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省的做法和我市的惯例,不是市七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广州对口帮扶梅州挂任领导;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在梅州居住和工作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我市选出并在梅工作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四、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省属驻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六、曾担任正厅职和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并在梅居住的老同志;
七、出席政协梅州市委员会七届二次会议的委员;
八、市纪委副书记,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
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