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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2021年第2次会议审议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8-09 15: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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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86日下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二稿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法制委员会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应当列入国土空间规划。而根据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生活垃圾转运、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需求,将收集设施列入于法无据且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将本款中的“收集”删去。

二、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污水,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相应设置罚则,因此建议法律责任部分第三十八条在“遗撒生活垃圾”后面增加“或者滴漏污水”。

三、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为更加规范表述,建议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

86日下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法工委对修正案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两项法规进行修改很有必要,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会后,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了《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将法制委员会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和名称的变化,建议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中的有关部门名称作修改完善。

二、为与民法典的精神和规定相一致,建议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中关于第三类客家围龙屋列入保护名录的程序作相应修改。

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的建议,建议在《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删去涉及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条款。

四、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议在《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增加或者完善了关于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设施建设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