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大履职 > 立法工作
关于《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8-01 17:09:28
【字体: 打印页面

——2022年7月28日在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梅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郭文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项目,今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对粤菜产业发展促进立法作出初步安排,并采用“1(粤菜)+N(粤菜分支)”立法模式加以推进,梅州客家菜作为粤菜分支,参与省市协同立法。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与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立法起草和调研工作,把握条例立法重点难点。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立法工作部署会,成立了立法专班,印发了起草工作方案,委托嘉应学院立法基地进行起草,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到梅江区、梅县区、兴宁市、大埔县还有市人社局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于6月29日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7月11日,立法专班召开改稿会,根据前期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逐项修改。7月15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经7月22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立法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来广东视察时高度肯定了“粤菜师傅”工程的做法,强调产业扶贫对解决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重要性。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必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是贯彻落实省委推动“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

梅州客家菜是中原客家祖先迁徙南方定居后,在传承中原饮食文化基础上融合各地食材和饮食习惯而创造的一种独具特色的饮食文化,承载着客家人厚重的历史记忆,是客家人的智慧结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立法,结合梅州实际情况,突出地方特色,强化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梅州客家菜在文化传承、人才培养、产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将有利于传承弘扬客家菜文化,拓宽我市城乡就业创业渠道,带动客家菜及相关产业发展,以小切口推动大变化,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梅州苏区加快振兴、共同富裕。

(二)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立法具有迫切需要。目前,梅州市总体经济呈向前发展的趋势,但依旧存在投资不足、总量和市场偏小、发展要素不足等问题。梅州山区的饮食文化缺乏一定的扩张力,企业“弱、小、散”状况明显,客家菜烹饪技艺传承创新少,绝大多数餐饮企业属家庭式、个体户经营,发展动力不足。如今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但是大部分餐饮企业对质量效应、品牌效应认识还不够,对从业人员继续培训、交流研讨重视不够,技艺创新意识淡薄,市场培育不足,传统文化特色逐渐衰减,做大做强方面遇到瓶颈。

针对梅州的实际,《条例(草案)》立足优势,深入挖掘本土特色,力求发展支撑产业。一方面,把粤菜和客家菜发展相关的决策部署作为地方立法的依据,落实到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制度,从对上位法的落实细化中、从地方实际需要中寻找客家菜的立法空间。另一方面,《条例(草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当前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力求与人民群众迫切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进一步融合。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以《加快推进广东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关于推动“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我省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发挥省市协同立法优势,充分借鉴省粤菜条例和兄弟市菜系条例立法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吸纳近年来我市客家菜师傅工程实践经验。《条例(草案)》主要内容有名菜名录、制作技艺传承、文化品牌和商业创新、人才培养与创业、预制菜、产业融合、对外交流等,重点突出预制菜等新兴领域与农业、文旅产业的深度融合,推动就业创业和乡村振兴。《条例(草案)》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吻合,合法可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关于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综合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市实际,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全文统一规范表述,例如“客家菜”修改为“梅州客家菜”,“县(市、区)”修改为“县级”,“XX主管部门”修改为“XX级人民政府XX主管部门”,“预制客家菜”修改为“客家预制菜”,“行业组织”修改为“行业协会”。

(二)第二条第二款对梅州客家菜作出了定义,建议对定义的表述作宽泛微调,体现兼容并包的客家文化,更为准确表述内涵。

(三)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建议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

(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客家菜可以直接列入名菜名录,建议明确表述“非遗制作技艺代表对应菜品”,并补充完善直接列入的程序。

(五)第十六条规定标准体系建设,从实际可操作性出发,建议对参与的主管部门和标准名称作修改。

(六)第二十条第一款对电子商务应用创新进行列举,建议规范表述,例如连锁经营已包含直营连锁和特许经营连锁,“网购”修改为“网上营销”。

(七)金融和保险支持对客家菜企业发展尤其是食材生产风险规避、企业长远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建议对第二十三条保险方面的表述进行充实。

(八)客家菜与粤菜其他地域流派乃至全国各大菜系的交流融合日渐增多,建议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表述进行规范,树立梅州客家菜良好形象。

此外,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一些文字修改,对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作相应调整。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对照稿)

(斜体下划线为删去内容,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梅州客家菜的传承发展,弘扬梅州客家传统饮食文化,促进梅州客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梅州客家菜的文化传承传播、创新发展、人才培养、产业促进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梅州客家菜是指采用客家地区本土独特的制作方法带有传统客家地方风味特色或者符合梅州客家菜标准体系要求的饮食产品,包括食材、预制菜、菜品以及其他具有客家地方风味特色或者文化传承基础的产品类别。

第三条【总体原则】  梅州客家菜的传承发展和产业促进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产业融合的原则,做到传承弘扬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注重质量与塑造品牌相结合,行业发展与产业促进相结合。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梅州客家菜的传承发展与产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与产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梅州客家菜发展的产业政策指导和客家菜专项规划立项审批工作。

(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梅州客家菜技能人才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标准,指导有关机构开展梅州客家菜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培养和培训,建立健全梅州客家菜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组织开展梅州客家菜名师、名厨的评选、认定和推荐,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梅州客家菜技能技艺展示、评比或者交流活动等工作

(四)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客家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完善双随机检查抽检等措施提升梅州客家菜生产经营场所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依法管理和保护梅州客家菜知识产权,维护梅州客家菜公平交易、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等工作。

(五)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客家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和监督,指导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梅州客家菜文化的传承与传播,开展制作技艺文化的调查、征集、整理工作,组织、推荐梅州客家菜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参加各类交流展示活动,促进文化旅游产业与梅州客家菜产业的融合发展等工作。

(六)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梅州客家菜服务规范化建设,推动梅州客家菜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组织开展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店评比、认定、对外宣传推广等工作。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客家菜食材生产端品质的监督管理,促进梅州客家菜食材的种植、养殖和生产产业化,促进梅州客家菜食材产业与客家菜产业的融合发展等工作。

(八)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促进乡村振兴事业与梅州客家菜产业融合发展等工作。

(九)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客家菜文化进校园等工作。

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梅州客家传承发展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资金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梅州客家菜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各级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与产业促进工作,发动社会力量设立梅州客家菜传承发展与产业促进基金

第七条【行业组织职能】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服务、指导以及行业自律,积极推动梅州客家菜制作技艺的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促进梅州客家菜制作技艺的交流与推广。

鼓励梅州客家菜企业、行业协会和院校系统梳理包括汤谱、点心谱、小吃谱等在内的客家菜谱和客家菜宴席经典菜谱菜单,运用先进技术改良、创新制作技艺,适应市场需求开展客家菜菜品和调味品创新。

    第八条【名菜名录及菜谱档案】本市应当建立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录制度。

对列入名录的名菜,(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以文字、图片、音视频或其组合方式记录菜系原材料、辅助配料、菜系品相、制作标准、菜系特点、营养成分、申报单位、代表性名师、名厨等内容。   

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梅州客家菜菜肴、特色小吃新品,不断丰富梅州客家菜菜谱体系。

第九条【名菜名录的认定程序】已公布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梅州客家菜制作技艺,直接将对应的菜品列入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除第一款外的梅州客家菜品,需列入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认定:

(一)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将相关项目列入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录申请(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具有鲜明客家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梅州客家菜。

(二)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食品营养健康营养烹饪工艺技术、饮食文化、餐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拟订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协会应当加强对获得认定的名菜名录的跟踪管理,建立健全名菜名录年度审查、动态抽查以及公众监督等动态复核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跟踪结果。对复核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形成优胜劣汰的名菜名录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条【制作技艺非遗保护】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梅州客家菜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对具有独特历史意义的濒危品牌和制作技艺实施抢救措施,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梅州客家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明确项目保护单位,认定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制作技艺传承传播】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梅州客家菜的保护单位应当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支持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传播工作,并保障其传艺所需的设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梅州客家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定期开展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客家菜文化创新与宣传】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餐饮行业协会和教学科研机构梅州客家菜传统制作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民间传说、名人故事等文化遗产开展调查、征集、整理和研究工作,提炼梅州客家菜品的食材特点,挖掘梅州客家菜文化内涵,赋予时代特色,提升梅州客家菜的整体文化品味。

媒体应当加大对客家菜文明、健康、绿色、营养等梅州客家菜饮食风尚的宣传和推广。

鼓励梅州客家菜企业充分利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大众传播方式以及展销会、节庆活动、餐饮美食文化节等宣传推广客家饮食文化,推动梅州客家菜成为大众流行的饮食时尚,拓宽梅州客家菜市场化需求。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标准与体系】  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联合餐饮行业协会制定梅州客家菜技能人才专业能力的评价和考核标准,开展梅州客家菜名师、名厨的评选、认定和推荐工作,构建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兼顾梅州客家菜师傅培养培训体系。

    (市、区)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梅州客家菜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内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组织、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以烹饪技能培训为主,延伸拓展餐饮管理、茶艺品鉴、客家饮食礼仪、梅州客家菜文化等课程,将职业道德、营养健康知识融入“客家菜师傅”教学培训内容,增强“客家菜师傅”职业技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加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设,完善场地设施、实训工位等配置,加强“客家菜师傅”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厨工作室建设,鼓励职业学校院校、技工院校聘请梅州客家菜技能大师、梅州客家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提高“客家菜师傅”的培养培训能力。

    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加强梅州客家菜烹专业建设,开设梅州客家菜菜系的相关课程。组织有关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科研机构联合星级酒店餐饮名店和业内专家编写“客家菜师傅”培训教材。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梅州客家菜企业合作,推进“客家菜师傅”培养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创业就业帮扶】  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在梅州开办农家乐、小餐馆等梅州客家菜餐饮服务创业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参加客家菜师傅”职业技能培训,并且按照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标准体系】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客家菜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备案。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行政、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动餐饮行业协会、企业和相关机构研究制定列入名菜名录的梅州客家菜菜品、营养等团体、企业标准,逐步建立包括食材标准、菜品标准、营养标准、服务标准在内的代表性梅州客家菜标准体系

梅州客家菜的菜品标准和食材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形象和品牌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梅州客家菜企业通过菜单设计、菜品设计、店堂设计、商业形象设计、服务和管理规范化等方式,提升梅州客家菜的餐饮文化品味和市场美誉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开展梅州客家菜名店、名厨、名品评选等方式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并制定相关的奖励政策对获得老字号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梅州客家菜企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行业协会、企业及其食材生产企业以各县(市、区)或者特定乡镇地理名称申报梅州客家菜菜品及其食材国家地理标志或者集体商标,不断完善代表性梅州客家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引导具有一定资源优势、产业规模和市场知名度的社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注册地理标志商标,鼓励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和自有注册商标双品牌模式。

    第十九条【预制菜开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研发以本地区农副产品和水产品为主要食材的方便菜肴、方便主食、自热食品、即食食品、速冻食品等客家预制客家菜以及客家菜理料、调味品等,扶持、培育客家预制客家菜品牌,打造客家预制客家菜示范企业,推动客家预制客家菜产业发展。

    提升预制菜自动化、工业化、智能化生产水平和研发投入。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梅州客家菜企业或者通过招商引资方式推进中央厨房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梅州客家预制客家产业链。

支持条件成熟的县(市、区)规划建设梅州客家预制客家产业园。

支持仓储冷链物流发展,培育跨区域的客家预制菜仓储冷链物流龙头企业。

    第二十条【商业模式创新】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型餐饮业态,将传统经营方式与现代服务手段相结合,巩固发展连锁经营、直营连锁特许经营连锁加盟经营营销模式,加快发展网上营销网购、外卖、美食推介平台等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规模化、工业化发展,鼓励资本运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餐饮集团。

    第二十一条【产业链延伸】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引导梅州客家菜生产经营企业和农业企业开展合作,形成产业联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创办为梅州客家菜企业提供食材的果蔬种植基地、家禽家畜以及水产品养殖基地、调味品生产基地。以梅州客家菜名菜、名店为龙头,推动绿色食材供应基地建设,为梅州客家菜企业提供无公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引导企业按照标准化规程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保障食材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产业融合】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引导文旅企业与梅州客家菜企业的深度合作,整合客家特色美食资源、文化创意资源和旅游资源,将参观美食街(广场)、美食镇(村)、品尝客家特色美食纳入旅游观光项目,促进文化旅游产业与梅州客家菜产业有机融合发展。

鼓励在旅游景点建设集客家菜餐饮、客家菜文化展示、客家菜文化创意、客家菜文化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梅州客家菜特色品牌展示场馆。

市、县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地促进乡村振兴事业项目与梅州客家菜产业要素的有机融合,引导乡村振兴资源投入食材种植养殖和梅州客家菜制作。

第二十三条【金融支持】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开发金融保险产品,落实优惠政策,加大对梅州客家菜企业的信贷、融资、保险等的扶持力度,做好客家菜食材生产和养殖灾害保险服务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梅州客家菜企业上市融资。

    第二十四条【推广交流】  支持梅州客家菜名牌企业、连锁企业、骨干企业走出梅州,向省外、境外拓展业务,提高梅州客家菜的国内知名度。

鼓励和支持梅州客家菜企业、行业协会组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赴“一带一路”沿线、东南亚以及港、澳、台等世界客属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梅州客家菜饮食文化交流与宣传,推介梅州客家美食,输出梅州客家菜厨艺人才和技术服务,合作开发经营梅州客家菜,扩大梅州客家菜的影响力。

鼓励梅州客家菜与粤菜其他菜系的潮州菜、广府菜以及全国各大八大菜系交流合作,在本地的外来菜系餐饮行业中推广梅州客家菜食材和菜品,促进菜系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