,就要达到对红色资源保护的根本目的。这是现实状况最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

建议1:建议明确哪些部门处罚哪一项。

第二十五条【保护责任人】

建议3:建议明确奖补激励机制。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所有权人、使用人的责任、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做好了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建筑保护与利用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缺乏激励机制。如果只有一系列的保护责任与利用掣肘而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相关所有权人、使用人对申报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建筑将缺乏积极性,不利于推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修缮、修复费用】

建议1:非国有红色资源的修缮,有些红色资源的产权非常复杂(类似围龙屋的情况),在修缮时可能会有纠纷和冲突。

第三十三条【革命传统教育】

建议1:学习与传承我市红色文化是当代人的需要,各类群体都应该去学习去了解,各企业单位或社会群体可以在订阅的书刊或网络学习平台去学习了解红色文化,但形式过于单一。实践是认知的来源,建议在教育培训和现场学习对象中添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群体,利用红色资源设立现场学习,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一】

建议1:如果原本应当列入名录而因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决策未列入并导致损毁破坏的,这个情况的法律责任在此条中没有规定,建议增加规定。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二】

建议1:依法处罚的话,有上位法可依的只有针对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三类,如果损毁、迁移、拆除三类以外的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是否就无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