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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梅州人大  时间:2017-05-31 08: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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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温文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第一,保护客家围龙屋文化遗产的需要。梅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球客家人最集中的聚居地,素有“世界客都”之称,具有深厚的客家文化积淀和独特的民俗风情,是全球客家人的精神家园。客家围龙屋是客家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文化内涵十分丰富,是中国五大特色民居之一。目前,全市保存较为完好的客家围龙屋有3000多座,其中评为各级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的仅有约百余座。近年来,由于城镇化进程推进和面临长期风雨侵蚀,缺乏日常维护修缮等原因,客家围龙屋正日渐老化消亡,对客家围龙屋进行立法保护极具紧迫性、必要性。

  第二,解决客家围龙屋保护中存在问题的需要。一是要解决客家围龙屋保护范围不足的问题,当前法律法规保护仅限于已评为文物、历史建筑的客家围龙屋,保护数量有限,对其他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地域特色的客家围龙屋,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扩大保护对象。二是解决客家围龙屋保护措施不足的问题,当前法律法规规范客家围龙屋保护的措施有限,难以达到强有力的约束效果,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完善保护措施。三是解决制约客家围龙屋开发利用的问题,受产权结构混乱、保护意识薄弱、经费不足等因素制约,客家围龙屋难以得到有效开发利用,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破除阻碍开发利用的难点。

  目前,安徽、福建、广州、佛山、苏州、咸宁、龙岩等省、市相继进行了相关古民居保护方面的立法实践,为我市客家围龙屋保护立法提供了可供学习的经验和做法。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七)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六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了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

  一是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二是第二条对适用范围和适应对象进行了规定,即本条例的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家围龙屋的保护和利用,同时对客家围龙屋进行具体定义。

  (二)明确了基本原则和相关责任。

  一是第三条明确了客家围龙屋保护的基本原则,即遵循保护为主,注重维修,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二是第四条规定了由市人民政府成立专家委员会及其职责等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市、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第六条、第七条分别明确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责。三是第八条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客家围龙屋保护和开发,并规定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职责。

  (三)规定了客家围龙屋重点保护名录认定和管理的内容。

  一是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客家围龙屋重点保护名录,将符合相应条件的客家围龙屋认定为不同类别。二是第十条规定了客家围龙屋重点保护名录普查、建档、申报的相关要求。三是第十一条规定了单位或个人进行申报建议和相关部门受理的程序,同时明确了对申报保护对象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四是第十二条规定了重点保护名录制订及相关批准公布事项等内容。五是第十三条规定了移除重点保护名录的相关内容,并规定建立客家围龙屋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对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四)明确了对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进行重点保护的规定。

  一是第十四条规定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实行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和拆除。二是第十五条明确了对重点保护名录客家围龙屋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的相关要求。三是第十六条规定了客家围龙屋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的相关管理措施。四是第十七条明确了重点保护名录客家围龙屋维护修缮相关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等。五是第十八条规定了对各类客家围龙屋进行修缮的不同要求。

  (五)规定了规范和支持客家围龙屋开发利用的相关内容。

  一是第十九条明确了客家围龙屋因开发利用改变用途应当进行备案的责任。二是第二十条规定了鼓励支持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居住、经营、开发客家围龙屋的相关内容。三是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鼓励国企和集体经济对客家围龙屋进行开发利用及客家围龙屋所有权人入股参与开发利用等相关内容。四是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鼓励客家围龙屋所有权人将客家围龙屋移交人民政府进行修缮、保护和开发利用。五是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鼓励和引导客家围龙屋进行集中连片开发的内容。六是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县级政府选取客家围龙屋单体或群落进行重点保护和开发,为本地提供典型示范经验的内容。

  (六)规定了资金保障的相关内容。

  一是第二十五条明确了资金筹集的原则。二是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市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客家围龙屋保护的相关经费列入预算的要求。三是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客家围龙屋保护经费的主要用途。四是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客家围龙屋保护经费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内容。五是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市、县级政府可以采取奖励或者补助方式支持客家围龙屋保护开发。六是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对客家围龙屋保护提供税收优惠、金融支持、保费补贴的相关内容。

  (七)规定了有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是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工作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应承担的责任。二是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在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进行相关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三是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擅自修缮、改变用途未报备案等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四是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擅自损毁、拆除申报保护对象和擅自迁移、拆除列入重点保护名录客家围龙屋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五是第三十八条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客家围龙屋损毁、灭失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最后,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对我市相关古民居进行参照保护的要求,第四十条对本条例的具体施行日期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