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下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提出的意见综合汇总如下:
一、原则性意见
1、法规可操作性要强,实施之后要能落地,能得到贯彻执行。
2、尽量用简单的方法去解决问题,既要符合上位法要求,又要接地气,解决梅州本地的突出问题。
二、具体条文意见
1、第四十一条【饲养经营宠物卫生要求】“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烈性犬、大型犬难以界定,有些小型犬都有强烈的攻击性,有些鸟类也有危险性,要兼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因此建议修改为“对宠物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影响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