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实现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现将《梅州市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向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9日)。



邮寄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梅江大道88号市人大402室

邮编:514021



电子邮箱:mzrdfgw@163.com



电话(传真):0753-2188319



梅州市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青少年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顽强拼搏的精神,弘扬“足球之乡”历史文化传统,提高校园足球运动推广和普及水平,培养足球后备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校园足球工作的统筹规划、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 校园足球工作应当坚持立德树人、改革创新、问题导向、统筹协调、因地制宜、久久为功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为主体,学生广泛参与,鼓励社会支持,整合多种资源的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机制。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园足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制定校园足球规划和政策措施,将校园足球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校园足球的发展促进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政策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有关学校开展校园足球工作,协调解决校园足球工作的实际问题,组织开展校际足球竞赛活动,评估校园足球发展成效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发挥专业优势,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整合利用优质资源,在选材测试、教学训练、营养指导、训练恢复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支持校园足球的普及推广。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园足球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群团支持】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组织或者参与开展校园足球文化活动,发挥资源和优势,依托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足球活动,广泛发动青少年参与。

足球行业协会等足球领域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行业章程发挥专业技术作用,发现、培养和输送青少年足球人才,加强对校园足球运动教练员、足球教师和裁判员的专业指导,积极协助开展校园足球的赛事组织、产业发展等工作。

第七条【宣传引导】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推广校园足球发展理念、育人功能以及校园足球赛事报道、青少年免费球场地图等信息,丰富校园足球文化。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商业街区、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场所,以及公交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的广告刊播介质可以开展校园足球公益宣传,营造“足球之乡”氛围。

宣传部门应当引导与鼓励各类媒体直播、录播和报道校园足球赛事,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校园足球文学、美术、书法、音乐、影视、戏剧、游戏和动漫等作品,弘扬健康向上的球乡精神,引导青少年爱足球、看足球、踢足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校园足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教育与普及


第八条【足球启蒙教育】 鼓励和引导幼儿园将足球体验与启蒙作为特色课程融入幼儿园教学体系,开展足球嘉年华、亲子趣味足球赛、足球节等足球活动,提升幼儿对足球运动的兴趣和认识,培养幼儿足球技能,推进幼儿足球普及。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本市幼儿园参与全国足球特色幼儿园创建工作,扩大青苗网点幼儿园范围。全国足球特色幼儿园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通过足球等各类游戏活动提高幼儿感知、体悟、躲避危险和伤害的能力;

(二)创建激发幼儿探究足球兴趣、强健体魄、自主游戏的教育环境,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

(三)开展丰富多样、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各种身体活动,鼓励幼儿进行跑跳、钻爬、攀登、投掷、踢球等活动,促进幼儿足球运动能力发展;

(四)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尊重个体差异,灵活运用集体、小组和个人活动等多种足球运动形式,保证幼儿的户外活动时间。

第九条【特色学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创建计划,增加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数量,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创建国家级或者省级“足球特色学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完善示范带动机制,在教学、训练、竞赛、招生、经费和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条【学校责任】 学校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足球普及活动,加强足球知识宣传、足球文化教育、足球技能教学;

(二)积极举办校内足球比赛,参加校际比赛和校园足球联赛,并提供后勤保障;

(三)配齐体育教师或者足球教师,完善场地设施,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节假日、寒暑假返校进行足球活动;

(四)激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园足球活动,把学生的足球等体育课程学习情况纳入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足球教学】 学校应当把足球列入体育课教学内容,创新教学理念和方式,提高教学质量,以普及校园足球示范带动校园田径、篮球、排球等其他体育运动项目发展。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并把足球活动纳入大课间或者课外活动,学生基本达到全员参与足球;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把足球作为体育课的必修内容,每周用至少一节体育课进行足球教学;

(三)高中阶段学校开设足球选修课;

(四)制定系统、科学的训练计划,常年开展课余足球训练,并配备有安全、医疗等应急方案;

(五)根据国家校园足球教学指南,因地制宜,开发和编制足球校本教材,实施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足球教学和课外活动。

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开设运动训练(足球)专业。

第十二条【教师责任】 开展校园足球教学和训练的足球教师、教练员应当做到以下要求: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举止文明,为人师表;

(二)刻苦钻研,学习和掌握国内外先进青训理念和方法,探索适合梅州青少年特点的南派传控足球教学;

(三)关爱学生身心健康、学习生活和发展前景,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参与】 学校应当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以下活动:

(一)参加足球教学课,掌握足球技能;

(二)参加大课间或者课外足球活动;

(三)参加或者组建班级代表队,设计班级代表队球衣样式、助威方式等,参与班级联赛等比赛;

(四)合理分配文化课学习和参与足球活动的时间。

学生参与足球活动时,应当遵守比赛规则,发扬公平竞赛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尊重对手、队友、裁判员、教师、教练员,关爱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拒绝足球暴力。

第十四条【家长支持】 鼓励学生的家长做到以下方面:

(一)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校园足球活动或者走上职业足球道路;

(二)观看学生训练、比赛,为学生加油、助威;

(三)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独立思考、胜不骄败不馁以及公平竞赛的良好习惯;

(四)督促学生文化课学习和足球技能学习同步发展;

(五)参与足球活动,陪伴学生成长。

第十五条【足球队和足球社团】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应当建立男女学生足球代表队。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男女学生足球代表队。已经建立学生足球代表队的学校应当合理配备教练指导团队。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的小学三年级以上班级、年级应当建立班级代表队、年级代表队,鼓励从小学一年级班级、年级起建立班级代表队、年级代表队。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建立班级代表队、年级代表队。

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依法创建各级学校学生足球协会,支持学生建立足球社团、足球兴趣小组、学生裁判社团等。足球行业协会与学校可以共同探索建立各年龄段青少年精英梯队机制。

第十六条【竞赛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健全市、县级“小学—初中—高中”三级校园足球联赛机制,并相应建立采用升降级制度的多级联赛体系,吸纳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主体共同参与。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校内足球竞赛制度,组织开展校内年级、班际和校际足球竞赛。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应当每年组织足球班级联赛、年级挑战赛,每个班级参与比赛场次每年不少于十场;其他学校根据队伍建设情况每年组织班级联赛、年级挑战赛,每个同年级班级队伍之间在校期间至少进行一场比赛。在广泛开展足球竞赛活动的基础上选拔组建学生足球代表队,积极参加全国、省、市、县(市、区)青少年足球竞赛。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主动承办本地区的足球比赛或者本校学生足球代表队的主场比赛。


第三章  发展与提高


第十七条【选才机制】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学生中注重发现、选拔和重点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通过标准化测评流程优中选优,最大限度发掘和培养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学校应当支持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等对精英运动员的选拔、入训、参赛等工作,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应当允许精英运动员或者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代表原学校参加校园足球比赛。

第十八条【成长通道】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探索建立优秀小球员集中、就近就读优质学校机制,研究制定校园足球运动员注册和进入各级后备人才梯队的政策措施,建立校园足球与专业足球运动员注册共享机制。

鼓励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足球传统项目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通过中国足球协会或者各级足球行业协会的注册系统,注册成立校园足球俱乐部,在尊重小球员及其家长意愿的前提下,帮助本校优秀小球员前往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发展,并落实对本校的青训补偿机制,畅通小球员的自由流通体系。

第十九条【思想与文化教育】 学校对参加课余足球训练的学生,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合理安排好文化课学习时间和师资,推动学生运动成绩和文化成绩同步提升,通过提高学生的文化综合素质,带动提升学生对足球技战术的理解和接受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研究推动将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学生纳入中小学学籍管理,指导其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校园足球文化建设】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足球传统项目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开展以足球为主题的摄影、绘画、征文、演讲等校园文化活动,设置校园足球文化栏或者信息平台介绍足球知识、本校赛事报道、本校足球小明星、本校足球名宿等,定期举行学校与家庭、社区的足球交流活动,激励更多学生参与校园足球。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好梅州足球文化遗产、足球名人资源,通过组织参观世界球王李惠堂故居、球王文化广场、中国内地现代足球发源地梅州五华·元坑遗址,组织现场观看中超联赛、校园足球比赛等形式,传承“足球之乡”文化和球王精神,让更多学生了解足球、喜爱足球、走上球场。

支持学校加强国内、国际间的足球运动和足球文化交流,鼓励学校组织优秀足球教师、教练员、运动员到足球运动发达地区进行交流、学习,并参与国际、省际青少年足球文化交流和竞赛。

第二十一条【政府和社会支持】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开展以下活动,营造浓厚的“足球之乡”氛围,激励青少年参与足球活动:

(一)建立从“村超”到市级足球联赛的各级社会足球联赛体系;

(二)推动举办机关杯赛、企业杯赛、小区杯赛、校友杯赛、行业杯赛、各年龄组比赛等赛事;

(三)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具有足球特长的人员,建立足球队参加比赛。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足球产品、足球装备、足球场地建设、赛事运营等足球产业链企业在梅州投资、生产。鼓励各类企业和经营者通过赛事冠名、购买球衣胸前广告、设置赛场广告牌、捐赠足球装备等方式赞助各类校园足球赛事。

第二十二条【职业足球俱乐部责任】 本市职业足球俱乐部可以为校园足球的发展促进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选派教练员到各学校(幼儿园)教学,组织球探观看校园足球比赛,举办梯队和校园足球队竞赛等方式,发现、选拔青少年足球人才;

(二)对校园足球运动教练员、足球教师、有足球特长的其他学科教师等从事校园足球教学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合理利用俱乐部场地设施资源,支持校园足球活动;

(四)通过邀请学生现场观看职业联赛、担任比赛球童、志愿者,成立学生球迷会,组织球员、教练员到学校开展公益活动等方式,推动足球运动普及。


第四章  保障、促进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经费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校园足球工作经费投入,切实保障校园足球工作经费,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支出结构,积极增加校园足球经费,保障校园足球工作的支出;

(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拨出一定金额的专款用于校园足球工作;

(三)学校应当在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优先安排体育教育工作经费,原则上体育教育工作经费不低于本校公用经费的15%,保证校园足球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参与、多方筹措的校园足球发展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通过捐赠、赞助等多种形式支持校园足球发展;

(五)鼓励设立社会基金支持校园足球发展。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足球工作经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校园足球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场地设施建设和利用】 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小学学校应当配备五人制或者以上的足球场地设施,初中学校应当配置七人制或者以上的足球场地设施,高中学校应当配置十一人制的足球场地设施;

(二)没有配备足球场地设施的现有学校,在基础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完善足球场地设施。鼓励乡贤、校友、企业家、足球明星等热心人士为基础条件较差的学校捐赠足球场地设施以及足球装备;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学校,应当合理规划并配备足球场地设施;

(四)本市新建居住社区内至少配建一片非标准足球场地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公园、绿地、全民健身广场、商业广场等场地,或者城乡空闲地、边角地、废旧厂房、建筑屋顶、小区空地、人防工程等空间建设社区足球场或者简易足球场,并与校园足球场地设施双向开放,提高场地利用效率。

学校应当建立校园足球场地设施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保障场地设施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明确课余时间、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向学生免费开放的时间段以及风险责任。必要时,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足球场地设施进行校园足球活动,并推动符合开放条件的校园足球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公共足球场地设施应当向青少年免费开放,明确免费开放的时间段,为青少年课余足球活动的开展提供场地。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公共足球场地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对青少年的免费开放时间并设立青少年活动专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校园足球场地设施,不得在免费开放的时间段占用公共足球场地设施进行非足球活动。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和裁判员】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培训校园足球运动教练员和裁判员,为校园足球学习、训练和竞赛等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担任或者兼任课余校园足球运动教练员或者裁判员的教师,应当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计算教学工作量,学校将训练、竞赛以及大课间、课外、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加班活动计入教师工作量,与其他学科教师同工同酬,并按照实际贡献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校园足球运动指导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

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足球师资不足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聘任社会足球专业机构的教练员、裁判员等担任校园足球指导教师。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考取足球E级教练员证书,并以志愿服务的方式为偏远山区或者足球师资不足的学校开展足球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师资队伍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校园足球的人才队伍建设,将足球教师等人才类型按照小学、初中、高中等教学层次,纳入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对培养、引进的优秀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在人才安居、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优惠。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校园足球教学工作需求加快教师结构调整,制定并落实配齐专职体育教师计划,多渠道配备足球教师,建立专兼结合的足球教师队伍,鼓励有足球特长的其他学科教师担任本校兼职足球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足球行业协会共同探索建立校园足球师资培训合作机制。

校园足球教师在工资薪酬、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其他学科教师同等水平的待遇,对成绩突出的一线足球教师、教练员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

鼓励学校创新用人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提高校园足球师资水平,适当吸纳专业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退役足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或者有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训练、教学经历的人士担任或者兼任足球教师。

第二十七条【奖励措施】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工会、学校可以对在校园足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荣誉的;

(二)校园足球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

(三)学校、足球行业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专业机构等单位,组织开展公益性足球普及活动,成效明显的;

(四)校园足球队伍代表梅州参加全国或者省级赛事,成绩突出的;

(五)校园足球精英运动员、精英教练员;

(六)为校园足球场地设施、足球装备、保险服务等保障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其他对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园足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数字化管理系统。通过对注册报名、赛事组织、计时记分、技术统计、成绩登录等环节的全面数字化,实现数据归档、成绩追溯、过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风险防范】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参与的校园足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

学校应当制定校园足球活动和竞赛的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强化足球运动安全教育、检查和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应当健全学生足球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因地制宜通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多种方式,完善校园足球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我市校园足球实际,开发校园足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足球场地设施财产保险等多样化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考核评估】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科学的校园足球工作评估实施办法,完善校园足球工作监督体系,对校园足球工作成效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完善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退出机制,对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命名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科学研究】 鼓励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机构开展校园足球科学研究,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实际应用,组织编写适合于校园足球活动的教学、训练指导手册,开发校园足球训练、比赛辅助软硬件设备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1】 国家机关、公立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校园足球工作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2】 对于违反本条例,侵占、损坏校园足球场地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修复场馆及其配套设施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