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三个保障”推动规范性 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



2011年,平远县人大常委会在全市率先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八年来,以“三个保障”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稳步开展。

一、县委支持保障。工作启动之初,平远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向县委汇报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积极争取县委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县委的关心支持下,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在原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为监司工委)内设了副科级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同时配备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县委的重视下,各级部门尊法守法、依法行政的氛围得到了明显加强,该县政府制定的文件能够依照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并送司法部门把关,对照有关条文进行逐一审核、报备。八年来,共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54件,促进了该县的法治政府建设。

二、工作制度保障。根据《监督法》和省人大有关规定,平远县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平远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备案和审查程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于2018年10月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上级人大的要求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备案审查,使备案审查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备案效能进一步提高。同时,为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平远县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县、镇相关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平台操作员参加省市人大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不定期召开县级工作座谈会,进行专题学习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作的最新规定、程序和要求。

三、严格审查保障。在工作中,平远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科,对提交审查的文件进行严格把关,一看报备程序是否合规,不合规的退回重新报备;二看内容是否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决议相抵触,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是否有其他不适当情形等,通过备案审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如2016年,在审查县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时,发现有关条款与上级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属下位法抵触上位法。根据《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县府办按审查建议对该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发文及报备,及时消除了不良影响。

(黄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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