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钟兴周等同志辞职的决定

(2017年12月28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少荣同志的提请,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钟兴周辞去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批准李培军辞去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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