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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常委会审议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8-09 15: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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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6日下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和《〈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现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综合汇总如下:

一、关于《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1.建议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和资金投入,才能使条例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使法规形成全社会共识,深入人心,在执行过程中重在落实,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应当列入国土空间规划。而根据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生活垃圾转运、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需求,将收集设施列入于法无据且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删去收集设施。

3.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污水,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相应设置罚则。

4.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为更加规范表述,建议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

1.建议加大客家围龙屋的活力利用力度,结合我市特色的文旅开发,引导资金、资源向重大文旅特色意义的围龙屋,或者红色资源、教科意义的围龙屋倾斜,凸显梅州特色。

2.建议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吸引社会资本和力量参与源头减量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变废为宝,减少垃圾产生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