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邀请
列席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8年10月16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邀请未担任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中共梅州市委常委列席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