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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8-01 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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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案〔20224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加强梅州客家菜的传承发展,弘扬梅州客家传统饮食文化,促进梅州客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拟订了《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该草案已经 2022 6 29日召开的届〔2022〕第  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梅州市人民政府

长(签章)    

20227  1 

 

关于《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的说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黎红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第一,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立法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来广东视察时强调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是广东高质量发展的最大短板,要下功夫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产业扶贫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也是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帮助群众就地就业的长远之计。在这次视察中,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肯定了粤菜师傅工程的做法。制定《条例》(草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是贯彻落实省委推动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

为了推动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拓宽城乡就业创业渠 道,带动发展客家菜产业,传承弘扬客家菜文化,以小切口推动 大变化,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更好服务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梅州客家菜作为粤菜菜系的重要分支之一,承载着厚重的地方历史文化,是广东饮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梅州实际情况,突出地方特色,强化问题导向,进行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立法,对着力解决梅州客家菜在文化传承、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等起到重要作用。

第二,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立法具有迫切需要。目前,梅州市总体经济呈向前发展的趋势,但依旧存在经济发展落后于全省平均水平、各县(市、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城乡收入差距明显等问题。梅州山区的饮食文化缺乏扩张力,餐饮从业人员素质、文化知识有限,开门做菜意识缺乏,小富则安,企业弱、小、散的状况明显。梅州市餐饮业客家菜烹调技艺传承创新少,绝大多数餐饮企业属家庭式经营,子承父业,不但无法承载传统制作技艺的文化底蕴,更无法诠释客家饮食文化独特风味精髓,难以适应行业发展变化需求。大部分餐饮企业对质量效应、品牌效应认识不足,对烹调人员继续培训、交流研讨漠不关心,技艺创新意识淡薄,长远发展眼光缺乏。相关职能部门对属地餐饮企业发展缺乏引导,对传承创新梅州客家饮食文化指导机制缺失。

作为乡村振兴改革综合试点的梅州,应当立足优势,深入挖掘本土特色,及时发展支撑产业。在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行粤菜师傅工程背景下,推进梅州客家菜培训体系、就业体系、产业体系、标准体系、文化体系和交流体系建设,全面深入推动梅州客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以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立法为基点,开展粤菜师傅培训,实现就业创业,构建形成粤菜师傅培训、就业、产业、标准、文化和交流等相互促进、联动发展的体系,将粤菜师傅工程建成具有梅州特色、优势独特的重大就业工程、产业工程和民生工程。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和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9.《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

10.《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修正)

11.《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1年)

1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东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10号)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4号)

1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2018号)

15.《关于印发〈广东省粤菜师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187号)

16.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梅州市粤菜师傅工程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明电〔202195号)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拟定,具体条款合法、可行,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形。《条例》共计二十五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相关责任等。

一是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并对适用范围和定义进行了规定。二是第三条规定了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等。三是第四、五、七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的职责。四是第六条规定了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等内容。

(二)规定了建立客家菜名菜名录制度的内容。

一是第八条明确了实行名菜名录制度的要求以及对列入名菜名录的梅州客家菜建立数字化菜谱档案的内容。二是第九条规定了名菜名录的认定程序和名菜名录动态管理机制,同时,规定已公布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梅州客家菜,直接列入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录。

(三)明确了客家菜传承和创新的相关具体要求。

一是第十条规定了支持符合条件的梅州客家菜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二是第十一条对梅州客家菜制作技艺的传承传播等进行了相应规定;三是第十二条规定了梅州客家菜文化创新与宣传,推动梅州客家菜成为大众流行饮食时尚等内容。

(四)对客家菜产业发展和促进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第十三条明确了梅州客家菜技能人才专业能力的评价、考核标准以及构建梅州客家菜师傅培训培养体系等内容。二是第十四条规定了客家菜师傅教学培训内容、支持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提高客家菜师傅培养培训能力等内容。三是第十五条规定了落实客家菜餐饮服务创业补贴和 客家菜师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内容。四是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包括食材标准、菜品标准、营养标准、服务标准在内的代表性梅州客家菜标准体系等内容。五是第十七、十八条对通过多种方式推进客家菜品牌建设工作、完善代表性梅州客家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内容进行规定。六是第十九条明确了梅州客家预制菜开发的相关内容。七是第二十条规定了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以及规模化、工业化发展的相关措施。八是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了梅州客家菜产业和农业、文化旅游业联动发展、融合发展的内容。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为客家菜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内容。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梅州客家菜赴省外、境外交流以及与其他菜系交流等提高梅州客家菜影响力的内容。

最后,第二十五条对本条例的施行日期作出具体规定。

 

 

 

 

 

 

 

 

 

 

 

 

 

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梅州客家菜的传承发展,弘扬梅州客家传统饮食文化,促进梅州客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客家菜的文化传承传播、创新发展、人才培养、产业促进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梅州客家菜是指采用客家地区独特的制作方法、带有传统客家地方风味特色、符合客家菜标准体系要求的饮食产品,包括食材、预制菜、菜品以及其他具有客家地方风味特色或者文化传承基础的产品类别。

第三条【总体原则】  梅州客家菜的传承发展和产业促进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产业融合的原则,做到传承弘扬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注重质量与塑造品牌相结合,行业发展与产业促进相结合。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梅州客家菜的传承发展与产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客家菜的传承发展与产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客家菜发展的产业政策指导和客家菜专项规划立项审批工作。

(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梅州客家菜技能人才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标准,指导有关机构开展梅州客家菜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培养和培训,建立健全梅州客家菜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组织开展梅州客家菜名师、名厨的评选、认定和推荐,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梅州客家菜技能技艺展示、评比或者交流活动等工作。

(四)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客家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和保护梅州客家菜知识产权,维护梅州客家菜公平交易、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等工作。

(五)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客家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和监督,指导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梅州客家菜文化的传承与传播,组织、推荐梅州客家菜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参加各类交流展示活动,促进文化旅游产业与梅州客家菜产业的融合发展等工作。

(六)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梅州客家菜服务规范化建设,推动梅州客家菜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组织开展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店评比、认定等工作。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客家菜食材生产端品质的监督管理,促进梅州客家菜食材的种植、养殖和生产产业化,促进梅州客家菜食材产业与客家菜产业的融合发展等工作。

(八)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促进乡村振兴事业与梅州客家菜产业融合发展等工作。

(九)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客家菜文化进校园等工作。

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梅州客家传承发展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资金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梅州客家菜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各级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与产业促进工作,发动社会力量设立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与产业促进基金。

第七条【行业组织职能】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服务、指导以及行业自律,积极推动梅州客家菜制作技艺的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促进梅州客家菜制作技艺的交流与推广。

鼓励客家菜企业、行业协会和院校系统梳理包括汤谱、点心谱、小吃谱等在内的客家菜谱和客家菜宴席经典菜谱菜单,运用先进技术改良、创新制作技艺,适应市场需求开展客家菜菜品和调味品创新。

       第八条【名菜名录及菜谱档案】本市应当建立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录制度。

对列入名录的名菜,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以文字、图片、音视频或其组合方式记录菜系原材料、辅助配料、菜系品相、制作标准、菜系特点、营养成分、申报单位、代表性名师、名厨等内容。   

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客家菜菜肴、特色小吃新品,不断丰富梅州客家菜菜谱体系。

第九条【名菜名录的认定程序】已公布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客家菜,直接列入客家菜名菜名录。

除第一款外的客家菜品,需列入客家菜名菜名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认定:

(一)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将相关项目列入客家菜名菜名录的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具有鲜明客家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梅州客家菜。

(二)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食品健康营养烹饪工艺技术、饮食文化、餐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拟订客家菜名菜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获得认定的名菜名录的跟踪管理,建立健全名菜名录年度审查、动态抽查以及公众监督等动态复核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跟踪结果。对复核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形成优胜劣汰的名菜名录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条【制作技艺非遗保护】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梅州客家菜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梅州客家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明确项目保护单位,认定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制作技艺传承传播】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梅州客家菜的保护单位应当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支持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传播工作,并保障其传艺所需的设施。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梅州客家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定期开展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客家菜文化创新与宣传】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餐饮行业协会和教学科研机构对客家菜传统制作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民间传说、名人故事等文化遗产开展调查、征集、整理和研究工作,提炼梅州客家菜品的食材特点,挖掘梅州客家菜文化内涵,赋予时代特色,提升梅州客家菜的整体文化品味。

媒体应当加大对客家菜文明、健康、绿色、营养等客家菜饮食风尚的宣传和推广。

鼓励梅州客家菜企业充分利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大众传播方式以及展销会、节庆活动、餐饮美食文化节等宣传推广客家饮食文化,推动客家菜成为大众流行的饮食时尚,拓宽客家菜市场化需求。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标准与体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联合餐饮行业协会制定梅州客家菜技能人才专业能力的评价和考核标准,开展梅州客家菜名师、名厨的评选、认定和推荐工作,构建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兼顾的梅州客家菜师傅培养培训体系。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梅州客家菜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内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组织、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以烹饪技能培训为主,延伸拓展餐饮管理、茶艺品鉴、客家饮食礼仪、客家菜文化等课程,将职业道德、营养健康知识融入客家菜师傅教学培训内容,增强客家菜师傅职业技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加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设,完善场地设施、实训工位等配置,加强客家菜师傅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厨工作室建设,鼓励职业学校聘请客家菜技能大师、梅州客家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提高客家菜师傅的培养培训能力。

        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加强客家菜烹任专业建设,开设客家菜菜系的相关课程。组织有关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科研机构联合星级酒店和业内专家编写客家菜师傅培训教材。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客家菜企业合作,推进客家菜师傅培养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创业就业帮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在梅州开办农家乐、小餐馆等客家菜餐饮服务创业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参加客家菜师傅职业技能培训,并且按照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标准体系】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客家菜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备案。卫生行政、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动餐饮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研究制定列入名菜名录的梅州客家菜标准,逐步建立包括食材标准、菜品标准、营养标准、服务标准在内的代表性梅州客家菜标准体系。

梅州客家菜的菜品标准和食材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形象和品牌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鼓励客家菜企业通过菜单设计、菜品设计、店堂设计、商业形象设计、服务和管理规范化等方式,提升梅州客家菜的餐饮文化品味和市场美誉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开展梅州客家菜名店、名厨、名品评选等方式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对获得老字号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梅州客家菜企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及其食材生产企业以各县(市、区)或者特定乡镇地理名称申报客家菜菜品及其食材国家地理标志,不断完善代表性梅州客家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引导具有一定资源优势、 产业规模和市场知名度的社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注册地理标志商标,鼓励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识和自有注册商标双品牌模式。

        第十九条【预制菜开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研发以本地区农副产品和水产品为主要食材的方便菜肴、方便主食、自热食品、即食食品、速冻食品等预制客家菜以及客家菜理料、调味品等,扶持、培育预制客家菜品牌,打造预制客家菜示范企业,推动预制客家菜产业发展。

        提升预制菜自动化、工业化、智能化生产水平和研发投入。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梅州客家菜企业或者通过招商引资方式推进中央厨房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梅州客家菜预制菜产业链。

支持条件成熟的县(市、区)规划建设梅州客家菜预制菜产业园。

支持仓储冷链物流发展,培育跨区域的预制菜仓储冷链物流龙头企业。

        第二十条【商业模式创新】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型餐饮业态,将传统经营方式与现代服务手段相结合,巩固发展连锁经营、直营、加盟等营销模式,加快发展网购、外卖、美食推介平台等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规模化、工业化发展,鼓励资本运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餐饮集团。

       第二十一条【产业链延伸】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引导客家菜生产经营企业和农业企业开展合作,形成产业联动。

       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创办为客家菜企业提供食材的果蔬种植基地、家禽家畜以及水产品养殖基地、调味品生产基地。以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店为龙头,推动绿色食材供应基地建设,为梅州客家菜企业提供无公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

第二十二条【产业融合】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文旅企业与客家菜企业的深度合作,整合客家特色美食资源、文化创意资源和旅游资源,将参观美食街(广场)、美食镇(村)、品尝客家特色美食纳入旅游观光项目,促进文化旅游产业与梅州客家菜产业有机融合发展。

鼓励在旅游景点建设集客家菜餐饮、客家菜文化展示、客家菜文化创意、客家菜文化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客家菜特色品牌展示场馆。

市、县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地促进乡村振兴事业项目与梅州客家菜产业要素的有机融合,引导乡村振兴资源投入食材种植养殖和客家菜制作。

第二十三条【金融支持】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落实优惠政策,加大对梅州客家菜企业的信贷、融资等的扶持力度,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梅州客家菜企业上市融资。

         第二十四条【推广交流】  支持梅州客家菜名牌企业、连锁企业、骨干企业走出梅州,向省外、境外拓展业务,提高梅州客家菜的国内知名度。

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赴一带一路沿线、东南亚以及港、澳、台等世界客属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梅州客家菜饮食文化交流与宣传,推介梅州客家美食,输出梅州客家菜厨艺人才和技术服务,合作开发经营梅州客家菜,扩大梅州客家菜的影响力。

鼓励客家菜与粤菜其他菜系的潮州菜、广府菜以及全国八大菜系交流合作,在本地的外来菜系餐饮行业中推广客家菜食材和菜品,促进菜系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