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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4-10-17 16: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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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定法规·审稿·拟表决通过

 

梅州市届人大常委会

二十三次会议文件4

 

关于《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927日在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梅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远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人大法制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同时在梅州人大网、“粤人大”数字平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到嘉应学院足球学院、兴宁市育新足球俱乐部、梅江区创意金山文化产业园足球产品研发基地等开展调研,并召开了立法协商会,听取各方面对草案的意见建议。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表决前评估会,对主要制度规定的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评估。人大法制委员会于93日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925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二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优化条例的篇章结构,建议取消第二章的分节设置,章名修改为“足球普及与青训”,原第二章第三节“足球人才”单独设置一章,并将“足球文化培育”与“足球产业发展”合并为一章。

二、为更加有力推动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工作,建议在第一章增加一条“联席会议”,并明确相关职责。(第三条)

三、为加大青少年足球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建议明确政府将青少年足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的内容。(第六条)

四、为增强优秀青少年足球工作者的示范带动作用,建议将“宣传引导”条款与“奖励措施”条款合并表述。(第十条)

五、为优化条文逻辑结构,完善青训体系内容,建议将“校园足球队和足球社团”条款内容合并至第十二条“校园足球”条款,并增加第十四条“高等院校”、第十八条“足球训练营”等条款。

六、为加大场地保障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建议细化学校、社区的场地配备要求,提出三人制以上小型场地进社区、进商圈等具体要求,营造“处处有球场、处处可踢球”的浓厚足球氛围。(第五章)

七、为更好地推动足球与旅游等实体产业融合发展,建议将“足球小镇”与“足球旅游”条款合并为“研学文旅”,创新“足球+旅游”“赛事+直播”发展模式。(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八、为盘活场地资源,增强场地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议对“场地运营”条款进行内容充实,通过线上智慧服务、业务拓展等方式推动产业发展。(第四十一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关于《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表决前评估情况的报告

 

 

 

 

 

 

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青少年增强体质、锤炼意志,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弘扬足球之乡优秀传统,推动梅州建设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青少年足球的发展、促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联席会议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制度

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研究部署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承担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政府和部门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青少年足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将青少年足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开展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村(社区)评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青少年足球发展的相关工作。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完善足球场地配备,加强足球在基层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中的推广普及。

在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统筹下,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一体化设计和推进全市青少年足球发展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查督导。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工作。

社会参与 足球协会按照章程发挥人才和资源优势,发掘、培养和输送青少年足球人才,加强对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工会、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托所属的文体活动场所等资源组织开展青少年足球活动,引导市民参与青少年足球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本村(社区)足球事业发展,支持本村(社区)组建足球队参与各类赛事。足球发展重点村(社区)开展足球进居住社区活动。

【经费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少年足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参与、多方筹措的青少年足球工作经费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支持青少年足球场地建设、赛事组织、师资保障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政策保障力度,指导学校按照规定统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保障校园足球经费。

体育行政部门通过体育彩票公益金专款等渠道支持青少年足球工作。

科学研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医疗、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青少年足球科学研究,加强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从选才标准、技术战术、训练手段、运动康复、营养膳食等方面提升青少年足球发展水平。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足球大数据管理系统和信息公开平台,实现青少年球员的档案、训练、竞赛等数据管理系统化、数字化。

【风险防范】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运动风险防控制度以及运动伤害应急处理机制、第三方调解纠纷机制。

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足球俱乐部、足球场地运营单位等主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足球运动安全教育、监督管理。

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青少年足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足球场地设施财产保险等多样化保险产品。

评估制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发展评估机制,对辖区内的青少年足球经费、场地、训练、师资、教学、赛事以及人才输送等工作进行阶段性、常态化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成果,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工作督导。

宣传引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宣传推广青少年足球的教育、健康、激励价值和多元育人功能,选树青少年足球先进人物和典型做法,营造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心支持青少年足球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第二章  足球普及与青训

 

第十【启蒙教育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引导幼儿园将足球体验与启蒙作为特色课程融入幼儿园教学内容,推进幼儿足球的启蒙和普及。

十二校园足球 中小学校开展以下校园足球工作:

(一)将足球列入体育课教学、课外活动以及课后延时服务内容;

(二)配齐足球教师、教练员,完善场地设施,支持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返校开展足球活动;

(三)举办校内足球比赛,组队参加各类青少年足球赛事;

(四)推动家长参与和支持校园足球活动;

(五)鼓励学生参加各类足球社团

足球传统特色学校应当设置足球教练员岗位,选拔和接收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并建立男、女校队,合理安排校队的文化课程、师资,保障学习和训练时间。

足球传统特色学校小学三年级以上应当建立班队、年级队。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因地制宜建立班队、年级队。

十三【教师和教练员】 开展足球教学和训练的教师、教练员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素养,为人师表;

(二)具备体育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足球教练员资格证书;

(三)提升业务能力,学习掌握前沿青训理念和方法,注重发掘、培养优秀苗子

十四【高等院校】 高等院校体育学院(足球学院)按照工作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一)为青训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

(二)开展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工作;

(三)开展青少年足球发展的基础理论、政策推广等研究;

(四)选派裁判员、管理人员参与青少年足球赛事服务;

(五)组建男、女校队,参加国内、国际赛事。

十五【体育运动学校】 各级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按照工作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建适龄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进行系统训练;

(二)优化办学体系,健全和完善招生选拔、学习、训练、升学等体制机制,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和足球技能水平;

(三)将义务教育阶段青少年球员的文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四)加强训练场地、教学设施以及住宿设施、医疗设施等软硬件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推动市体育运动学校创建新型足球学校,建成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培养成建制足球队伍,探索建立与普通本科贯通培养机制,推动足球人才常态化、订单式培养。

十六【足球学校】 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足球学校开展适龄青少年足球队的组建、训练等工作,支持足球学校完善足球场地等软硬件设施。

足球学校通过引进国内外优秀青训教学团队,指导青少年球员选拔、训练,并培育本地青训教练员人才

十七【青训中心】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完善市级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的训练场地和配套设施建设。

市级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承担组建市级适龄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任务,聘任高水平青训总监,统筹指导全市青少年足球训练、竞赛、球员选拔,探索适合梅州青少年特点的足球训练方法和技战术打法。

十八【足球训练营】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推动足球训练营与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各类学校合作共建由教学、体能、康复、心理等方面构成的复合型青训保障团队,发挥训练营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十九【青训机构】 足球师资不足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聘任符合条件的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进校园提供足球教学和训练服务。

体育行政部门、足球协会支持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组建队伍参加青少年足球赛事,并督促落实对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的培训补偿。

二十职业青训 职业足球俱乐部按照各级足球协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组建适龄梯队,制定训练和发展计划,配备专业人进行管理和运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职业足球俱乐部与足球协会、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各类学校共建梯队。

 

第三章  足球人才发展

 

二十一选才机制】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足球协会引导各类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职业足球俱乐部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发掘与选拔工作机制并按照规定协助符合条件的青少年球员办理运动员等级证书

中小学校应当支持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等对优秀青少年球员的选拔、参赛等工作。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青训机构支持青少年球员代表原学校参加校园足球比赛。

足球传统特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各级足球协会的注册系统成立校园足球俱乐部,推动本校优秀青少年球员前往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发展。输送人才的校园足球俱乐部按照规定获得培训补偿。

二十二升学通道】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探索建立青少年足球人才全过程培养输送模式,打造小学、初中和高中、大学相互衔接的升学保障体系。

纳入升学保障体系的初中学校、高中学校试点组建足球特色班,选拔优秀球员进校就读和训练。纳入升学保障体系的小学、初中优秀球员升学时随校队分别在县域内、市域内成建制流动。

第二十三条【人才计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青少年足球人才队伍建设,将青少年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人才纳入人才培养、引进计划。

二十资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建立优秀球员、教练员进入学校担任足球教师、教练员的制度,科学设置足球教师、教练员的岗位要求、招聘方式等

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校园足球名师工作室,将足球教研纳入体育教研员的重要工作内容。

支持高等院校体育学院(足球学院)的足球专业学生到中小学校顶岗实习。

二十【待遇保障】 学校足球教师、教练员与其他学科教师、班主任同等计算教学工作量,足球教师、教练员开展足球教学、训练、竞赛等活动转换为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青少年足球工作量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事项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评聘等标准设置上突出足球教学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保障足球教师、教练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足球竞赛体系

 

二十校园赛事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校情况组织开展校内班际、年级足球竞赛足球传统特色学校应当每年组织班级联赛、年级挑战赛,每个班级参与比赛不少于规定场次。

中小学校在开展校内足球竞赛活动的基础上选拔组建校队参加青少年足球赛事。支持各学校之间开展校际友谊比赛。

第二十七条青少年赛事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由各类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等主体共同参加的青少年足球联赛,推行升降级制建立以青少年足球联赛为主干,以校园赛、锦标赛、精英选拔赛等市域赛事为基础,并与国家和省青少年足球赛事相衔接的竞赛体系。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青少年足球赛事注册平台和注册办法,明确参赛资格、年龄组别和竞赛办法。青少年球员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成绩纳入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奖励和评估评价机制。

支持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等主体举办或者承办各类青少年足球赛事。

第二十八条社会赛事 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足球协会建立完善市、县、镇三级社会足球联赛体系,推行各级联赛升降级制、主客场制和球员注册制等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联赛优胜队伍参加省级联赛、杯赛,培养孵化职业足球俱乐部。

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举办机关杯赛、企业杯赛、行业杯赛、校友杯赛、村(社区)杯赛等赛事或者组建足球队参赛。

支持举办面向青年、中年、老年等不同人群的社会足球杯赛。

二十九赛制形式校园足球赛事、青少年足球赛事以及社会足球赛事可以采取主客场制、赛会制等形式进行,并根据年龄特点和场地条件采用三人制、五人制(含沙滩)、七人制、十一人制等赛制。

第三十条【赛事直播】 支持市、县级传统媒体、融媒体对青少年足球等赛事进行赛前预热、赛事直播、赛后报道等全过程宣传。

鼓励赛事主办方与抖音、快手等主流新媒体直播平台合作设立多渠道的赛事直播平台,对各类青少年足球赛事、社会足球赛事进行线上直播、解说,擦亮梅州足球赛事品牌。

三十一赛风赛纪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关于青少年足球赛风赛纪、资格审查、人才选拔、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足球场地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场地建设 小学学校应当设置五人制以上足球场地,初中学校应当置七人制以上足球场地,高中学校、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应当十一人制足球场地。

基础条件无法满足五人制足球场地设置需要的学校,应当设置三人制足球场地;基础条件无法满足三人制足球场地设置需要的学校,应当因地制宜设置足球角落或者小型技术训练设施。

三十社会场地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根据青少年足球普及、训练、比赛的需要,规划覆盖城乡的各类足球场地建设。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在市、县级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足球场地建设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体育行政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创新足球场地建设项目审批机制,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

第三十【社区场地建设】 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新建居住社区应当规划配建一块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现有居住社区因地制宜配建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逐步实现足球场地全覆盖。

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内的每个居住社区应当配备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并开展社区赛事等活动。

鼓励挖掘现有城乡空闲建设用地的空间资源,结合人居环境整治等城乡更新工作,利用公园、商圈、景区等场地,建设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

第三十五条学校场地使用 学校足球场地在课余时间、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优先向学生开放。

具备向社会开放条件的学校足球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开放的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等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社会场地使用社会足球场地应当明确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的时间段和预约方式,其中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当全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向青少年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免费开放的时间段占用足球场地进行非足球活动。

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社会足球场地适当延长对青少年的开放时间。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利用所属场地条件配建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并利用工余时间向青少年开放。

 

 足球文化与产业

 

第三十七条【足球文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足球博物馆、足球文化公园、足球小镇等具有梅州特色的足球文化工程,梳理李惠堂等梅州籍知名球员、教练员的事迹材料,设立中国足球名人堂,讲好梅州足球故事,传承客家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八条【足球氛围】 足球传统特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经常性地开展以足球为主题的摄影等校园文化活动,建立校园足球文化宣传和信息平台,激励学生参与校园足球。

支持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出入口、商业广场、旅游景区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开展青少年足球公益宣传,营造积极进取、顽强拼搏的足球之乡氛围。

鼓励居民组建或者参加各类社会足球俱乐部,考取足球教练员或者裁判员资格证书,日常参与足球赛事。

第三十九条赛事经济】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足球协会开展青少年足球赛事的招商推广,吸引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开展青少年足球赛事赞助、广告投放、直播带货等商务合作。

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优化住宿、交通、餐饮、零售等服务,在青少年足球赛事、职业联赛等赛事期间举办客家山歌、广东汉剧等艺术节以及美食节、足球技能挑战等活动,开通球迷交通专线,吸引球迷观赛,增强城市活力。

第四十条【研学文旅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利用足球之乡的文化底蕴以及自然生态环境资源,构建足球产业综合体,推动青少年足球与教育培训、文化创意、产品制造等领域融合发展。

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部门推动文旅企业开辟足球旅游精品路线,在旅游景区内举办足球赛事以及文旅活动,吸引各地游客参加。

第四十一条【场地运营】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运营各类足球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辖区内足球场地统一打包,支持运营单位连锁运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建设线上智慧足球场地服务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学校足球场地、社会足球场地上线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场地查询、场地预订等服务。

鼓励运营单位利用所属足球场地支持青训活动,并建立同城或者跨城约战平台,推动社会足球俱乐部以及各类足球队伍之间经常性开展比赛。

支持运营单位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业务范围,提供企业团建、足球装备、体育彩票、餐饮售卖、网络直播等服务,开发场地冠名权、广告发布权等。

第四十二条足球产品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产业园区孵化、培育或者引进足球用品制造企业,支持开发青少年足球训练、竞赛、裁判等足球装备、文创产品。

第四十三条【就业拓展】推动扩大足球行业就业人口,拓展足球赛事运营、策划、营销人员以及足球球探、经纪人、裁判员、康复师、咨询师等足球相关就业岗位,鼓励社会人士和退役球员围绕足球赛事、青训等开展就业创业。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规定采取面试、专业技能考察考评等方式,为足球行业相关人员就业提供绿色通道

四十四对外交流 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国内外知名足球城市在青少年足球理论研究、赛事承办、人才培养、文化传播、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举办国际青少年足球赛事,选拔优秀青少年足球人才出国学习交流

支持职业足球俱乐部在国内外设立青训基地或者网点,与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开展青训合作

 

 附则

 

四十五【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对照稿

(斜体下划线为删去内容,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增强促进青少年增强体质、锤炼意志,培养青少年顽强拼搏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弘扬足球之乡优秀传统,推动梅州建设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 青少足球工作坚持育人、体教融合、改革创新、久久为功的原则,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足球俱乐部等为主体,构建政府主导,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青少年足球发展格局。

条【联席会议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制度

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研究部署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承担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政府基层自治组织责部门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少年足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将青少年足球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全市组织开展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村(社区)评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促进青少年足球发展的相关工作。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健全本级足球协会,完善足球场地设施配备,加强足球在基层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中的推广普及。

在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统筹下,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一体化设计和推进全市青少年足球发展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查督导。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推动本村(社区)足球事业发展,支持本村(社区)成立足球协会、组建足球队,有条件的村(社区)积极建设足球场地。

第五条【和群团职责社会参与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青少年足球发展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查督导

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校园足球主管责任,负责校园足球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推进落实,为青少年球员制定和落实升学保障等相关政策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工作。

足球协会按照章程发挥人才和资源优势,发掘、培养和输送青少年足球人才,加强对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工会、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托所属的文体活动中心场所等资源,组织或者参与开展青少年足球活动,发动青少年广泛参与足球活动引导市民参与青少年足球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本村(社区)足球事业发展,支持本村(社区)组建足球队参与各类赛事。足球发展重点村(社区)开展足球进居住社区活动。

第六条【足球协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推动地方足球协会改革,支持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行业成立足球协会。

足球协会按照章程发挥人才和资源优势,发现、培养和输送青少年足球人才,加强对足球教师、教练员和裁判员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女子足球】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地方足球协会、各人民团体共同推动青少年女子足球发展,鼓励女性广泛参与足球运动,开展女子足球比赛。

条【经费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青少年足球工作经费投入将青少年足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参与、多方筹措的青少年足球发展工作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通过捐赠、赞助等多种形式支持青少年足球发展场地建设、赛事组织、师资保障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保障校园足球经费加强政策保障力度,指导学校按规定统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推动校园足球活动开展保障校园足球经费

体育行政部门通过体育彩票公益金专款等渠道支持青少年足球工作。

条【科学研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组织医疗、科研机构、院校等开展青少年足球科学研究,加强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从体制机制选才标准、技术战术、训练手段、运动康复、营养膳食等方面全面提升青少年足球发展水平。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全市青少年足球大数据管理系统和信息公开平台,实现青少年球员档案、训练竞赛数据管理系统化、数字化。

条【风险防范】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学校、家庭、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足球俱乐部等共同参与的青少年足球运动风险防控制以及运动伤害应急处理机制第三方调解纠纷机制,明确青少年足球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提升青少年足球风险防控覆盖面

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足球俱乐部、足球场地运营单位等主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足球运动安全教育、监督管理。市级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应当配备伤病急救和常见疾病治疗设备。

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青少年足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足球场地设施财产保险等多样化保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足球场地设施,不得在免费开放的时间段占用公共足球场地设施进行非足球活动。公共足球场地设施管理者应当向设施周边活动人员提醒和告知风险责任。

十一条【工作评估制度 本市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发展评估机制,对辖区开展内的青少年足球经费、场地、训练、师资、教学、赛事以及人才输送等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常态化评估

本市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成果,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工作促、指导。

第十条【励措施宣传引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表彰奖励政策,对在青少年足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鼓励民间资金出资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体育、教育等相关部门制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宣传推广青少年足球的教育、健康、激励价值和多元育人功能,选树青少年足球先进人物和典型做法,营造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心支持青少年足球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第二章  体教融合足球普及与青训

 

第一节 校园足球

 

第十条【启蒙教育 支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引导幼儿园将足球体验与启蒙作为特色课程融入幼儿园教学内容,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足球活动,推进幼儿足球的启蒙和普及。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指导足球特色幼儿园积极开展幼儿足球特色活动。

条【中小学校责任校园足球 中小学校开展以下校园足球工作:

(一)推动足球列入体育课教学、课外活动以及课后延时服务内容;

(二)配齐足球教师、教练员,完善场地设施,支持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返校开展足球活动;

(三)举办校内足球比赛,组队参加校际比赛和校园足球联赛各类青少年足球赛事

(四)鼓励推动家长参与和支持校园足球活动;

(五)其他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各类足球社团

足球传统特色学校应当设置足球教练员岗位,选拔和接收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并建立男、女校队,合理安排校队的文化课程、师资,保障学习和训练时间。

足球传统特色学校小学三年级以上应当建立班队、年级队。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因地制宜建立班队、年级队。

第十条【足球教师教练责任 开展足球教学和训练的教师、教练员应当在工作中做到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素养,为人师表;

(二)具备体育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足球教练员资格证书;

加强专业能力提升业务能力,学习掌握国内外前沿青训理念和方法注重发掘、培养优秀苗子

(三)因材施教,注重运动技能,培养健康行为,塑造体育品德,培养公平竞赛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发现、选拔、培养优秀苗子;

(四)关爱学生身心健康、学习生活和发展前景,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十六条【校园足球队和足球社团】 足球传统特色学校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学校应当建立男女学生足球校队。已经建立男女学生足球校队的学校,应当合理安排文化课程和课余训练,将课余训练纳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保障学习和训练时间。

足球传统特色学校的小学三年级以上应当建立班队、年级队,鼓励从小学一年级起建立班队、年级队。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建立班队、年级队。

支持和鼓励学校依法创建学生足球协会,支持学生建立足球社团、足球兴趣小组、学生裁判社团等,营造校园足球氛围

 

第二节  足球青训

第十四条【高等院校】 高等院校体育学院(足球学院)按照工作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一)为青训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

(二)开展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工作;

(三)开展青少年足球发展的基础理论、政策推广等研究;

(四)选派裁判员、管理人员参与青少年足球赛事服务;

(五)组建男、女校队,参加国内、国际赛事。

第十条【体育运动学校】 各级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按照足球工作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建适龄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进行系统训练;

(二)优化办学体系,健全和完善招生选拔、学习、训练、升学等体制机制,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和足球技能水平

(三)将义务教育阶段青少年球员的文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教练员、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提升学生思政课和文化课水平

(四)加强训练场地、教学设施以及住宿设施、医疗设施等软硬件设施建设

(五)配备复合型训练团队,推动建立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与中小学校加强足球青训合作;

(六)其他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工作。

市人民政府推动市体育运动学校创建新型足球学校,建成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培养成建制足球队伍,探索建立与普通本科贯通培养机制,推动足球人才常态化、订单式培养。

第十条【足球学校】 足球学校按照行业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建适龄青少年足球队,进行系统训练;

(二)引进国内外优秀青训教学团队,指导精英球员的选拔、训练以及送教,培育本地青训教练员人才;

(三)按照国家标准完善软硬件设施,推动建设足球青训人才培训中心、冬训中心和赛事中心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运动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转型为新型足球学校,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或者完全中学。

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足球学校开展适龄青少年足球队的组建、训练等工作,支持足球学校完善足球场地等软硬件设施。

足球学校通过引进国内外优秀青训教学团队,指导青少年球员的选拔、训练,并培育本地青训教练员人才。

第十条【青机构建设中心体育行政部门推动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建设,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市、县级青少年足球训练工作开展;

(二)会同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足球传统特色学校的布局和评定,选定精英梯队运动员培养网点学校,组建适龄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

(三)聘任青训总监,指导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足球传统特色学校的日常训练、赛事设计、球员选拔、梯队建设等工作;

(四)建设和完善训练场地设施、文化生活设施、运动创伤急救治疗设施,开展青少年足球基础科研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完善市级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的训练场地和配套设施建设。

市级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承担组建市级适龄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任务,聘任高水平青训总监,统筹指导全市青少年足球训练、竞赛、球员选拔,探索适合梅州青少年特点的足球训练方法和技战术打法。

第十八条【足球训练营】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推动足球训练营与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各类学校合作共建由教学、体能、康复、心理等方面构成的复合型青训保障团队,发挥训练营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十十九条【青训机构发展 足球师资不足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聘任符合条件的社会足球青训机构或者其教练员进校园,为学校提供足球教学和训练服务。

鼓励体育行政部门、足球协会支持会足球青训机构组建适龄梯队队伍参加青少年足球赛事,畅通青少年足球人才进入专业足球、职业足球的通道,按照规定给予督促落实对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的培训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开展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评级活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足球青训机构参与青少年足球工作。

第二十条【职业足球俱乐部青训 职业足球俱乐部按照中国足球协会和地方各级足球协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组建适龄梯队,制各梯队相应的训练和发展计划,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运行,科学建立青少年球员选拔、提升机制

鼓励职业俱乐部与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运动学校、学校共建青少年足球梯队。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足球协会建立和完善职业俱乐部梯队队员参加校园足球比赛的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职业足球俱乐部与足球协会、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各类学校共建梯队。

鼓励职业足球俱乐部为地方提供足球青训、人才培养、比赛活动及其他公益服务。

鼓励职业足球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组建女子足球队参加中国足协女子足球联赛。  

第二十二条【社会足球俱乐部】 本市各类足球场地设施经营者或者足球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建立社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队伍约战平台,推动社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队伍以及各类足球队伍日常开展友谊比赛等赛事。

本市推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组建足球队,参加机关杯赛、企业杯赛、行业杯赛、校友杯赛等赛事。

鼓励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的公民日常参与足球运动、考取足球教练员资格证书,组建或者参加各类社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队伍,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足球俱乐部在民政或者体育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节第三章  足球人才发展

 

第二十【选才机制】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足球协会引导各类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职业足球俱乐部等应当注重发现、选拔和重点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建立健全青少年球员足球人才的发掘与选拔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协助符合条件的青少年球员办理运动等级证书等提供便利

中小学校应当支持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等对优秀青少年球员的选拔、入训、参赛等工作,推动青少年足球人才市内外规范流动。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青训机构支持优秀青少年球员代表原学校参加校园足球比赛。

鼓励校园足球传统特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中国足球协会或者各级足球协会的注册系统,注册成立校园足球俱乐部,推动本校优秀青少年球员前往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发展,并落实对本校的青训补偿机制,完善青少年球员流通体制机制输送人才的校园足球俱乐部按照规定获得培训补偿。

第二十条【升学通道】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探索建立青少年足球人才选拔全过程培养输送模式,建立打造小学、初中和高中、大学相互衔接的升学保障体系

(一)推动试点学校校队球员升学时成建制流动,并在小升初和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时建立退出与补充机制;

(二)推动试点初中学校、高中学校组建足球特色班,招收具有足球特长的学生,对进入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的高中学生保留学籍。

纳入升学保障体系的初中学校、高中学校试点组建足球特色班,选拔优秀球员进校就读和训练。纳入升学保障体系的小学、初中优秀球员升学时随校队分别在县域内、市域内成建制流动。

第二十条【人才计划】 市、县党委、人民政府加强青少年足球人才队伍建设,将青少年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人才纳入各类型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对培养、引进的优秀人才按政策落实相关优惠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可以采取面试、专业技能考察考评等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足球人才。

第二十条【师资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行政部门建立优秀球员、教练员进入学校担任或者兼任足球教师、教练员的制度,并对其开展业务能力、师德师风培训。鼓励高等院校的足球学院和足球专业学生到中小学校顶岗实习科学设置足球教师、教练员的岗位要求、招聘方式等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单位根据足球运动发展规律和足球教学、训练工作的需要,科学设置招聘足球教师、教练员的岗位要求、招聘方式等,避免与其他学科要求简单同化。

鼓励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校园足球名师工作室,将足球教研纳入体育教研员的重要工作内容。

支持高等院校体育学院(足球学院)的足球专业学生到中小学校顶岗实习。

第二十条【待遇保障】 专(兼)职足球教师、教练员与其他学科教师、班主任同等计算教学工作量同工同酬,学校将训练、竞赛以及大课间、课外活动计入足球教师、教练员工作量足球教师、教练员开展足球教学、训练、竞赛等活动转换为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青少年足球工作量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事项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青少年足球指导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事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学校对成绩突出的足球教师、教练员,在同等条件下,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在评优评先等标准设置上突出足球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激发足球教师、教练员干事创业热情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评聘等标准设置上突出足球教学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保障足球教师、教练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足球竞赛体系

 

第二十条【校园足球赛事】 中小学校建立完善校内足球竞赛制度,组织应当根据本校情况组织开展校内班际、年级足球竞赛校园足球传统特色学校应当每年组织班级联赛、年级挑战赛,每个班级参与比赛不少于规定场次。鼓励其他中小学校根据本校情况每年组织班级联赛、年级挑战赛。

中小学校广泛开展校内足球竞赛活动的基础上选拔组建学生足球校队参加校园青少年足球联赛赛事鼓励支持各学校之间开展校际友谊比赛。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主动承办本地区的校园足球联赛或者本校学生足球校队的主场比赛

第二十条【青少年足球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青少年足球赛事统一管理,统筹调配以下赛事:

(一)规划、组织、管理年度青少年联赛、锦标赛等计划内青少年体育赛事。完善市运会竞赛制度,逐步将青少年足球年度竞赛纳入市运会竞赛体系。建立以青少年锦标赛为年度最高水平比赛,青少年联赛、足球传统特色学校比赛、社会足球俱乐部竞赛等组成的竞赛体系。完善市、县、校三级联赛和逐级选拔竞赛制度,贯通市、县、校三级竞赛通道。支持社会足球组织举办、承办青少年足球赛事;

(二)统一青少年足球赛事的参赛资格、年龄组别和竞赛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注册平台和注册办法,组织运动员注册和资格审查,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成绩纳入体育、教育部门奖励和评估评价机制;

(三)探索建立青少年足球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推进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合作共建;探索建立组织备战全国、全省各类青少年足球竞赛的集成化备战模式。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由各类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等主体共同参加的青少年足球联赛,推行升降级制;建立以青少年足球联赛为主干,以校园赛、锦标赛、精英选拔赛等市域赛事为基础,并与国家和省青少年足球赛事相衔接的竞赛体系。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青少年足球赛事注册平台和注册办法,明确参赛资格、年龄组别和竞赛办法。青少年球员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成绩纳入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奖励和评估评价机制。

支持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等主体举办或者承办各类青少年足球赛事。

三十二十八条【社会足球赛事】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地方足球协会、各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开展和推动社会足球比赛活动,建立完善市、县、镇三级社会足球赛事体系,拓宽青少年足球人口成长空间:

(一)推动梅州市足球联赛打造为社会足球核心赛事,以社会俱乐部为主要参赛主体,实行球员注册制和市、县两级联赛升降级制,条件具备的可实行主客场制;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联赛优胜队伍参加省级体育部门和足球协会组织的足球联赛、杯赛,培养孵化职业俱乐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镇、村两级足球联赛,与县级联赛建立升降级机制;

(三)支持举办面向不同人群的足球比赛,鼓励主办方成立赛事组织,建立稳定、规范、合理的比赛组织形式、参赛资格标准、赛期场次安排,推动广泛参与;鼓励主办方建立参赛人员、队伍的注册制度,加强赛风赛纪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足球协会建立完善市、县、镇三级社会足球联赛体系,推行各级联赛升降级制、主客场制和球员注册制等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联赛优胜队伍参加省级联赛、杯赛,培养孵化职业足球俱乐部。

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举办机关杯赛、企业杯赛、行业杯赛、校友杯赛、村(社区)杯赛等赛事或者组建足球队参赛。

支持举办面向青年、中年、老年等不同人群的社会足球杯赛。

第二十九条【赛制形式】校园足球赛事、青少年足球赛事以及社会足球赛事可以采取主客场制、赛会制等形式进行,并根据年龄特点和场地条件采用三人制、五人制(含沙滩)、七人制、十一人制等赛制。

第三十条【赛事直播】 支持市、县级传统媒体、融媒体对青少年足球等赛事进行赛前预热、赛事直播、赛后报道等全过程宣传。

鼓励赛事主办方与抖音、快手等主流新媒体直播平台合作设立多渠道的赛事直播平台,对各类青少年足球赛事、社会足球赛事进行线上直播、解说,擦亮梅州足球赛事品牌。

第三十一条【赛风赛纪】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足球协会建立青少年足球纪律监督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关于青少年足球赛风赛纪、资格审查、过程人才选拔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工作中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职业足球俱乐部等主体以及足球教师、教练员应当自觉遵守赛风赛纪有关规定,共同完善青少年球员选材标准和程序,建立科学、客观、公正选材体系。

青少年球员参与足球运动时,应当遵守比赛规则,发扬公平竞赛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尊重对手、队友、裁判员、教师、教练员,关爱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拒绝足球暴力、消极比赛、弄虚作假等行为。青少年球员的家长应当协助青少年球员自强自立、公平竞赛的良好习惯。

 

足球场地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校园足球场学校场地建设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本市小学学校应当配备五人制或者以上足球场地设施,初中学校应当置七人制或者以上足球场地设施,高中学校、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应当置十一人制足球场地设施

没有配备足球场地设施的现有学校,在基础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完善足球场地设施;基础条件无法满足足球场地设施设置需要的学校,应当设立足球角落或者简易足球场等设施,供学生开展足球运动。基础条件无法满足五人制足球场地设置需要的学校,应当设置三人制足球场地;基础条件无法满足三人制足球场地设置需要的学校,应当因地制宜设置足球角落或者小型技术训练设施。

第三十三条【社会场地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行政部门根据青少年足球普及、训练、比赛的需要,规划覆盖全市城乡的各类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提供设施保障足球场地设施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足球场地设施专项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将批复的足球场地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市、县级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用地,优化和简化项目审批和用地审批流程。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在市、县级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足球场地建设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体育行政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创新足球场地建设项目审批机制,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

第三十四条【社会足球场社区场地建设】 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本市新建居住社区内至少应当规划配建一非标准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设施城市居住社区因地制宜配建社区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设施,逐步实现足球场地设施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城市街道、街区内配建一片标准足球场地设施

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内的每个居住社区应当配备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并开展社区赛事等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公园、绿地、全民健身广场、商业广场等场地,或者城乡荒地、闲置地、河滩地、边角地、废旧厂房、建筑屋顶、小区空地、人防工程等空间建设村(社区)足球场、简易足球场或者临时性足球场,在全市范围充分利用现有非农用闲置土地的空间资源挖掘现有城乡空闲建设用地的空间资源,结合人居环境整治等城乡更新工作,利用公园、商圈、景区等场地,建设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

第三十五条【学校场地设施使用鼓励具备学校足球场地设施开放条件的学校,在课余时间、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优先向学生开放,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明确开放时间、开放对象、行为规范、风险责任等事项

具备向社会开放条件的学校足球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开放的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等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社会场地设施使用鼓励经营性的公共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应当明确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的时间段和预约方式为青少年课余足球运动的开展提供场地其中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当全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向青少年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免费开放的时间段占用足球场地进行非足球活动。

鼓励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公共社会足球场地设施适当延长对青少年的开放时间并设立青少年活动专场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利用所属场地条件配建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设施,并利用工余时间免费向青少年开放。

第三十七条【社会支持】鼓励单位、个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建足球场地设施以及捐赠足球器材装备。

 

 足球文化培育与产业

 

第三十八条【校园足球文化】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开展以足球为主题的摄影、解说、研学等校园文化活动,设置校园足球文化栏或者信息平台介绍梅州籍中国足球名宿、足球新秀等,定期举行学校与家庭、社区的足球交流活动,激励更多学生参与校园足球

第三十条【足球之乡传统文化 市人民政府推动统筹规划中国现代足球博物馆、足球文化公园、足球小镇具有梅州特色的足球文化工程建设挖掘和梳理世界球王李惠堂以及国内足坛梅州籍知名球员、教练员的事迹材料,设立中国足球名人堂,记载梅州足球的风云人物讲好梅州足球故事,传承足球之乡精神客家优秀传统文化

用世界球王李惠堂故居、球王文化广场、中国内地现代足球发源地梅州五华·元坑遗址等梅州足球文化遗产、足球名人资源,讲好梅州足球故事,传承足球之乡文化和球王精神。 

四十一三十八条【宣传引导足球氛围 足球传统特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经常性地开展以足球为主题的摄影等校园文化活动,建立校园足球文化宣传和信息平台,激励学生参与校园足球。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推广青少年足球发展理念、育人功能、典型事迹以及青少年免费球场地图等信息,丰富青少年足球文化。

支持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商业街区广场、旅游景区、体育场馆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公交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的广告刊播载体可以开展青少年足球公益宣传,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进取、顽强拼搏的球乡足球之乡氛围。

鼓励居民组建或者参加各类社会足球俱乐部,考取足球教练员或者裁判员资格证书,日常参与足球赛事。

第四十二条【直播报道】 宣传部门引导与鼓励各类媒体开展各类青少年足球宣传报道工作,推动市、县级传统媒体对青少年足球赛事进行赛前预热、赛事直播、赛后报道等全过程宣传。

支持各类赛事主办方等主体与主流新媒体直播平台合作,设立多渠道的赛事直播平台,对各级青少年足球赛事、社会足球赛事进行线上直播,培养多语言解说人才,推广梅州足球赛事品牌。

 

第六章  足球产业发展

 

四十三三十九条【赛事经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行政部门、足球协会开展所办青少年足球赛事的招商推广,吸引企业、单位、个人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等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开展青少年足球赛事赞助、广告投放、赛事冠名直播带货等商务合作。

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和经营者经营主体利用赛事优化住宿、交通、餐饮、零售、旅游产品服务,在青少年足球赛事、职业联赛等赛事期间举办客家山歌、广东汉剧等艺术节以及美食节、足球技能挑战等活动,开通球迷交通专线,吸引外地球迷参赛观赛,增强城市活力。

第四十五条【足球小镇】 本市依托横陂足球特色小镇等基地,重点发展队伍集训、竞赛组织、场馆运营等主要经营项目,建设足球训练基地、研学基地、比赛场地,推动青少年足球与教育、文化、旅游、传媒、制造等领域多向融合。

第四十条【足球旅游研学文旅 本市依托梅州红色文化和文化之乡、华侨之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利用足球之乡的文化底蕴以及自然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各类赛事活动,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构建足球健身休闲、旅游观光、康复疗养等一体的足球旅游精品路线、景区和构建足球产业综合体,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推动青少年足球与教育培训、文化创意、产品制造等领域融合发展

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部门推动文旅企业开辟足球旅游精品路线,在旅游景区内举办足球赛事以及文旅活动,吸引各地游客参加。

第四十条【场地运营】 鼓励国企、民企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各类公共足球场地设施,提高足球场地设施的使用效益。 

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运营各类足球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辖区内足球场地统一打包,支持运营单位连锁运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建设线上智慧足球场地服务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学校足球场地、社会足球场地上线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场地查询、场地预订等服务。

鼓励运营单位利用所属足球场地支持青训活动,并建立同城或者跨城约战平台,推动社会足球俱乐部以及各类足球队伍之间经常性开展比赛。

支持运营单位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业务范围,提供企业团建、足球装备、体育彩票、餐饮售卖、网络直播等服务,开发场地冠名权、广告发布权等。 

第四十条【足球品】推动本地足球用品制造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足球训练、竞赛、裁判等智能化产品和可穿戴式装备,形成高端和亲民兼具的多样化产品市场格局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产业园区孵化、培育或者引进足球用品制造企业,支持其开发青少年足球训练、竞赛、裁判等足球装备、文创产品

第四十条【足球就业拓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推动扩大足球产业行业就业人员人口丰富拓展足球赛事运营、策划、营销人员以及足球球探、经纪人、裁判员、训练师、康复师、咨询师赛事运营人员等足球相关就业岗位,鼓励社会人士和退役球员围绕足球赛事、青少年足球训练青训等开展就业创业。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规定采取面试、专业技能考察考评等方式,为足球行业相关人员就业提供绿色通道。

四十条【对外交流 本市加强青少年足球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推进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国内外知名足球城市等地域在青少年足球理论研究、赛事承办、人才培养、活动举办、文化传播、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举办国际青少年足球赛事,选拔优秀青少年足球人才赴外学习交流。

支持本市职业足球俱乐部在国内外设立青训基地或者网点,

与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开展青训合作促进交往交融,提升梅州足球知名度和影响力

 

 附则

 

四十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    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表决前评估情况的报告

 

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822日召开了《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表决前评估会,邀请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实务部门人员等进行了表决前评估。现将表决前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估意见

评估会认为,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还没有以足球运动为主题的立法,梅州作为“足球之乡”、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率先在全国开展青少年足球立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足球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以法治方式推动足球发展的生动实践。梅州足球有历史有基础,近年来取得了较好成绩,获得了国家和省的充分肯定。通过立法,有助于总结和巩固梅州足球发展的经验成果,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足球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广东足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梅州足球的体制机制创新,增加梅州青少年足球人口,增强梅州城市活力,擦亮“足球之乡”品牌,发挥好梅州作为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对具体制度的意见

(一)关于联席会议和部门职责

与会人员认为,第三条关于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置有利于推动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工作,同时建议完善相关文字表述。

(二)关于足球协会

与会人员认为,结合推进基层减负工作要求,第四条在镇村基层设置足球协会的表述有待商榷。

(三)关于评估制度

与会人员认为,第九条关于评估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推动条例的落地落实,同时建议对评估制度的主体进行修改完善。

(四)关于教师和教练员要求

与会人员认为,第十三条对教师和教练员的要求详实完备,同时建议对项的顺序和一些语言文字表述进行修改。

(五)关于升学通道

与会人员认为,第二十二条升学通道的内容设置充分吸收了基层的意见建议,致力于打通青少年足球人才发展通道,同时建议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精炼表述

(六)关于师资待遇保障

与会人员认为,第二十五条关于待遇保障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基层足球教师、教练员的诉求,旨在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建议可以进一步优化内容表述

(七)关于社区场地建设

与会人员认为,第三十四条关于社区场地建设的相关要求关注到了足球场地紧缺、青少年参与足球不便的问题,同时建议根据我市城乡建设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表述

三、意见采纳情况

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评估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意见,采纳了与会人员部分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二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主要内容有:

(一)简化第三条关于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在第四条补充体育、教育等部门的职责内容,同时删除基层足球协会设置的相关内容

(二)明确第九条评估制度的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第十三条关于教师、教练员基本要求的各项顺序进行调整,简化相关表述。

(四)对第二十二条升学通道相关内容进行优化,明确主语表述。

(五)对第二十五条关于足球教学工作量计算的相关表述进行了细化。

(六)对第三十四条关于居住社区的场地配置要求作进一步完善。

此外,根据评估意见,对草案修改二稿中的部分语言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