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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5-31 16: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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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实现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现将《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向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

 

邮寄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梅江大道88号市人大402室

邮编:514021

    

   电子邮箱:mzrdfgw@163.com

 

   电话(传真):0753-2188319

 

 




 

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政务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四章  创业支持

 法治保障

  

 

第一章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三条【立法原则】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水平,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梅州综合保税区、梅州国际无水港的对外开放平台优势,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政府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部门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发展定位】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粤北生态发展区的定位,推动建设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发布的促进老区苏区发展、支持梅州苏区融湾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市场规则衔接、政务服务协作方面与粤港澳大湾区及相关城市主动对接,在承接产业转移、资源要素共享方面发挥生态区位优势,形成惠及城乡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区域一体化营商环境。

第七条【客商精神】 本市弘扬爱国爱乡、诚信守法、吃苦耐劳、开拓创新、团结互助、利义并举的客商精神。

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世界客商大会,推动中央苏区红色文化和客家优秀传统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利用本市文化资源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第八条【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和亲清政商关系负面清单全面践行尊商、重商、亲商、安商的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中“吃拿卡要”。

第九条【评议制度和激励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满意度年度评议制度,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评议情况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

第十条【营商环境宣传】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

每年春节假期后的第一周为梅州市营商环境宣传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对话、招商、表彰等活动,营造良好营商氛围。

第十一条【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免予追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政务服务

 

十二政务服务标准化】 政务服务机构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管理清单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等基本内容,并纳入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同源管理、同源发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条款。同层级同类型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的主要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相关信息,并通过政务服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十三【政务服务场所规范化】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建设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并结合实际情况在有关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开发区、产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相关区域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在本区域内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窗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实际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办不成事”窗口等。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工作模式,“办不成事”窗口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鼓励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有条件、有需求的政务服务场所开设便民服务点,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应当在办公场所、联网建设等方面予以必要支持。

十四线下政务服务规范化】 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政务服务:

(一)健全并公开首问负责、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帮办代办、错时延时服务等制度;

(二)设置自助办事设备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三)为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提供快捷办事通道;

(四)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办事停车预约服务等制度。

第十【线上政务服务规范化】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和省的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梅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第十六条【政务服务便利化】  本市行政审批事项实行“100%网上受理、100%网上办结”。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应当提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事代办和指导服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在政务服务窗口向市场主体提供便于获取的纸质版或者电子版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线上或者线下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七条【首问责任制】  各政务服务机构实行首问责任制。在职在岗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开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跟办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下列市场主体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根据需要组建专班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一)已在本市开办或者拟在本市开办的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二)已在外地开办,拟迁移至本市开办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总体趋势的法人单位;

(三)其他有实际需要的市场主体。

第十多报合一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对市场主体涉及市场监管、税务、社保、海关等事项的政务数据申报实行“一次申报、数据共享”制度。

第二十条【容缺受理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公开容缺受理的适用事项,明确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和次要申报材料。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应当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

第二十一条【告知承诺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申请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决定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有关部门应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履行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相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证明事项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政府部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清单以外的证明。

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或者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改革】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根据项目性质、风险程度等,公布审批流程图和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时限和申报材料清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全过程在线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事项推行“多测合一”制度改革,分阶段整合相关测量测绘事项,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在开发区、产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相关区域推行区域评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指导目录制定并公布本辖区统一评估的例外清单。列入例外清单的项目不能直接采用区域评估成果,应当依法依规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协同配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就产权登记、不动产交易、纳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事项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税务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协同配合。

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结时限为一般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水、电、气、网等事项同步办理。

第二十六条【税费服务便利】 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税务服务,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精减办税缴费资料和简化办税流程,压减办税时限;拓宽办税渠道,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信息和政策网上查询、咨询服务;完善税费争议跨部门联合调解机制,解决税费争议纠纷。

第二十七条【通关流程优化】 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推进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推广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便利化口岸通关改革措施。

商务、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申报、贸易许可申报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

推动进出口企业、船运公司、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共享,推进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第二十八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及运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惠企政策】 本市惠企政策实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免于申请、直接享受政策。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市统一的惠企服务平台集中公布并动态调整惠企利民政策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利用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和大数据分析技术,梳理行政给付、资金补贴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条件和适用规则,根据市场主体所属行业、规模、纳税情况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信息。

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依申请办理的,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自动生成申请表、调用申请材料,便利自愿申请。

第三十条政府信守承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诚信守诺,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改革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并予以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约束惩戒机制,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约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第三十一条【政务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健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等工作机制,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评价政务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二条【市场准入】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并细化相关审批、监管等配套制度。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关于制造业、农业等领域高水平投资负面清单承诺,定期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南,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激励机制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梅州侨乡资源,制定吸引港澳台同胞、侨胞返乡投资创业的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快推进中国(梅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本市以及周边粤东北、粤闽赣交界地区的出口企业利用梅州综合保税区开展出口业务。

第三十四条【产业促进支持】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投资促进政策招商目录,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五条企业事项理】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开办企业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一次性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税控设备等。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企业开办手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办理流程,一次办结注销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动态管理。纳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鼓励未纳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推动电子担保函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三十七条金融支持政策】 市、县级人政府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为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发挥政府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创新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

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产业转移,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加大产业转移信贷投放。鼓励对产业转移企业由转出地转入地联合给予贷款授信。

第三十八条社会公共服务保障】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等非必要前置条件。推行水电气网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办理、并联审批

用户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设施的,非用户企业产权的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成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不得向用户企业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缴纳额外费用。

供电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保障供电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年供电可靠率的监督,建立考核机制,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三十九条助企纾困】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

第四十条行业指导与自律】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参与制定和推广实施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公益性服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章  创业支持

 

第四十一条【创新创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探索实施科技成果向企业先免费试用、后付费转化。

第四十二条【中小微企业扶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分级分类制定扶持政策,推动上规模、规范化。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按照规定为其预留采购份额;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展期、续贷。

第四十三条【企业培育】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培育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

第四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强化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推动和支持知识产权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服务工作。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第四十五条【人才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衔接,为人才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提供资格认定、待遇落实、创业服务等一站式服务,并加强人才政策宣传。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培育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统筹职业技能教育资源配置,按照本市产业人才发展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产业人才需求信息。鼓励和支持普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化产教研融合,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鼓励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第四十六条【用工服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用工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开展共享用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归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资源库,提供人力资源扶持政策和服务的精准化推送,及时公布人力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

第四十七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文化、医疗、养老和托幼等机构,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区域交通一体化建设,实现多种交通方式互联互通,畅通物流运输,提升物流运输服务水平,降低市场主体物流成本。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权利保护平等】 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发展机会平等、规则适用平等,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日常监管责任,禁止非法向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收费和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非法收费和摊派。

第四十九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对涉及市场主体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确保市场主体有效参与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前款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向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不符合改革发展需要、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执法检查本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减少执法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向社会公布。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并且检查内容可以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检查;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并且可以实施联合检查的,应当协调组织实施联合检查;联合检查协调组织存在困难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信用等级高、涉及多部门检查或者新产业新业态中的重点企业,制定“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场监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行业和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以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第五十二条【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信用评价、信用风险管理等制度,依法开展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对守信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优惠便利、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待遇;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推行信用修复制度,将信用修复的标准、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五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应当对照省级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免予处罚,并积极运用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方式督引导市场主体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第五十四条【实施行政强制】 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审慎适用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第五十五条【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公安机关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十六条【司法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关键人员依法审慎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财物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市场主体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工作协调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会同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深化、创新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常态化、规范化运行,建立破产费用资金保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置、风险防范和融资支持等工作,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办理效率和社会效益。

第五十八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广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商圈等企业聚集地区,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服务、涉企矛盾纠纷调处等法律服务。

第五十九条【投诉举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反馈渠道,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部门电话及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粤商通、粤省心等政务新媒体,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投诉举报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第六十条【人大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十一条【观察点和观察员】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行建立营商环境观察点机制,在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有关单位设立营商环境观察点,收集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市、县级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企业代表、法律工作者、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等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及时、客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十二条【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损害营商环境的,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四条信用记录】 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计入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教融合

    第一节  校园足球

    第二节  足球青训

    第三节  足球人才

章 足球竞赛体系

第四章 足球场地建设

第五章  足球文化培育

第六章  足球产业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青少年顽强拼搏的精神弘扬足球之乡优秀传统,推动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 青少年足球工作坚持育人、体教融合、改革创新、久久为功的原则,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足球俱乐部等为主体,构建政府主导,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青少年足球发展格局。

第四条【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少年足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将青少年足球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全市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村(社区)评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促进青少年足球发展的相关工作。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健全本级足球协会,完善足球场地设施配备,加强足球在基层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中的推广普及。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推动本村(社区)足球事业发展,支持本村(社区)成立足球协会、组建足球队,有条件的村(社区)积极建设足球场地。

第五条【部门和群团职责】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青少年足球发展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查督导

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校园足球主管责任,负责校园足球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推进落实,为青少年球员制定和落实升学保障等相关政策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工作。

工会、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托所属的文体活动中心等场所组织或者参与开展青少年足球活动,发动青少年广泛参与足球活动

第六条足球协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推动地方足球协会改革,支持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行业成立足球协会。

足球协会按照章程发挥人才和资源优势,发现、培养和输送青少年足球人才,加强对足球教师、教练员和裁判员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和指导。

    第女子足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地方足球协会、各人民团体共同推动青少年女子足球发展,鼓励女性广泛参与足球运动,开展女子足球比赛。

【经费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青少年足球工作经费投入,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参与、多方筹措的青少年足球发展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通过捐赠、赞助等多种形式支持青少年足球发展。

体育行政部门通过体育彩票公益金专款等渠道支持青少年足球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保障校园足球经费,指导学校按规定统筹公用经费等,推动校园足球活动开展。

科学研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高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青少年足球科学研究,加强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从体制机制、技术战术、训练手段、运动康复、营养膳食等各方面全面提升青少年足球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全市青少年足球大数据管理系统,实现青少年球员档案、训练竞赛数据管理系统化、数字化。

【风险防范】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学校、家庭、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足球俱乐部等共同参与的青少年足球风险防控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和第三方调解机制,明确青少年足球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提升青少年足球风险防控覆盖面。

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足球俱乐部、足球场地运营单位等主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足球运动安全教育、监督管理。市级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应当配备伤病急救和常见疾病治疗设备。

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青少年足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足球场地设施财产保险等多样化保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足球场地设施,不得在免费开放的时间段占用公共足球场地设施进行非足球活动。公共足球场地设施管理者应当向设施周边活动人员提醒和告知风险责任。

工作评估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发展评估机制,对辖区开展青少年足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成果,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督促、指导。

【奖励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表彰奖励政策,对在青少年足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鼓励民间资金出资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体育、教育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  体教融合

 

第一节 校园足球

 

第十【启蒙教育 支持和引导幼儿园将足球体验与启蒙作为特色课程融入幼儿园教学内容,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足球活动,推进幼儿足球的启蒙和普及。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指导足球特色幼儿园积极开展幼儿足球特色活动。

十四中小学校责任】 中小学校开展以下校园足球工作:

(一)推动足球列入体育课教学、课外活动以及课后延时服务内容;

(二)举办校内足球比赛,参加校际比赛和校园足球联赛;

(三)配齐足球教师、教练员,完善场地设施,支持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返校开展足球运动;

(四)鼓励家长参与和支持校园足球活动;

(五)其他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活动。

十五足球教师、教练员责任开展足球教学和训练的教师、教练员应当在工作中做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举止文明,为人师表;

(二)加强专业能力提升,学习掌握国内外前沿青训理念和方法;

(三)因材施教,注重运动技能,培养健康行为,塑造体育品德,培养公平竞赛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发现、选拔、培养优秀苗子;

(四)关爱学生身心健康、学习生活和发展前景,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

十六校园足球队和足球社团】 足球传统特色学校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学校应当建立男女学生足球校队。已经建立男女学生足球校队的学校,应当合理安排文化课程和课余训练,将课余训练纳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保障学习和训练时间。

足球传统特色学校的小学三年级以上应当建立班队、年级队,鼓励从小学一年级起建立班队、年级队。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建立班队、年级队。

支持和鼓励学校依法创建学生足球协会,支持学生建立足球社团、足球兴趣小组、学生裁判社团等,营造校园足球氛围

 

第二节  足球青训

 

十七【体育运动学校】 各级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按照足球工作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建适龄青少年精英足球梯队,进行系统训练;

(二)优化办学体系,健全和完善招生选拔、学习、训练、升学等体制机制,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和足球技能水平;

(三)将义务教育阶段青少年球员的文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教练员、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提升学生思政课和文化课水平;

(四)加强训练场地、教学设施以及住宿设施、医疗设施等软硬件设施建设;

(五)配备复合型训练团队,推动建立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与中小学校加强足球青训合作;

(六)其他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工作。

十八【足球学校】 足球学校按照行业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建适龄青少年足球队,进行系统训练;

(二)引进国内外优秀青训教学团队,指导精英球员选拔、训练以及送教,培育本地青训教练员人才

(三)按照国家标准完善软硬件设施,推动建设足球青训人才培训中心、冬训中心和赛事中心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运动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转型为新型足球学校,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或者完全中学。

    第十九【青训机构建设】体育行政部门推动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建设,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市、县级青少年足球训练工作开展;

     (二)会同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足球传统特色学校的布局和评定,选定精英梯队运动员培养网点学校,组建适龄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

     (三)聘任青训总监,指导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足球传统特色学校的日常训练、赛事设计、球员选拔、梯队建设等工作;

     (四)建设和完善训练场地设施、文化生活设施、运动创伤急救治疗设施,开展青少年足球基础科研工作。

二十【青训机构发展】 足球师资不足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聘任符合条件的社会足球青训机构或者其教练员进校园,为学校提供足球教学和训练服务。

鼓励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组建适龄梯队参加青少年足球赛事,畅通青少年足球人才进入专业足球、职业足球的通道,并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开展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评级活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足球青训机构参与青少年足球工作。

二十一职业足球俱乐部】 职业足球俱乐部按照中国足球协会和地方足球协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组建适龄梯队,制定各梯队相应的训练和发展计划,配备专业人进行管理和运行,科学建立青少年球员选拔、提升机制。

鼓励职业俱乐部与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运动学校、学校共建青少年足球梯队。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足球协会建立和完善职业俱乐部梯队队员参加校园足球比赛的机制。

鼓励职业足球俱乐部为地方提供足球青训、人才培养、比赛活动及其他公益服务。

鼓励职业足球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组建女子足球队参加中国足协女子足球联赛。  

二十社会足球俱乐部】 本市各类足球场地设施经营者或者足球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建立社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队伍约战平台,推动社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队伍以及各类足球队伍日常开展友谊比赛等赛事。

本市推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组建足球队,参加机关杯赛、企业杯赛、行业杯赛、校友杯赛等赛事。

鼓励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的公民日常参与足球运动、考取足球教练员资格证书,组建或者参加各类社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队伍,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足球俱乐部在民政或者体育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节  足球人才

 

二十三【选才机制】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职业足球俱乐部等应当注重发现、选拔和重点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少年球员并为符合条件的青少年球员办理运动等级证书等提供便利

中小学校支持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等对优秀青少年球员的选拔、入训、参赛等工作,推动青少年足球人才市内外规范流动。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职业足球俱乐部支持优秀青少年球员代表原学校参加校园足球比赛。

鼓励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通过中国足球协会或者各级足球协会的注册系统,注册成立校园足球俱乐部,推动本校优秀青少年球员前往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发展,并落实对本校的青训补偿机制,完善青少年球员流通体制机制。

二十四升学通道】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探索建立青少年足球人才选拔模式,建立小学、初中和高中相互衔接的升学保障体系:

(一)推动试点学校校队球员升学时成建制流动,并在小升初和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时建立退出与补充机制;

(二)推动试点初中学校、高中学校组建足球特色班,招收具有足球特长的学生,对进入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的高中学生保留学籍。

第二十【人才计划】 市、县级党委、政府加强青少年足球的人才队伍建设,将青少年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人才,纳入各类型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对培养、引进的优秀人才按政策落实相关优惠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可以采取面试、专业技能考察考评等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足球人才。

二十资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建立优秀球员、教练员进入学校担任或者兼任足球教师、教练员的制度,并对其开展业务能力、师德师风培训。鼓励高等院校的足球学院和足球专业学生到中小学校顶岗实习。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单位根据足球运动发展规律和足球教学、训练工作的需要,科学设置招聘足球教师、教练员的岗位要求、招聘方式等,避免与其他学科要求简单同化。

鼓励设立校园足球名师工作室,将足球教研纳入体育教研员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十【待遇保障】 学校专(兼)职足球教师、教练员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计算教学工作量,同工同酬,学校将训练、竞赛以及大课间、课外活动计入足球教师、教练员工作量。

青少年足球指导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事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学校对成绩突出的足球教师、教练员,在同等条件下,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在评优评先等标准设置上突出足球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激发足球教师、教练员干事创业热情

 

章  足球竞赛体系

 

二十校园足球赛事 学校建立完善校内足球竞赛制度,组织开展校内班际、年级足球竞赛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应当每年组织班级联赛、年级挑战赛,每个班级参与比赛不少于规定场次。鼓励其他中小学校根据本校情况每年组织班级联赛、年级挑战赛。

学校在广泛开展校内足球竞赛活动的基础上选拔组建学生足球校队参加校园足球联赛。鼓励学校开展校际友谊比赛。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主动承办本地区的校园足球联赛或者本校学生足球队的主场比赛

第二十九条青少年足球赛事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青少年足球赛事统一管理,统筹调配以下赛事:

(一)规划、组织、管理年度青少年联赛、锦标赛等计划内青少年体育赛事。完善市运会竞赛制度,逐步将青少年足球年度竞赛纳入市运会竞赛体系。建立以青少年锦标赛为年度最高水平比赛,青少年联赛、足球传统特色学校比赛、社会足球俱乐部竞赛等组成的竞赛体系。完善市、县、校三级联赛和逐级选拔竞赛制度,贯通市、县、校三级竞赛通道。支持社会足球组织举办、承办青少年足球赛事;

(二)统一青少年足球赛事的参赛资格、年龄组别和竞赛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注册平台和注册办法,组织运动员注册和资格审查,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成绩纳入体育、教育部门奖励和评估评价机制;

(三)探索建立青少年足球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推进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合作共建;探索建立组织备战全国、全省各类青少年足球竞赛的集成化备战模式。

三十社会足球赛事】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地方足球协会、各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开展和推动社会足球比赛活动,建立完善市、县、镇三级社会足球赛事体系,拓宽青少年足球人口成长空间:

(一)推动梅州市足球联赛打造为社会足球核心赛事,以社会俱乐部为主要参赛主体,实行球员注册制和市、县两级联赛升降级制,条件具备的可实行主客场制;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联赛优胜队伍参加省级体育部门和足球协会组织的足球联赛、杯赛,培养孵化职业俱乐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镇、村两级足球联赛,与县级联赛建立升降级机制;

(三)支持举办面向不同人群的足球比赛,鼓励主办方成立赛事组织,建立稳定、规范、合理的比赛组织形式、参赛资格标准、赛期场次安排,推动广泛参与;鼓励主办方建立参赛人员、队伍的注册制度,加强赛风赛纪管理。

三十一赛风赛纪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足球协会建立青少年足球纪律监督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关于青少年足球赛风赛纪、选材过程等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职业足球俱乐部等主体以及足球教师、教练员应当自觉遵守赛风赛纪有关规定,共同完善青少年球员选材标准和程序,建立科学、客观、公正选材体系。

青少年球员参与足球运动时,应当遵守比赛规则,发扬公平竞赛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尊重对手、队友、裁判员、教师、教练员,关爱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拒绝足球暴力、消极比赛、弄虚作假等行为。青少年球员的家长应当协助青少年球员自强自立、公平竞赛的良好习惯。

 

第四章 足球场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校园足球建设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本市小学学校应当配备五人制或者以上的足球场地设施,初中学校应当配置七人制或者以上的足球场地设施,高中学校、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应当配置十一人制的足球场地设施。

没有配备足球场地设施的现有学校,在基础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完善足球场地设施;基础条件无法满足足球场地设施设置需要的学校,应当设立足球角落或者简易足球场等设施,供学生开展足球运动。

三十社会足球场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青少年足球普及、训练、比赛的需要,规划覆盖全市城乡的各类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提供设施保障。足球场地设施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足球场地设施专项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将批复的足球场地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市、县级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用地优化简化项目审批和用地审批流程

第三十【社会足球场建设】 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本市新建居住社区内至少配建一片非标准足球场地设施。既有城市社区因地制宜配建社区足球场地设施,逐步实现足球场地设施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城市街道、街区内配建一片标准足球场地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公园、绿地、全民健身广场、商业广场等场地,或者城乡荒地、闲置地、河滩地、边角地、废旧厂房、建筑屋顶、小区空地、人防工程等空间建设村(社区足球场简易足球场或者临时性足球场,在全市范围充分利用现有非农用闲置土地的空间资源

    第三十五条学校场地设施使用鼓励具备足球场地设施开放条件的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优先向学生开放,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明确开放时间、开放对象、行为规范、风险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社会场地设施使用鼓励经营性的公共足球场地设施明确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的时间段和预约方式,为青少年课余足球运动的开展提供场地;鼓励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公共足球场地设施适当延长对青少年的开放时间并设立青少年活动专场。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利用所属场地条件配建足球场地设施,并利用工余时间免费向青少年开放。

三十七社会支持鼓励单位、个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建足球场地设施以及捐赠足球器材装备。

 

章  足球文化培育

 

三十八校园足球文化】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开展以足球为主题的摄影、解说、研学等校园文化活动,设置校园足球文化栏或者信息平台介绍梅州籍中国足球名宿、足球新秀等,定期举行学校与家庭、社区的足球交流活动,激励更多学生参与校园足球

第三十九条【足球之乡传统文化】 市人民政府推动中国现代足球博物馆、足球文化公园等建设,设立中国足球名人堂,挖掘和梳理世界球王李惠堂以及国内足坛梅州籍知名教练员、员的事迹,记载梅州足球的风云人物,传承足球之乡精神。

用世界球王李惠堂故居、球王文化广场、中国内地现代足球发源地梅州五华·元坑遗址等梅州足球文化遗产、足球名人资源,讲好梅州足球故事,传承足球之乡文化和球王精神。 

四十对外交流】 本市加强青少年足球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推进与粤港澳大湾区、国内外知名足球城市等地域在青少年足球理论研究、赛事承办、人才培养、活动举办、文化传播、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选拔优秀青少年足球人才赴外学习交流,支持本市职业足球俱乐部在外设立青训基地或者网点,促进交往交融,提升梅州足球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十一【宣传引导】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推广青少年足球发展理念、育人功能、典型事迹以及青少年免费球场地图等信息,丰富青少年足球文化。

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商业街区、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场所,以及公交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的广告刊播载体可以开展青少年足球公益宣传,营造风清气正、顽强拼搏、积极向上的球乡氛围。

第四十二条【直播报道】 宣传部门引导与鼓励各类媒体开展各类青少年足球宣传报道工作,推动市、县级传统媒体对青少年足球赛事进行赛前预热、赛事直播、赛后报道等全过程宣传。

支持各类赛事主办方等主体与主流新媒体直播平台合作,设立多渠道的赛事直播平台,对各级青少年足球赛事、社会足球赛事进行线上直播,培养多语言解说人才,推广梅州足球赛事品牌。

 

 

第六章  足球产业发展

 

第四十三条赛事经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足球协会开展所办足球赛事的招商推广,吸引企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开展赛事赞助、广告投放、赛事冠名等商务合作。

鼓励各类企业和经营者利用赛事优化住宿、交通、餐饮、零售、旅游等产品服务,吸引外地球迷参赛观赛,增强城市活力。

第四十四条投资运营】 鼓励国企、民企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各类公共足球场地设施,提高足球场地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足球小镇本市依托横陂足球特色小镇等基地,重点发展队伍集训、竞赛组织、场馆运营等主要经营项目,建设足球训练基地、研学基地、比赛场地,推动青少年足球与教育、文化、旅游、传媒、制造等领域多向融合。

第四十六条【足球旅游本市依托梅州红色文化和文化之乡、华侨之乡、足球之乡的文化底蕴以及自然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各类赛事活动,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构建足球健身休闲、旅游观光、康复疗养等一体的足球旅游精品路线、景区和产业综合体,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

第四十七条足球用品推动本地足球用品制造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足球训练、竞赛、裁判等智能化产品和可穿戴式装备,形成高端和亲民兼具的多样化产品市场格局。

第四十八条【足球就业】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推动扩大足球产业就业人员,丰富足球球探、经纪人、训练师、康复师、裁判员、赛事运营人员等足球相关就业岗位,鼓励社会人士和退役球员围绕足球赛事、青少年足球训练等开展就业创业。

 

章  附则

 

四十九【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