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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批准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9-30 09: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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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9日上午,《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批准,即将出台施行。


当前,我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存在资金投入不足、环保意识较为薄弱以及管理不够到位等问题,结合梅州实际制定出台一部全面规范农村垃圾管理的专门法规显得尤为必要。为此,20183月,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条例》列为《梅州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制定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起草,经市司法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于2019319日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对《条例》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及时开展如下工作:将草案及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针对性地组织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修改意见座谈会、表决前评估会、改稿会等;积极赴各县(市、区)实地调研我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等。通过上述方式,法委、法工委充分汲取各方意见,并结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情况,联系梅州实际对草案的有关制度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并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法委在全面综合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条例》草案表决稿,于202186日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从我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规定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宣传教育、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处理、禁止行为、设施建设维护、经费保障、监管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据了解,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梅州现已制定了《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和《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6部地方性法规,对其中3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正,此外,市人大常委会对《梅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梅州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条例》已列入立法预备项目,开展了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同时,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全市积极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林德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