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11日起正式施行。

梅州作为“足球之乡”、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率先在全国开展足球立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足球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以法治方式推动足球发展的创新实践。条例的制定以问题为导向,条例实施后将对我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产生什么变化,有利于解决青少年足球面临的哪些关键问题,本文从如下方面逐一分析解读。

(一)解决体教融合问题。体育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充分的、完整的体教融合,才能真正推动青少年足球乃至各项青少年体育运动走深走实。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完善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体教融合工作,体育、教育部门共同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一体化设计和推进青少年足球发展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查督导,在条文中多项职责也是由体育、教育部门共同推进,从而真正形成合力,避免各自为战。

(二)解决运动风险防控问题。青少年参与足球的受伤风险一直是学校、家长担心的主要问题。为了解决学校尤其是家长的后顾之忧,条例第八条规定了风险防范制度,主要有风险防控、应急处理、纠纷调解等等,学校等主体也要制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三)解决普及不力的问题。好球员是选出来的,足球人口尤其是青少年足球人口偏少是长期制约中国足球发展的瓶颈问题,只有普及做好了,足球人口上去了,百里挑一才能选出好球员。青少年最大的群体在幼儿园和中小学,所以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幼儿园的足球启蒙教育,以及中小学要做到的足球课、足球师资、场地配置、班队建设、校内赛事等具体要求,让更多的学生感受足球、参与足球、喜欢足球。

(四)解决从普及到精英的衔接问题。参与足球的青少年增加了,但并非每个人都有天赋或者能够长期坚持,脱颖而出的优秀人才需要更高的平台持续提升,条例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青训中心、足球训练营等平台,就是推动青少年从校园走向专业化、职业化足球道路的通道。此外,社会青训机构的发展弥补了青少年校外参与足球的空白,推动他们的可持续发展也是条例关注的问题。

(五)解决升学通道问题。青少年走足球道路,升学通道或者说成长通道的过窄一直是制约家长让自己孩子选择足球的最大因素,因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选才机制和升学通道内容。首先,建立发掘与选拔工作机制,协助青少年办理对升学非常重要的运动员等级证书;其次,中小学校和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职业梯队、社会青训等主体建立良好互动机制,畅通青少年球员的流通渠道,保障青少年球员的文化教育;再次,鼓励中小学校注册校园足球俱乐部,将中小学校的人才输送纳入青训补偿机制,保障中小学校利益;最后,关键的一步就是升学通道和升学保障体系的建立,小升初、初升高的时候,小学、初中校队优秀球员成建制升入对口初中或者高中,最大程度避免小学球员升初中后12岁退役”、初中球员因选择足球而考不上高中等现象,让家长支持子女走足球道路。

(六)解决人才和师资保障问题。优秀、充足的足球教师、教练员队伍是打造青训体系的必要条件。首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才计划,将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人才纳入人才培养、引进计划,这体现了对足球教学人才的重视,也提供了足球教师、教练员成长通道;其次,条例第二十四条保障足球教师、教练员的基数要求,同时也为退役球员或者未踢上职业的青年球员提供了就业方向,岗位要求、招聘方式也避免一刀切,同时鼓励足球专业的大学生们到足球师资紧缺的中小学校顶岗实习;最后,足球教师、教练员最关心的待遇问题,例如课时计算、称职评定等方面也在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了规定。

(七)推动青少年足球赛事体系稳定。足球教学、训练的最终成果还是要在足球比赛中体现,充足的赛事也是提升青少年球员综合能力的必备条件。首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是校园赛事,每个班、每个年级都有足球队,班队与班队之间的班级联赛,年级队与年级队之间的年级挑战赛,丰富校园足球氛围,学校在这些校内赛事的基础上选拔人才组建校队,与其他校队开展校际比赛,参加校园足球联赛乃至青少年足球联赛;其次,与强队过招方能提升进步,优秀的校园球队、体育运动学校队、足球学校队、社会青训机构队、职业梯队等主体共同参加的青少年足球联赛就是这一提升平台,并建立升降级制,增强青少年足球队伍的进取心,这类赛事也是体教融合工作的一部分,避免教育、体育各自办赛的松散现象;最后,丰富的赛制形式,从三人制到十一人制,优先推动更有利于带动氛围的主客场制,同时鼓励青训机构等主体举办面向幼儿、少年、青年的社会杯赛,与官方举办的青少年赛事形成互补,丰富赛事体系。

(八)向社会足球赛事的内容延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是社会足球赛事,看似与青少年足球无关,但这正是青少年足球的未来方向之一,从普及到精英化的过程中并非所有青少年球员都能顺利踢上职业足球,有足球一技之长但未能成为职业球员的青少年成年后就可以参与这些社会足球赛事,为自身的就业前景增添砝码,同时丰富的社会足球赛事也是体现足球之乡氛围的最好方式,带动更多青少年对足球耳濡目染,带动更多上班族、各阶层人士参与足球运动、锻炼身体。

(九)解决学校场地保障问题。青少年足球最大的群体在学校,学校的足球场地保障是最基础工程。首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从幼儿园到高中的场地大小要求,同时兼顾了基础条件无法满足的情况;其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场地优先向学生开放,呼应了条例第十二条鼓励学生返校踢球的内容,每个学校的学生都能回到自己学校踢球,能够解决大部分学生的需求;最后,在满足学生需求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空余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可以通过线上智慧系统向社会出租场地,为场地维护、修缮提供可持续方式。

(十)解决社会场地保障问题。除了学校场地,充足的社会场地更加便于青少年课余参与足球。首先条例第三十三条着眼于用地问题,有地才能建球场,通过项目审批才能保障球场建设合法落地;其次是条例第三十四条关注居住社区场地,如果每个居住社区都有场地,那青少年就能在家门口踢球,让家长更加放心,同时也要最大程度地避免踢球活动对小区人员安全造成影响;再次,挖潜空地资源,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开展球场建设,并在公园、商圈等人流密集场所建球场、办比赛,吸引路人观看;最后是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社会场地的开放,尤其是政府投资场地的全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向青少年开放,同时也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配建球场,方便职工参与足球的同时也为青少年提供场地。

(十一)解决足球氛围不足的问题。梅州作为足球之乡,营造浓厚的足球氛围有良好基础,同时在各种新兴娱乐方式和运动方式的冲击下也任重道远。首先,条例第三十七条从文化角度出发,传承梅州足球悠久历史和客家优秀传统文化;其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校园到社会的足球氛围打造,从校园的足球文化活动和宣传平台到社会的人口密集场所的公益宣传;再次,鼓励全市居民组建球队、参加球队日常参与业余友谊比赛,也鼓励居民考取教练员、裁判员资格证书,为青少年足球教学、训练、赛事等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最后,赛事直播的助力,鼓励传统媒体、新媒体直播平台对青少年足球赛事(从班际赛到青少年足球联赛)进行全方位直播,家长可以随时观看自己小孩的比赛。

(十二)进一步带动赛事经济的活跃。近年来在梅州客家中超赛事的带动下,梅州足球赛事经济非常活跃,但是仍有提升空间。首先,条例第三十九条关注招商推广和赛事配套服务,青少年足球等赛事可以打破常规,推广赛事冠名、胸前广告、场地广告牌、直播带货等商务合作,这也有助于解决赛事经费难题;其次是赛事的配套服务提升,比如球迷去观赛,需要停车、吃饭、住宿,主办方可以利用赛事契机展现梅州非遗文化、美食文化,举办球迷友谊赛、足球技能挑战,开辟球迷交通专线等活动,活跃赛事经济。

(十三)进一步带动足球产业的发展。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梅州发展足球,有利于打造足球实体经济。首先,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足球研学文旅融合,利用梅龙高铁开通的契机,以足球为卖点吸引青少年等游客来梅踢球、看球、训练、游览,开辟足球与其他特色相结合的精品路线,在景区内建球场、办赛事,吸引游客踢球、观赛;其次,足球场地的运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足球场地可以上线智慧系统,便于公众预订场地、同城跨城约战等等,同时也可以利用场地提供团建、餐饮、零售、直播等服务,开发场地冠名和广告业务,推动场地可持续发展;最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足球用品制造,足球用品生产企业如果能在梅州落地,将带来更多的税收、就业。

(十四)解决足球人口就业问题。有了足球产业的发展,就能带动足球人口的就业,足球青训的高淘汰率意味着很多青少年不一定能走上职业道路,为他们提供就业出路就非常关键,除了担任足球教师、教练员以外,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更丰富的足球就业岗位,例如赛事运营、球探、经纪人、裁判员、康复师、咨询师等等,同时也鼓励全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有足球特长的人员,拓宽足球人口就业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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