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陈敏副市长代理梅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8年4月3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陈敏副市长代理梅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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