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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精髓在于对下负责
——浅谈如何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监督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7-23 09: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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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语“demos”,意为人民。在我国先秦经典《尚书》中最早提到“民主”一词:“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现代国家民主政治普遍采取代议制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制,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人大代表,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选民监督。民主的精髓在于对下负责、对选民负责。因此,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监督,使人大代表真正为民代言、为民负责,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基层人大工作者,笔者认为,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应着力建立和完善如下工作机制。

一、开展人大代表述职评议

代表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不可否认,当前大部分县乡基层人大代表没有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选举产生后就了事。这种做法一方面导致代表履职不积极不主动,另一方面导致选民群众选举人大代表的热情度不高,反映选民群众意见建议不够畅通,对代表监督乏力。开展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既是贯彻落实代表法的要求,也是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重要举措。开展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包含两方面:一是人大代表要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每年定期组织召开选民大会听取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在人口密集处张贴代表履职情况和选民群众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等等;二是选民群众要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通过评议才能更好地监督、评价代表的履职行为,使代表真正做到对选民负责。近年来,一些县(市、区)开展了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办法》,每年组织至少一名市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进行述职,述职代表与选民现场互动,听取选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最后选民群众对述职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对促进代表依法积极履职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二、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目前,大部分县乡人大往往只保存代表简历、推荐程序、选举结果等方面的资料,没有真正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年”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县乡人大要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并逐步向社会公开。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有利于更好地了解掌握代表履职情况,有利于增强代表责任意识、为民代言为民服务意识。县乡人大代表履职档案一般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和乡镇人大办公室负责管理,代表履职档案应记录代表闭会期间和会议期间履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可根据代表履职情况,适时开展代表履职评优评先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对履职不力的代表及时谈话提醒,促使代表依法履职、积极履职。

三、设立人大代表工作站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县乡人大代表属于基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了解掌握社情民意,收集反映选民群众意见建议,是县乡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责。由于我国人大代表不同于西方议员,不是专职的人大代表,大部分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造成代表与选民群众的联系不够紧密。在原选区内设立县乡人大代表工作站,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县乡人大代表工作站应实行值班制度,每月或每星期定期在代表工作站值班办公,负责收集反映选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和案件。县乡人大代表工作站应设立信箱,公布人大代表工作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方便选民群众反映意见建议。设立县乡人大代表工作站,能使最基层的选民群众声音,通过人大代表逐层向上传达,也使人大代表真正根植于人民、为民负责,畅通民主渠道,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诉求,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四、公开会议期间履职情况

人大代表履职不仅包含闭会期间的工作,而且还包含会议期间的工作。很多时候,对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往往偏重于闭会期间,实际上会议期间代表履职情况同样重要,而且代表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往往是闭会期间有无认真调研、掌握社情民意、收集选民群众意见建议的集中体现。事实上,人大会议期间,有的代表只充当举手代表,对工作报告审议不认真,讨论时只讲客套话和不着边际的话,甚至有的代表一届之内不发一次言,不提一件议案建议。因此,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不仅要公开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而且还要公开代表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公开代表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可着重对代表提议案建议情况、代表分组讨论情况进行公开,采取现场拍照录像录音的方式,将议案建议情况和各代表小组讨论情况记录下来,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一些代表在大会期间不发言、讲套话或讲不着边际的话,不提议案和建议意见,没有行使代表应有职责,同时也扩大选民的知情知政权。

五、独立开设人大信息网站

目前,大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都有独立人大信息网站,乡镇人大独立开设人大信息网站的较少,乡镇人大工作往往统一归到乡镇党政工作网站。县乡人大独立开设信息网站并非没有必要,因为人大工作毕竟与政府工作不同,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把人大工作和政府工作合并在同一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不利于人大独立行使职权,也容易混淆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县乡人大独立开设信息网站的目的,除了及时宣传报道人大工作情况以外,还为选民群众监督代表履职情况提供一个开放的平台。人大信息网站应公布人大代表名单、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同时还可以开设人大代表意见栏,人大代表凭身份帐号登陆,将收集到的选民群众意见及时反映,有利于加强人大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与选民群众的联系沟通;有利于加强选民群众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督促代表积极履职、为民代言。

六、建立人大代表退出机制

建立人大代表退出机制是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终极手段,人大代表只有“能进能出”,才能使选民群众对代表的履职监督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发挥作用。代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这是法律对代表退出的规定,但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的代表退出代表职务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刚性要求。实际上,县乡人大代表辞去或罢免职务,往往都是人大代表发生违法犯罪事实清楚时,相关部门才提出建议辞去或罢免其代表职务,而对不作为的代表、选民群众普遍反映不满意的代表,却没有相关的规定要求代表辞去其代表职务,造成有的代表不认真履职、不作为的现象。笔者认为,建立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应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法律依据,这一方面代表法和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二是建议上级人大制订人大代表履职守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人大代表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制订刚性的履职标准;三是参考选民群众的普遍反映,比如,代表述职评议过程中,不满意率达到50%以上的,谈话提醒后代表仍不积极履职的,或代表不收集反映群众意见、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等情形,都应考虑列入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的范围。

总之,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履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如何,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能否实现,关系到能否正确行使国家权力。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能力和治理现代化的需要,能有效地推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具活力和动力,让对下负责、为民负责的民主精髓焕发光辉。

(兴宁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彭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