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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上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现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提出的意见综合汇总如下:
一、原则性意见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立法应该以约束和引导为主要目标,既要明确行为标准、严格执法管理,又要通过规范市民行为逐步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培养良好社会生活习惯。同时要注意全面衡量条例的可行性,在标准制定、执法操作性、处罚适当性等问题上予以细化,避免执法过程中市民存在抵触情绪。
2、地方性立法要体现科学性、操作性和约束性。比如,规定处以罚款的行为,应该能够取证并且可以通过执法管理来操作,不应片面追求细化效果而不考虑执法实际情况。又如,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标准应该相应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避免空有规定而无法落实。对于当前社会中存在的难以一时改变的管理困难,确有必要的内容应当以较高的标准来确定,以实现条例的引导作用。
3、城市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城市管理法治化,以城区工地扬尘治理为例,工地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的扬尘问题由城综局管理,而工地施工造成的扬尘污染则由环保局管理,存在一个问题多个方面、一种行为多头管理。当出现多职能部门管理漏洞时,建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列入相应管理内容中。
4、条例落地后要有执行力,要给市容市貌带来好的变化,管得住;条例不仅对群众、商户等老百姓有约束,对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有要求、有约束,督促其履行职责,例如梅城某地的公园长期存在摩托车乱停乱放现象,导致车辆出入不便,一直得不到整治。
5、条例规范的内容涉及面广,规定的处罚条文较多,因此对处罚条文的标准设定、措词应该严谨明确。
6、可以借鉴福建省三明市对临时市场的管理做法:限时营业、经营区域清晰、摆卖摊位整齐,有必要在条例中规定临时市场管理方面的内容,既有利于市容,也有利于百姓和商户方便。
7、应该把共享单车纳入条例管理,现在梅州城区出现很多共享单车,存在乱停乱放现象。
8、应该把私自搭建铁皮房顶的行为纳入条例管理,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给本地市民和外地游客留下非常不好的印象。
二、具体条文意见
1、第十三条第二项中规定了有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责任人,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宠物饲养人、管理人对宠物排泄物的清除责任。此二条造成小区物业有权管理而无权处罚,有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却难以有效管理,应当对此种管理漏洞予以修改。
2、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外置式防护栏(网)”的安装要求,与当前我市城区绝大多数临界建筑物的实际安装情况不相符合,条例一旦出台能否得到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能否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切实落实需要综合考量。存在类似问题的条文还有第十九条第二款。
3、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在以往的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影响”标准不明确、调查取证难、执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即使有明确的标准,也可能因为取证困难、执法力度不足而出现有法难依的问题。
4、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占道作业相类似的问题是占道经营、临街临时摆卖的问题,占道经营、临街临时摆卖的问题是当前我市城区市容管理存在实际问题,完全禁止并不合理,建议增加相应规定,将临时摆卖划定区域、确定时间和经营范围,并对管理标准和处罚标准予以明确。
5、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予以规定,建议对城区内楼房上方的广告牌一并予以规范。另外,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项目,建议不要删去。
6、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清洗”,“清洗”应当改为“清洁”,比较全面。另外,临街店面牌匾的样式、大小应当予以规范,使市容更加整洁美观。
7、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规停车“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比条例全文的处罚幅度,存在不适当,建议对条例全文中各条的处罚幅度予以重新考量。
8、第二十九条建议纳入共享单车停放点的设置规定。
9、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能够得到全面落实有待商榷。另外,第三款“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数额较低,威慑力不足。
10、第四十条可以参照住建部施工工地相关要求规定“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 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 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11、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建议将“食用鸽”改成“鸟类”,范围比较全面。
12、与第四十三条相类似的问题是饲养大型犬类动物以及饲养动物咬人、伤人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规范建议单列一条予以规范。
13、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在河堤及其五米以内”概念不明确,应明确是在河堤边线或者内延或者外延的五米以内。
14、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公共厕所是由政府设置的,违反条例规定时的处罚对象是政府本身还是对厕所负有管理责任的主体,条文中未予明确规定,建议明确处罚对象。
15、建议不删去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