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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上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提出的意见综合汇总如下:
一、原则性意见
1、客家围龙屋的定义要准确。
2、客家围龙屋保护名录的分类要再推敲,要明晰,要广泛征求意见。
3、客家围龙屋的保护资金要充分保障。
4、条例的标题要与内容相符。
5、客家围龙屋保护、利用、开发应该如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衔接,客家围龙屋要如何才能真正得到利用和开发。
6、客家围龙屋周边存在大量的人为附属建筑(如猪圈、厕所)或者自然生长的杂草等等,对客家围龙屋存在的破坏的情况,需要大力整治,而且梅州现在正在创建文明城市,整治这些乱象刻不容缓。
二、具体条文意见
1、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客家围屋保护和利用”,下面没有讲到“利用”,只有第三章才讲到“保护和利用”,但其他地方用词每次都有“保护和利用”,题目也只是保护条例,不是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个原因是利用也是保护的方式,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为保护服务,在分条分章中可以写“利用”,在其他地方就不用写“利用”一词。
2、第二条,关于客家围龙屋的定义,“与建筑主体前的禾坪和半圆形水塘”,现实中很多围龙屋可能没有禾坪,或者是有门坪等其他“坪”,会不会导致这些围龙屋不符合定义而无法受到保护。
3、第六条,“客家围龙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客家围龙屋保护纳入镇规划和村规划”,“镇规划”建议改为“镇(街)规划”,“村规划”改成“村(社区)规划”。
4、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客家围龙屋保护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建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家围龙屋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否则“必要的经费保障”可能无法保障,成为空谈。
5、第三十条,(一)至(六)使用的用词是“费用”,改为“资金”或者“经费”可能更恰当。
6、第四章关于资金保障,所有的经费是否归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管理?如果乡贤直接捐给屋主怎么办?入股的话和谁入股?
经费来源包括四点,但很多是靠宗亲宗族的资金来源,这算不算是围龙屋的保护资金?是否能依法保护?能否细化确定?建议尽量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