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关系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正确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四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梅州市委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市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六)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七)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八)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九)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扶贫、社会救助、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
(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十一)决定授予或者撤销梅州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十二)确定或变更市徽、市树、市花、市歌、城市标志和全市性节日、纪念日;
(十三)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恰当的决定、命令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恰当的决议、决定;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当依法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根据本地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协商,并且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三十天内,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依法定程序确定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确有必要调整或增加的,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法定程序,由法定提请机关和人员提请审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日常收集意见、调查研究过程中,认为属于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临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议;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在收到该报告后,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有关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评估会或者听证会。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负责承办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对相关情况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公开征求意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与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相结合。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和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资料;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提请人员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重点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维护法制统一。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讨论决定或报告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也可以将审议中的意见建议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负责承办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研究采纳各方面意见。对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当汇总并作出综合反馈。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认为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特别重大事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具有法定效力,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贯彻执行,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情况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或者在有关专项报告中报告,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及有关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二十三条 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办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对有关机关越权擅自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该机关自行撤销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2日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