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大履职 > 立法工作
关于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谢钦文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4-02 12:06:00
【字体: 打印页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巩固和维护我市城市名片的现实需求。我市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城市名片的创建工作,赢得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多项荣誉。为巩固和维护这些来之不易的城市名片,更好的建设现代化城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服务当前我市正在实施的“四城同创”战略,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调整和规范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加强和规范政府管理城市的职能,共同营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空间。

二是对上位法规定进行补充的需要。目前,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上位法虽有好几部,我市也在2009年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实施了《梅州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但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些施行时间较长、有些内容过于笼统、有些存在部门职责交叉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处理现行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满足城市管理的现实需要,需以地方立法形式予以规范,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本省肇庆、汕尾、湛江和江苏无锡、福建三明、南平等市相继进行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立法实践,为我市在这方面的立法提供了可供学习参考的经验和做法。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条例》的立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政策文件。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六章62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确定了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

一是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二是第二条对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进行了规定。

(二)明确了基本管理原则和相关责任。

一是第三条明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即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二是第四条规定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职责,第五条明确了市、县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第六条、第七条进一步细化了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建立和完善管理信息平台等。第八条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义务。三是第九条、 第十条针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宣传教育、单位个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投诉举报、奖励制度等进行了相应规定。

(三)建立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一是规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同性质类别的区域、场所及单位的责任人的确定,同时规定了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或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时的确定方式。二是规定了责任告知与履责形式。第十四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同时规定了责任人履行义务的方式。第十五条规定了责任人的具体责任要求。

(四)明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要求和法律责任。

一是建(构)筑物容貌管理方面的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包括立面容貌要求、临街面规范要求、临街隔离设施设置要求等。二是公共场所容貌管理方面的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包括城市道路路面维护要求,井盖、沟盖板的维护要求,占道经营、占道作业,擅自悬挂张贴散发广告及宣传品的禁止性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维护要求,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公共道路车辆停放要求,架空管道设置要求,临街空闲土地的管理等。三是城市照明管理方面的规定。第三十二至第三十四条,包括照明设施的规划、维护与管理,妨碍照明行为禁止等。四是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禁止乱吐、乱扔、乱烧、乱倒、乱排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几类行为,饲养家禽、家畜禁止性规定以及饲养宠物等方面的卫生要求,明确了临街经营场所、临街装修、装饰作业、机动车停车场、城区道路运输、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公共绿地的卫生要求,河道、河涌水面及其堤岸卫生管理等。五是废弃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五至四十九条,规定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饮垃圾等的收集与处置,及粪便处置,以及违法收集或处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是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要求。第五十条至五十二条,强调了应按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场所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等。规定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要求。七是规定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管理要求。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提出了推进作业服务市场化与专业化,同时规定了作业服务标准及收费制度。

城市容貌直接反映城市的形象和全民的素质,它是城市管理水平、文明程度、开放意识、文化水准和社会公德的外在体现。因此,本部分规定尽可能详细,具有指引性与操作性,且注重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明确保障和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第五十六至六十一条对保障和监督机制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了责任考评与监督检查制度;二是规定了执法机关依法执法的保障手段,如扣押以及代履行、违法记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等;确定了执法协管员制度,明确了工作人员的渎职责任,以及妨碍执法及侮辱、谩骂、殴打环卫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对本条例的具体施行日期作出具体规定。

最后,对本条例“法律责任”的表述模式作一下说明: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且较为琐碎,因此不再将“法律责任”单独列为一章,而是在同一法律条文里,先规定具体要求,再规定违反这一要求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此种表述模式,前后对应,简单清晰明了,更便于操作。此外,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每一位城市居民息息相关,因此,本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以此引导单位或个人自觉守法。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