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张爱军副市长代理梅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张爱军副市长

代理梅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职务的决定

 

2018919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张爱军副市长代理梅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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