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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8-01 15: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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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上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条例》是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制定项目,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三十四条。

据了解,今年5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本征求本市各级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的意见,同时在梅州人大网、《梅州日报》全文刊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

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专家论证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人大社会委立法调研、条例表决前评估会等程序,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我们认真吸纳各界意见,着重把握针对突出问题、增强可操作性、尽量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等三个原则。”谈及修改思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远东介绍说,《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市人大法制委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法制委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当前,梅州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条例》的出台,对规范和促进我市城市文明行为大有裨益。

据介绍,为更加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条文内容对卫生健康、文广旅、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补充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职责。根据省论证会专家的建议,增加一条“公民文明”作为总揽性规定,参照《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表述,对第二章各条第一款的表述进行修改,同时区分规范性和倡导性文明行为,在“不得”“禁止”等用词方面与相关上位法保持一致。根据公民建议,在社区文明方面增加了遵守物业管理规约、避免社区居家噪声扰民、家长对未成年人不安全行为进行约束管教等内容。根据公民和法委委员的建议,增加了政务服务文明、保护旅游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网络诚信经营、热爱劳动、抵制邪教等方面的内容。

“为增强梅州特色,《条例》还增加了展现足球之乡和华侨之乡风采风貌的相关内容,优化了传承红色基因和客家优秀传统文化的相关表述,彰显梅州红色苏区和文化之乡、足球之乡、华侨之乡的鲜明特色。”杨远东表示。(林德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