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敏辞去梅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敏辞去

梅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请求的决定

 

2018919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陈敏辞去梅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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