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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1-26 08: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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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1116日)

 

今年以来,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法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部署,依照有关法律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省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完善制度规范、充实工作力量、认真履行职责,着力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情况

(一)严格落实“有件必备”

自今年初至1110日,市人大常委会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25件,其中,市政府规章1件,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15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8件,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1件。同时,为落实“以备案全覆盖推动审查全覆盖”的要求,今年第二季度,法工委加大了主动审查的工作力度,开展了2021年度梅州市涉“放管服”改革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工作。在梳理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16件规范性文件时,对是否应当报备与责任单位和制定机关进行了协商,对个别漏报的文件进行了补报,做到应报尽报。今年10月,《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施行后,法工委依法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电子报备和纸质报备。

(二)认真落实“有备必审”

法工委对接收报送备案的每一项规范性文件均进行严格审查,从今年的审查情况看,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基本达到了合法性的要求。此外,法工委继续开展了与《民法典》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对可能存在违反《民法典》最新立法精神的内容进行重点标注和研究,同时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开展了重大立法事项集中规范梳理工作,确保出台的每一部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相一致。

(三)积极落实“有错必纠”

在审查过程中,法工委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把法律关。上半年对市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保护梅州梅县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进行审查时,发现该文件所依据的《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已废止;对市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梅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文件的附件1、附件2表格分别增设了有悖于正文规定的内容,增加了申请人义务和基层自治组织责任,不利于体现便民原则。法工委发现上述问题后,及时与报备责任单位和制定机关联系,妥善进行了处理。

今年7月,法工委接收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处移送的公民审查建议1件。公民邹某某、谢某某对《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该文件第六条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表述不一致,属于上位法颁布后出现的问题。对此,法工委根据《省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及时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修改该文件中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市政府办公室对法工委意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提出修改稿,市自然资源局就修改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拟于今年底完成修改工作。

(四)推进制度和能力建设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今年9月,法工委根据新修订的《省备案审查条例》,及时对《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要求、审查程序和标准、审查时限以及处理方式等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将监察规范性文件列入备案审查范畴;进一步明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于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责任;增加了对报备工作的监督规定,进一步规范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二是强化业务学习。每月定期开展学习交流会,注重从政治性、法治性、专业性三个方面提升业务素养,并积极学习借鉴外市的先进工作经验。

三是推进协调联动。进一步细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审查质效;与制定机关或者法制建设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起前置协调机制,对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拟实施的法制建设工作方案开展事前研究。

四是注重经验积累。认真撰写备案审查纠错案例,对审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情形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着力使备案审查工作成为建设法政府、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抓手。2个案例被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处推荐上报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备案审查典型案例汇编素材。

五是加强业务指导。法工委不断加强对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相关业务指导,主动为县、镇两级人大提供培训材料和课程。今年6月,法工委还到部分县人大常委会,为县、镇两级人大,县“一府两院”的报备责任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为督促全市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做好换届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的工作,法工委提前发函提醒,确保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在换届年顺利衔接并依时完成。

二、存在问题

(一)报备标准有待进一步统一规范。法工委在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中依据《省备案审查条例》认定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市司法局主要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和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规范性文件认定及报备标准不统一,因此导致制定机关和报备责任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出现个别不报、漏报的情况。

(二)沟通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审查意见的反馈,法工委依法应当直接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作出,因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个别审查意见无法及时有效告知报备责任单位,亦无法快速准确地由制定机关进行修改纠错

(三)备案审查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业务指导不够,组织业务培训少,缺乏对外工作交流,县、镇两级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变动大,有些镇级人大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意见建议

(一)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治性、专业性,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要在备案审查工作中严把政治关和法律关,通过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适当的规定,防止法出多门、政出多门,确保各类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走样、不偏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始终保证备案审查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推进协调沟通,提升备审质效

法工委要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市监委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不断探索与各制定机关、各报备责任单位的衔接联动方式以及信息交流与共享的高效途径。建议省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进行统一规范。畅通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群众智慧,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备审力量

《省备案审查条例》于今年7月底完成修订,适逢我市各县级人大于今年11月换届,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着审查要求和审查标准改变、报备责任人员岗位变动大的情况。针对新形势新任务,法工委要继续推进对各报备责任单位和报备责任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变更和增加换届后市、县两级监委机关的报备责任人员的信息和账户。此外,要持续加强市、县、镇三级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的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