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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5-29 10: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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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1127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梅州市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次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在调研和征集意见过程中,一些关注足球的社会人士和足球界人士提出,为了更加契合我市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建设的要求,建议扩大该法规的适用范围,从校园足球扩展到青少年足球。经研究论证,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

20242月至3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体育局、市教育局根据条例更名后的情况,对条例相关章节和内容进行了初步调整和补充完善,深入梅江区、梅县区、兴宁市相关中小学校、足球学校、基层立法联系点、足球俱乐部等调研座谈,征求足球名宿、运动员、教练员、教师、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条例结构和文本内容。4月至5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论证会、征求市直单位意见、召开法委会、改稿会等形式,多次征集意见建议,对草案不断修改完善,章节结构由原来的六章调整新增为七章,条文数量由原来的三十四条调整新增为四十八条,形成了《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经514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条例更名情况,建议调整条例的章节结构。主要内容分为体教融合、足球竞赛体系、足球场地建设、足球文化培育和足球产业发展等七章,其中第二章体教融合分为校园足球、足球青训、足球人才三节。

二、为更好地助力“百千万工程”,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推进青少年足球向镇村基层延伸,建议在第四条增加推动全市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村(社区)评定工作,明确镇村两级青少年足球发展职责任务。

三、关于提升女子足球竞技水平方面,为鼓励女子广泛参与足球活动,建议增设第七条女子足球条款内容。

四、为增强青少年足球发展各项措施的可操作性,建议在第八条对经费保障进行明确,细化第九条足球科研和第十条风险防控内容,增加设立足球工作评估制度条款作为第十一条。

五、为建立足球人才激励机制,在第十二条补充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奖励办法的内容。

六、结合我市实际,建议将学生家长参与内容调整规范至学校和教师责任条文中,在第二章第二节“足球青训”中设置关于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青训机构、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俱乐部的青训职责内容。

七、结合人才培养引进的实践做法,根据学校、老师、教练、家长等各方人士的建议,在第二十四条设置青少年球员升学通道的内容,在第二十五条补充高层足球人才引进措施,同时对第二十六条师资保障内容进行完善。

    八、在丰富竞赛体系方面,建议第三章补充增设青少年足球赛事、社会足球赛事等条款内容。

九、根据调研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设置足球场地建设专章,重点细化社会足球场规划、建设、使用等各项措施,解决场地设施不足的问题。

十、为推动梅州足球文化的培育,建议在第五章增加足球之乡传统文化、对外交流、赛事直播报道等内容。

    十一、为加快推动梅州足球产业发展,建议设立足球产业发展专章,重点从赛事经济、投资运营、足球小镇、足球旅游、足球用品、足球就业等方面进行规定。

此外,建议条例草案作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以上意见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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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28日

 

 

 

 

 

 

 

 

 

 

 

 

 

 

 

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教融合

    第一节  校园足球

   第二节  足球青训

    第三节  足球人才

章 足球竞赛体系

第四章 足球场地建设

第五章  足球文化培育

第六章  足球产业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青少年顽强拼搏的精神弘扬足球之乡优秀传统,推动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 青少年足球工作坚持育人、体教融合、改革创新、久久为功的原则,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足球俱乐部等为主体,构建政府主导,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青少年足球发展格局。

第四条【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少年足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将青少年足球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全市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村(社区)评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促进青少年足球发展的相关工作。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健全本级足球协会,完善足球场地设施配备,加强足球在基层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中的推广普及。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推动本村(社区)足球事业发展,支持本村(社区)成立足球协会、组建足球队,有条件的村(社区)积极建设足球场地。

第五条【部门和群团职责】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青少年足球发展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查督导

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校园足球主管责任,负责校园足球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推进落实,为青少年球员制定和落实升学保障等相关政策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工作。

工会、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托所属的文体活动中心等场所组织或者参与开展青少年足球活动,发动青少年广泛参与足球活动

第六条足球协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推动地方足球协会改革,支持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行业成立足球协会。

足球协会按照章程发挥人才和资源优势,发现、培养和输送青少年足球人才,加强对足球教师、教练员和裁判员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和指导。

女子足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地方足球协会、各人民团体共同推动青少年女子足球发展,鼓励女性广泛参与足球运动,开展女子足球比赛。

【经费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青少年足球工作经费投入,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参与、多方筹措的青少年足球发展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通过捐赠、赞助等多种形式支持青少年足球发展。

体育行政部门通过体育彩票公益金专款等渠道支持青少年足球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保障校园足球经费,指导学校按规定统筹公用经费等,推动校园足球活动开展。

科学研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高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青少年足球科学研究,加强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从体制机制、技术战术、训练手段、运动康复、营养膳食等各方面全面提升青少年足球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全市青少年足球大数据管理系统,实现青少年球员档案、训练竞赛数据管理系统化、数字化。

【风险防范】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学校、家庭、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足球俱乐部等共同参与的青少年足球风险防控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和第三方调解机制,明确青少年足球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提升青少年足球风险防控覆盖面。

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足球俱乐部、足球场地运营单位等主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足球运动安全教育、监督管理。市级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应当配备伤病急救和常见疾病治疗设备。

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青少年足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足球场地设施财产保险等多样化保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足球场地设施,不得在免费开放的时间段占用公共足球场地设施进行非足球活动。公共足球场地设施管理者应当向设施周边活动人员提醒和告知风险责任。

工作评估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发展评估机制,对辖区开展青少年足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成果,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督促、指导。

【奖励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表彰奖励政策,对在青少年足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鼓励民间资金出资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体育、教育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  体教融合

 

第一节 校园足球

 

第十【启蒙教育 支持和引导幼儿园将足球体验与启蒙作为特色课程融入幼儿园教学内容,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足球活动,推进幼儿足球的启蒙和普及。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指导足球特色幼儿园积极开展幼儿足球特色活动。

十四中小学校责任】 中小学校开展以下校园足球工作:

(一)推动足球列入体育课教学、课外活动以及课后延时服务内容;

(二)举办校内足球比赛,参加校际比赛和校园足球联赛;

(三)配齐足球教师、教练员,完善场地设施,支持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返校开展足球运动;

(四)鼓励家长参与和支持校园足球活动;

(五)其他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活动。

十五足球教师、教练员责任开展足球教学和训练的教师、教练员应当在工作中做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举止文明,为人师表;

(二)加强专业能力提升,学习掌握国内外前沿青训理念和方法;

(三)因材施教,注重运动技能,培养健康行为,塑造体育品德,培养公平竞赛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发现、选拔、培养优秀苗子;

(四)关爱学生身心健康、学习生活和发展前景,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

十六校园足球队和足球社团】 足球传统特色学校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学校应当建立男女学生足球校队。已经建立男女学生足球校队的学校,应当合理安排文化课程和课余训练,将课余训练纳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保障学习和训练时间。

足球传统特色学校的小学三年级以上应当建立班队、年级队,鼓励从小学一年级起建立班队、年级队。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建立班队、年级队。

支持和鼓励学校依法创建学生足球协会,支持学生建立足球社团、足球兴趣小组、学生裁判社团等,营造校园足球氛围

 

第二节  足球青训

 

十七【体育运动学校】 各级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按照足球工作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建适龄青少年精英足球梯队,进行系统训练;

(二)优化办学体系,健全和完善招生选拔、学习、训练、升学等体制机制,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和足球技能水平;

(三)将义务教育阶段青少年球员的文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教练员、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提升学生思政课和文化课水平;

(四)加强训练场地、教学设施以及住宿设施、医疗设施等软硬件设施建设;

(五)配备复合型训练团队,推动建立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与中小学校加强足球青训合作;

(六)其他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工作。

十八【足球学校】 足球学校按照行业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建适龄青少年足球队,进行系统训练;

(二)引进国内外优秀青训教学团队,指导精英球员选拔、训练以及送教,培育本地青训教练员人才

(三)按照国家标准完善软硬件设施,推动建设足球青训人才培训中心、冬训中心和赛事中心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运动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转型为新型足球学校,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或者完全中学。

    第十九【青训机构建设】体育行政部门推动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建设,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市、县级青少年足球训练工作开展;

    (二)会同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足球传统特色学校的布局和评定,选定精英梯队运动员培养网点学校,组建适龄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

    (三)聘任青训总监,指导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足球传统特色学校的日常训练、赛事设计、球员选拔、梯队建设等工作;

    (四)建设和完善训练场地设施、文化生活设施、运动创伤急救治疗设施,开展青少年足球基础科研工作。

二十【青训机构发展】 足球师资不足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聘任符合条件的社会足球青训机构或者其教练员进校园,为学校提供足球教学和训练服务。

鼓励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组建适龄梯队参加青少年足球赛事,畅通青少年足球人才进入专业足球、职业足球的通道,并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开展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评级活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足球青训机构参与青少年足球工作。

二十一职业足球俱乐部】 职业足球俱乐部按照中国足球协会和地方足球协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组建适龄梯队,制定各梯队相应的训练和发展计划,配备专业人进行管理和运行,科学建立青少年球员选拔、提升机制。

鼓励职业俱乐部与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运动学校、学校共建青少年足球梯队。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足球协会建立和完善职业俱乐部梯队队员参加校园足球比赛的机制。

鼓励职业足球俱乐部为地方提供足球青训、人才培养、比赛活动及其他公益服务。

鼓励职业足球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组建女子足球队参加中国足协女子足球联赛。  

二十社会足球俱乐部】 本市各类足球场地设施经营者或者足球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建立社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队伍约战平台,推动社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队伍以及各类足球队伍日常开展友谊比赛等赛事。

本市推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组建足球队,参加机关杯赛、企业杯赛、行业杯赛、校友杯赛等赛事。

鼓励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的公民日常参与足球运动、考取足球教练员资格证书,组建或者参加各类社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队伍,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足球俱乐部在民政或者体育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节  足球人才

 

二十三【选才机制】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职业足球俱乐部等应当注重发现、选拔和重点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少年球员并为符合条件的青少年球员办理运动等级证书等提供便利

中小学校支持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等对优秀青少年球员的选拔、入训、参赛等工作,推动青少年足球人才市内外规范流动。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职业足球俱乐部支持优秀青少年球员代表原学校参加校园足球比赛。

鼓励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通过中国足球协会或者各级足球协会的注册系统,注册成立校园足球俱乐部,推动本校优秀青少年球员前往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发展,并落实对本校的青训补偿机制,完善青少年球员流通体制机制。

二十四升学通道】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探索建立青少年足球人才选拔模式,建立小学、初中和高中相互衔接的升学保障体系:

(一)推动试点学校校队球员升学时成建制流动,并在小升初和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时建立退出与补充机制;

(二)推动试点初中学校、高中学校组建足球特色班,招收具有足球特长的学生,对进入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的高中学生保留学籍。

第二十【人才计划】 市、县级党委、政府加强青少年足球的人才队伍建设,将青少年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人才,纳入各类型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对培养、引进的优秀人才按政策落实相关优惠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可以采取面试、专业技能考察考评等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足球人才。

二十资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建立优秀球员、教练员进入学校担任或者兼任足球教师、教练员的制度,并对其开展业务能力、师德师风培训。鼓励高等院校的足球学院和足球专业学生到中小学校顶岗实习。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单位根据足球运动发展规律和足球教学、训练工作的需要,科学设置招聘足球教师、教练员的岗位要求、招聘方式等,避免与其他学科要求简单同化。

鼓励设立校园足球名师工作室,将足球教研纳入体育教研员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十【待遇保障】 学校专(兼)职足球教师、教练员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计算教学工作量,同工同酬,学校将训练、竞赛以及大课间、课外活动计入足球教师、教练员工作量。

青少年足球指导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事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学校对成绩突出的足球教师、教练员,在同等条件下,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在评优评先等标准设置上突出足球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激发足球教师、教练员干事创业热情

 

章  足球竞赛体系

 

二十校园足球赛事 学校建立完善校内足球竞赛制度,组织开展校内班际、年级足球竞赛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应当每年组织班级联赛、年级挑战赛,每个班级参与比赛不少于规定场次。鼓励其他中小学校根据本校情况每年组织班级联赛、年级挑战赛。

学校在广泛开展校内足球竞赛活动的基础上选拔组建学生足球校队参加校园足球联赛。鼓励学校开展校际友谊比赛。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主动承办本地区的校园足球联赛或者本校学生足球队的主场比赛

第二十九条青少年足球赛事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青少年足球赛事统一管理,统筹调配以下赛事:

(一)规划、组织、管理年度青少年联赛、锦标赛等计划内青少年体育赛事。完善市运会竞赛制度,逐步将青少年足球年度竞赛纳入市运会竞赛体系。建立以青少年锦标赛为年度最高水平比赛,青少年联赛、足球传统特色学校比赛、社会足球俱乐部竞赛等组成的竞赛体系。完善市、县、校三级联赛和逐级选拔竞赛制度,贯通市、县、校三级竞赛通道。支持社会足球组织举办、承办青少年足球赛事;

(二)统一青少年足球赛事的参赛资格、年龄组别和竞赛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注册平台和注册办法,组织运动员注册和资格审查,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成绩纳入体育、教育部门奖励和评估评价机制;

(三)探索建立青少年足球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推进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合作共建;探索建立组织备战全国、全省各类青少年足球竞赛的集成化备战模式。

三十社会足球赛事】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地方足球协会、各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开展和推动社会足球比赛活动,建立完善市、县、镇三级社会足球赛事体系,拓宽青少年足球人口成长空间:

(一)推动梅州市足球联赛打造为社会足球核心赛事,以社会俱乐部为主要参赛主体,实行球员注册制和市、县两级联赛升降级制,条件具备的可实行主客场制;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联赛优胜队伍参加省级体育部门和足球协会组织的足球联赛、杯赛,培养孵化职业俱乐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镇、村两级产业足球联赛,与县级联赛建立升降级机制;

(三)支持举办面向不同人群的足球比赛,鼓励主办方成立赛事组织,建立稳定、规范、合理的比赛组织形式、参赛资格标准、赛期场次安排,推动广泛参与;鼓励主办方建立参赛人员、队伍的注册制度,加强赛风赛纪管理。

 

第四章 足球场地建设

 

第三十一条校园足球建设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本市小学学校应当配备五人制或者以上的足球场地设施,初中学校应当配置七人制或者以上的足球场地设施,高中学校、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应当配置十一人制的足球场地设施。

没有配备足球场地设施的现有学校,在基础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完善足球场地设施;基础条件无法满足足球场地设施设置需要的学校,应当设立足球角落或者简易足球场等设施,供学生开展足球运动。

三十社会足球场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青少年足球普及、训练、比赛的需要,规划覆盖全市城乡的各类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提供设施保障。足球场地设施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足球场地设施专项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将批复的足球场地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市、县级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用地优化简化项目审批和用地审批流程

第三十【社会足球场建设】 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本市新建居住社区内至少配建一片非标准足球场地设施。既有城市社区因地制宜配建社区足球场地设施,逐步实现足球场地设施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城市街道、街区内配建一片标准足球场地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公园、绿地、全民健身广场、商业广场等场地,或者城乡荒地、闲置地、河滩地、边角地、废旧厂房、建筑屋顶、小区空地、人防工程等空间建设村(社区足球场简易足球场或者临时性足球场,在全市范围充分利用现有非农用闲置土地的空间资源

    第三十四条学校场地设施使用鼓励具备足球场地设施开放条件的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优先向学生开放,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明确开放时间、开放对象、行为规范、风险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社会场地设施使用鼓励经营性的公共足球场地设施明确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的时间段和预约方式,为青少年课余足球运动的开展提供场地;鼓励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公共足球场地设施适当延长对青少年的开放时间并设立青少年活动专场。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利用所属场地条件配建足球场地设施,并利用工余时间免费向青少年开放。

三十六社会支持鼓励单位、个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建足球场地设施以及捐赠足球器材装备。

 

章  足球文化培育

 

三十七校园足球文化】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开展以足球为主题的摄影、解说、研学等校园文化活动,设置校园足球文化栏或者信息平台介绍梅州籍中国足球名宿、足球新秀等,定期举行学校与家庭、社区的足球交流活动,激励更多学生参与校园足球

第三十八条【足球之乡传统文化】 市人民政府推动中国现代足球博物馆、足球文化公园等建设,设立中国足球名人堂,挖掘和梳理世界球王李惠堂以及国内足坛梅州籍知名教练员、员的事迹,记载梅州足球的风云人物,传承足球之乡精神。

用世界球王李惠堂故居、球王文化广场、中国内地现代足球发源地梅州五华·元坑遗址等梅州足球文化遗产、足球名人资源,讲好梅州足球故事,传承足球之乡文化和球王精神。 

三十九对外交流】 本市加强青少年足球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推进与粤港澳大湾区、国内外知名足球城市等地域在青少年足球理论研究、赛事承办、人才培养、活动举办、文化传播、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选拔优秀青少年足球人才赴外学习交流,支持本市职业足球俱乐部在外设立青训基地或者网点,促进交往交融,提升梅州足球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十【宣传引导】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推广青少年足球发展理念、育人功能、典型事迹以及青少年免费球场地图等信息,丰富青少年足球文化。

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商业街区、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场所,以及公交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的广告刊播载体可以开展青少年足球公益宣传,营造风清气正、顽强拼搏、积极向上的球乡氛围。

第四十一条【直播报道】 宣传部门引导与鼓励各类媒体开展各类青少年足球宣传报道工作,推动市、县级传统媒体对青少年足球赛事进行赛前预热、赛事直播、赛后报道等全过程宣传。

支持各类赛事主办方等主体与主流新媒体直播平台合作,设立多渠道的赛事直播平台,对各级青少年足球赛事、社会足球赛事进行线上直播,培养多语言解说人才,推广梅州足球赛事品牌。

 

第六章  足球产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赛事经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足球协会开展所办足球赛事的招商推广,吸引企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开展赛事赞助、广告投放、赛事冠名等商务合作。

鼓励各类企业和经营者利用赛事优化住宿、交通、餐饮、零售、旅游等产品服务,吸引外地球迷参赛观赛,增强城市活力。

第四十三条投资运营】 鼓励国企、民企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各类公共足球场地设施,提高足球场地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足球小镇本市依托横陂足球特色小镇等基地,重点发展队伍集训、竞赛组织、场馆运营等主要经营项目,建设足球训练基地、研学基地、比赛场地,推动青少年足球与教育、文化、旅游、传媒、制造等领域多向融合。

第四十五条【足球旅游本市依托梅州红色文化和文化之乡、华侨之乡、足球之乡的文化底蕴以及自然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各类赛事活动,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构建足球健身休闲、旅游观光、康复疗养等一体的足球旅游精品路线、景区和产业综合体,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

    第四十六条足球用品推动本地足球用品制造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足球训练、竞赛、裁判等智能化产品和可穿戴式装备,形成高端和亲民兼具的多样化产品市场格局。

第四十七条【足球就业】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推动扩大足球产业就业人员,丰富足球球探、经纪人、训练师、康复师、裁判员、赛事运营人员等足球相关就业岗位,鼓励社会人士和退役球员围绕足球赛事、青少年足球训练等开展就业创业。

 

章  附则

 

四十八【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