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粤ICP备11003765号 粤公网安备 44140202000179号
梅州人大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关于《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梅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征求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立法协商会,并在广东、福建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下,与龙岩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大埔县、永定区等地开展协同立法调研。6月1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表决前评估会,对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评估。法制委员会于6月27日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经7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议条例适用范围侧重于暴雨灾害频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增加一章“重点区域”作为第二章,规定具体防御措施。(第二条、第二章)
二、建议将镇街和基层自治组织内容分别单列一条,推动以基层自治的方式应对暴雨灾害。(第六条、第七条)
三、鉴于镇村都有自身应急预案,按照“镇自为战、村自为战”的原则,建议不再列举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具体响应措施,给予镇村更大的灵活空间,侧重于镇村的提前响应、自主响应。(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四、结合梅州实际,建议将洪水防御、地质灾害和山洪防御、文旅场所防御等内容分别单列一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
五、建议增加一条“复盘总结”,推动重点区域范围动态调整和避险搬迁工作。(第三十一条)
六、建议丰富协同专章内容,细化政府协同、部门协同、镇村协同等措施。(第六章)
七、建议对法律责任部分条款作修改完善。(第七章)
此外,建议对草案作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附件:关于《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表决前评估情况的报告
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及其引发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的预警、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对辖区内暴雨灾害频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实行重点治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暴雨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应急处置体系,划定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区域,领导、指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暴雨灾害响应和救灾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负责暴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参与暴雨灾害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民政、文化广电旅游、消防救援、海事、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第六条【镇街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暴雨灾害的预警传播和响应工作,负责预警与响应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组织、风险隐患排查、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灾情险情报告等具体工作,以村(社区)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区,明确并公布转移责任人,对独居老人、伤残人士、留守儿童、孕妇等特殊群体摸清底数、优先转移安置。
第七条【基层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隐患排查、人员转移避险、灾情险情收集上报等暴雨灾害预警、响应和保障工作,结合本地生产生活习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机制,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将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的暴雨灾害防御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八条【应急预案】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应对暴雨灾害的防汛应急预案,每年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汛前应急演练。
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项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教育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职工作和实践经验,科学编写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宣传读本。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暴雨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和防御知识,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公众对暴雨灾害的响应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公益宣传。
第十条【表彰奖励】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成绩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表彰奖励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重点区域
第十一条【重点区域划定】本条例所称重点区域,是指根据历史资料记录,暴雨、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频发多发的地区以及边远山区镇村、与相邻地市交界镇村等区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普查暴雨灾害的基本情况,建立灾害数据库。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对容易发生暴雨、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的区域进行评估,划定重点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每五年更新一次。重点区域的划定根据暴雨灾害防御形势的变化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区域的具体范围以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为单元。
第十二条【风险预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重点区域内的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将存在致灾风险的河道、下水道、道路、桥梁等重要设施,以及山塘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等列为重点监管区域,设置明显标识。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区域暴雨灾害风险预判制度,关注暴雨天气变化及其可能引发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做好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准备。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指导重点区域内的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责任主体根据不同暴雨灾害类型细化应急预案,加强汛前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灾害监测】市、县(市、区)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重点区域内的暴雨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强化科技监测手段,完善监测站网。重点区域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开展规划、建设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暴雨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和维护工作,并根据需要补充设置人工雨量观测筒、水位尺等监测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先期应急处置】重点区域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接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前,对出现暴雨灾害前兆、可能发生威胁人身安全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的区域,或者发生突发性暴雨灾害灾情、险情的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组织人员转移避险,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人员,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点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第三章 预警措施
第十五条【暴雨灾害预警】暴雨灾害预警包括暴雨预警,以及与暴雨相关的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灾害预警。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本行业暴雨灾害风险,按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变更、解除本行业相关预警,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一)暴雨预警由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二)洪水预警由水文机构发布;
(三)山洪灾害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五)其他行业预警由有关部门依职权发布。
预警发布部门应当严密监视暴雨灾害情况变化,提高预警准确率、时效性。
第十六条【隐患排查】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水工程、道路桥梁、电力和通信设备设施、物资储备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进行常态化检查,排查致灾隐患;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汛前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对辖区内暴雨灾害隐患排查、风险警示等工作,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设施的除险加固工作。
第十七条【预警传播1】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快捷通道,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健全县、镇、村、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应急广播、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社交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户到人。
第十八条【预警传播2】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向预警范围内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第四章 响应措施
第十九条【应急处置】出现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中的任一预警时,预警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应当按照预警级别、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立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一)落实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工作制度,及时发布避险意见和风险提示;
(二)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三)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四)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五)停工(业)、停产、停课、停运、休市或者调整工作时间;
(六)法律、法规、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第二十条【洪水防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上下游联调联排工作机制,统筹蓄与泄、上下游和左右岸之间的关系,科学管理水库泄洪和河道行洪,提升洪水防御应对能力。
暴雨灾害预警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工程历史溃口段、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超警河段堤防等的巡查防守,病险水库主汛期原则上空库运行。
水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溃坝溃堤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可能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和山洪防御】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发布后,自然资源、水行政、应急管理以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指导预警范围内的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群测群防,重点巡查预警范围内的山洪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临水临崖危险区、依山建房户、道路和桥梁隐患风险点等地点,加密监测,分析灾害风险,适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第二十二条【文旅防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山区旅游景区、漂流娱乐设施、非开放的自然保护区、林场以及网红打卡点等区域的安全管控。
出现暴雨灾害前兆、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时,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适时采取暂停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游客避险等措施。
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接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布灾害风险提示,根据预警级别采取停止售票、关闭场所、疏散转移、就近避险等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灾害救援】暴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灾害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暴雨灾害引发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中断等威胁公众生命安全情况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根据灾情发展协调空中救援、应急通信等必要的抢险救援支持。
第二十四条【自救互救】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公众,应当主动报告灾情、险情,开展自救互救,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的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措施。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区域划定、监测预报预警、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防御暴雨灾害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演练、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灾后重建和调查评估等所需费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暴雨灾害应急保障资金的分配、管理与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财政支持的暴雨灾害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型农业保险、巨灾保险等多种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服务,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暴雨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救援中伤亡的救援人员按照国家、省的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抚恤慰问。
第二十六条【救援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标准配齐应急救援人员及其营房,配备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保障,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统一调度、调配本级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与属地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志愿队伍。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
第二十七条【物资储备】建立市、县、镇三级防御暴雨灾害物资储备体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完善物资收储仓库和调度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位置、灾情险情特点等,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物资储备计划和标准,落实物资的采购、收储、更新等日常管理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部署、物资配备标准和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工作。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家庭储备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八条【避难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规范化应急避难场所,标注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人口密集的行政村(社区)、自然村,应当至少确定一个应急避难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汛前检查本辖区内的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完善配套生活设施,并在每个应急避难场所指定联系人,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使用。
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依法征用有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单位,以及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要素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健全边远山区的预警信息接收终端设备,完善应急广播、卫星电话、高音喇叭、报警器等传播预警信息的设施设备,村(社区)因地制宜配备铜锣、口哨等简易传播工具。
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指挥协调电信运营商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有权依法征用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电力、供水部门应当建立用电、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保障应急抢险、通信、医院等单位的用电、用水需求。用电、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应当配备自备应急电源、用水。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卫生保障机制,明确卫生应急队伍的医药器械、应急电源、救护车、卫星通信设施等配置标准。
第三十条【科技创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市、县、镇、村四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防汛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完善暴雨灾害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运行方案,整合、共享防灾减灾信息资源。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参与有关设施设备建设。
第三十一条【复盘总结】暴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灾害损失、灾害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情况适时调整重点区域范围,有序推动避险搬迁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时,应当结合暴雨灾害的特点和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暴雨灾害防御要求,统筹安排防御设施建设空间。
第三十二条【气候可行性论证】下列与暴雨灾害有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六章 区域协同
第三十三条【政府协同】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龙岩市人民政府建立韩江—汀江流域上下游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探索建立暴雨灾害联合预警机制和信息平台,推动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实时共享和流域沿线联合预警;
(二)建立水工程调度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做好联合调度等响应措施的相互衔接;
(三)探索建立防汛指挥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协作;
(四)建立灾后重建评估机制,对受灾情况开展联合调查,分析原因,完善防灾减灾体系;
(五)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协同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部门协同】市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与龙岩市相邻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龙岩市、县(区)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下列工作:
(一)加强韩江—汀江流域上下游区域气象、水文监测站点布设的沟通协调,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加密布设气象、水文监测站网;协同做好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
(二)强化韩江—汀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调联动;发现重大防洪风险隐患、实施水工程调度运用等可能影响邻市的,应当及时通知邻市,并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理。
(三)探索地质灾害协同防治,加强极端天气情况下突发地质灾害的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四)推行隐患排查协作,共同开展交界区域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维修、管护等工作。
(五)加强应急救援方面的沟通与协同,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实现信息、通信、交通、救援队伍等资源共享,提高应急救援和基础设施修复能力。
第三十五条【镇村协同】与龙岩市相邻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主动与相邻乡镇、行政村加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合作,共享暴雨灾害前兆、雨情、水情等信息,推动开展联合应急演练以及应急物资、救援队伍、应急避难场所等资源共享。
第三十六条【协作延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地形特征、水系分布特点,加强与龙岩市以外的周边市、县在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上的区域协作,提高暴雨灾害防御能力,共同做好区域、流域联防联控。
第三十七条【人大监督】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与周边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联合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及时发布、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未履行暴雨灾害防御职责、启动应急响应的;
(四)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五)未落实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保障措施的;
(六)其他。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职,但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者因过失在救援过程中对被救援人员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免予处分或者从轻、减轻处分。
除因故意或者过失以外,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对被救援人员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被救援人员拒不配合或者擅自离开安全区域,救援人员履行救援义务,对被救援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不予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3】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制度、协同机制,以及划定的重点区域等,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公布实施。
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对照稿)
(斜体下划线为删去内容,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梅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及其引发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的预警、响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对辖区内暴雨灾害频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实行重点治理。
本条例所称暴雨灾害,是指因暴雨天气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损害的灾害。
第三条【基本原则】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暴雨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应急处置体系,划定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协助、指导领导、指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暴雨灾害响应和救灾工作,协调各类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力量支援救灾。
第五条【部门职责】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负责暴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参与暴雨灾害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民政、文化广电旅游、消防救援、海事、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第六条【镇街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暴雨灾害的预警传播和响应工作,负责预警与响应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组织、风险隐患排查、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灾情险情报告等具体工作,以村(社区)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区,明确并公布转移责任人,对独居老人、伤残人士、留守儿童、孕妇等特殊群体逐一进行排查登记,建立特殊群众临灾转移责任台账摸清底数、优先转移安置。
第七条【基层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隐患排查、人员转移避险、灾情险情收集上报等暴雨灾害预警、响应和保障工作,结合本地生产生活习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机制,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将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的暴雨灾害防御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指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建立防汛责任人制度。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防汛责任人,报本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防汛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三月底前分级公布行政区域以及水利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临水临崖危险区等地点的防汛责任人或者群测群防责任人。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以下工作:
(一)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暴雨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上述工作。
(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人员,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及其主管的涉水工程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为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监测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组织发布山洪灾害预警。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指导群测群防组织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参与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进行应急调查,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五)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排水防涝设施维护和道路、桥梁、路灯等市政公共设施(不含房屋建筑)安全运行和抢修,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和易涝点整改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做好暴雨期间房屋建筑的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指导房屋市政工地做好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撤离、转移;督促、指导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小区防洪排涝措施;指导建筑企业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公路建设和管养单位开展公路巡查排查、应急抢险;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管控存在通行安全隐患的公路、隧道以及桥梁;组织、协调运输力量,做好救援人员、物资以及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八)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优先快速通行;负责路面巡查,实施交通管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管制信息;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九)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防汛减灾工作,督促、指导农作物保护和抢收工作;协助转移农业农村有关从业人员,提供农业救灾复产的技术指导;负责落实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调查核实农业灾害损失信息。
(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受影响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托育机构落实暴雨灾害防御措施,根据情况做好师生和幼儿的安全转移工作;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托育机构开展暴雨灾害防御教育。
(五)水文机构负责管辖范围洪水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工作。
(十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六)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海事、电力、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八条【应急预案】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应对暴雨灾害的防汛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
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并适时修订应对暴雨灾害的防汛应急预案,报本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应对暴雨灾害的防汛应急预案,每年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汛前应急演练。
在建工程、学校、医院、交通运输重点企业、高速公路等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项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适时开展演练。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暴雨灾害等情形,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九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教育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职工作和实践经验,科学编写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宣传读本。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暴雨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和防御知识,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公众对暴雨灾害的响应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公益宣传。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开展暴雨灾害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适时开展演练,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
第八十条【表彰奖励】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成绩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表彰奖励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重点区域
第十一条【重点区域划定】本条例所称重点区域,是指根据历史资料记录,暴雨、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频发多发的地区
以及边远山区镇村、与相邻地市交界镇村等区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普查暴雨灾害的基本情况,建立灾害数据库。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对容易发生暴雨、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的区域进行评估,划定重点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每五年更新一次。重点区域的划定根据暴雨灾害防御形势的变化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区域的具体范围以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为单元。
第十二条【风险预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重点区域内的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将存在致灾风险的河道、下水道、道路、桥梁等重要设施,以及山塘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等列为重点监管区域,设置明显标识。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区域暴雨灾害风险预判制度,关注暴雨天气变化及其可能引发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做好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准备。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指导重点区域内的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责任主体根据不同暴雨灾害类型细化应急预案,加强汛前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十三条【灾害监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重点区域内的暴雨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强化科技监测手段,完善监测站网。暴雨灾害监测站点重点区域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开展规划、建设等工作。
山边、河边、水库下游等暴雨灾害易发多发区以及易受外来洪水影响的区域,以及暴雨灾害敏感区和监测站点稀疏区应当加密暴雨灾害监测站点布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暴雨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和维护工作,并根据需要补充设置人工雨量观测筒、水位尺等监测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暴雨灾害监测站点、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先期应急处置】重点区域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接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前,对出现暴雨灾害前兆、可能发生威胁人身安全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的区域,或者发生突发性暴雨灾害灾情、险情的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组织人员转移避险,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人员,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点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第二三章 预警措施
第九十五条【暴雨灾害预警】暴雨灾害预警包括暴雨预警,以及与暴雨相关的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灾害预警。
第十条【暴雨预警发布】暴雨预警由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预警发布】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本行业暴雨灾害风险,按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变更、解除本行业相关预警,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一)暴雨预警由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二)洪水预警由水文机构发布;
(三)山洪灾害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五)其他行业预警由有关部门依职权发布。
预警发布部门应当严密监视暴雨灾害情况变化,提高预警准确率、时效性。
第三十一十六条【隐患排查】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三防指挥部应当建立暴雨灾害日常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划定存在致灾风险的河道、下水道、道路、桥梁等重要设施,以及山塘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临时板房等重要场所作为重点监管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加强日常与应急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高速公路隐患排查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信息通报、定期会商、隐患排查整治、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制度。
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水工程、道路桥梁、电力和通信设备设施、物资储备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进行常态化检查,排查致灾隐患;各级三防指挥部不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巡查抽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汛前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对辖区内暴雨灾害隐患排查、风险警示等工作,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设施的除险加固工作。
第十三七条【预警传播1】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快捷通道,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加强边远农村、山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及时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行业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接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行业、本系统传播,并组织做好防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在建工程业主单位、学校、医院、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等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健全县、镇、村、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应急广播、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社交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户到人应当因地制宜完善广播、卫星电话等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设施设备,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采取村(居)委广播、鸣锣吹哨、逐户告知、社交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第十八条【预警传播2】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及时向预警范围内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快速、准确、无偿传播统一的预警信息。
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的免费发送。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布设、升级或者改造相应设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
第三四章 响应措施
第十四九条【应急处置】出现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中的任一预警时,预警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应当,以及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值班值守和会商研判,并区分暴雨灾害的不同状态,启动相应状态下的应急响应,按照预警级别、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立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落实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工作制度,及时发布避险意见和风险提示;
(二)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三)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四)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五)停工(业)、停产、停课、停运、休市或者调整工作时间;
(六)法律、法规、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灾害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出现暴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必要的响应措施,向社会公布。
在可能发生威胁人身安全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暴雨灾害,或者采取分洪、泄洪、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需要组织人员转移避险的,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决定、命令,组织转移避险,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人员,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点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人员,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暴雨灾害警戒状态】出现暴雨Ⅳ级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山洪灾害关注预警、洪水蓝色预警中的任一预警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警戒状态,并根据应急预案以及灾情发展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一)三防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关注暴雨灾害发展情况,落实防御措施。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应当组织防汛责任人对沿河地带和中高风险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监测;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
(三)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四)镇(街)值班员应当在应急指挥中心就位,并与村(居)联系对接,提醒村(居)干部待命,将预警信息传递到相关防汛责任人,检查相关防汛责任人是否在岗到位;及时向县(市、区)三防指挥部报送防御工作情况。
(五)做好其他防灾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暴雨灾害戒备状态】出现暴雨Ⅲ级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山洪灾害警戒预警、洪水黄色预警中的任一预警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戒备状态,并根据应急预案以及灾情发展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应当组织防汛责任人,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临水临崖危险区、依山建房户、道路和桥梁隐患风险点等地点,进行巡查监测;通知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削坡建房户、依山建房户加强房前屋后检查;检查疏散路线、应急避难场所等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做好两岸堤防、护岸、水电站等水工程巡查和调度。
(二)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救灾力量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三)镇(街)值班负责人、值班员应当在应急指挥中心就位;有联系任务的镇(街)负责人应当进驻村(居),联系对接防御工作,提醒村(居)干部待命,将预警信息传递到相关防汛责任人;及时向县(市、区)三防指挥部报送防御工作情况。
(四)村(居)干部待命,与所负责的转移人员对接,提前安排临灾地区群众的转移准备工作。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托育机构应当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六)做好其他防灾救灾工作。
第十七条【暴雨灾害防御状态】出现暴雨Ⅱ级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山洪灾害危险预警、洪水橙色预警中的任一预警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防御状态,并根据应急预案以及灾情发展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巡查监测山洪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临水临崖危险区、依山建房户、道路和桥梁隐患风险点全面到位;做好两岸堤防、护岸、水电站等水工程巡查和调度。
(二)暴雨灾害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标明危险区域,封锁沿河道路、桥梁等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三)行业职能部门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区域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
(四)镇(街)主要负责人应当有一人在应急指挥中心就位,检查相关防汛责任人是否在岗到位,检查防御部署工作。
(五)有联系任务的镇(街)负责人应当进驻村(居)并前往联系点,组织落实防御措施,组织镇(街)、村(居)干部敲门入户,转移临灾地区群众;及时向县(市、区)三防指挥部报送防御工作情况。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托育机构的学生和幼儿可以延迟上学、送托,上学、放学、送托途中的学生和幼儿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七)旅游景区、生产基地、工厂、作坊、建筑施工工地、危险化学品企业等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暴雨灾害的情况,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御措施。
(八)做好其他防灾救灾工作。
第十八条【暴雨灾害紧急防御状态】出现暴雨Ⅰ级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洪水红色预警中的任一预警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紧急防御状态,并根据应急预案以及灾情发展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削坡建房、依山建房的群众实施临时避让;做好两岸堤防、护岸、水电站等水工程巡查和调度。
(二)暴雨灾害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三)行业职能部门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
(四)镇(街)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应急指挥中心就位;有联系任务的镇(街)负责人应当前往联系点,指导、组织镇(街)、村(居)干部挨家挨户敲门入户,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及时向县(市、区)三防指挥部报送防御工作情况。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托育机构应当停课(托);未启程上学、送托的学生和幼儿不必到学校上课、送托;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和幼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和幼儿的安全;上学、放学、送托途中的学生和幼儿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六)用人单位根据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保障措施。
(七)公交、客运、货运等道路运输企业做好班线调整以及临时停运工作,适时停驶沿山、沿河以及途经低洼、受灾路段的班线;根据风力、暴雨以及水淹趋势等实际情况,做好局部或者全线停运工作。
(八)旅游景区、生产基地、工厂、作坊、建筑施工工地、危险化学品企业等单位根据暴雨灾害的情况,做好安全防御工作。
(九)做好其他防灾救灾工作。
第十九条【城区暴雨防御】城区暴雨防御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有机结合,利用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实现雨水调蓄功能。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加强协调联动,统筹城区防洪和内涝治理,完善城区排水管网信息平台建设,规范地下开挖活动,提升城区防洪排涝能力。
城区发生暴雨时,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及时对易积水区域、路段开展巡查、排水作业,采取交通疏导、管制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交通拥堵、安全事故的发生。
易涝区域的地下停车场或者下沉式建筑、通道、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设置符合防御暴雨需要的挡水和排水设施、警示标志以及群众紧急避险疏散的安全指引,推广使用积水深度监测预警设施。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外窗、阳台等的防护设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洪水防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上下游联调联排工作机制,统筹蓄与泄、上下游和左右岸之间的关系,科学管理水库泄洪和河道行洪,提升洪水防御应对能力。
暴雨灾害预警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工程历史溃口段、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超警河段堤防等的巡查防守,病险水库主汛期原则上空库运行。
水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溃坝溃堤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可能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和山洪防御】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发布后,自然资源、水行政、应急管理以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指导预警范围内的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群测群防,重点巡查预警范围内的山洪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临水临崖危险区、依山建房户、道路和桥梁隐患风险点等地点,加密监测,分析灾害风险,适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第二十二条【文旅防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山区旅游景区、漂流娱乐设施、非开放的自然保护区、林场以及网红打卡点等区域的安全管控。
出现暴雨灾害前兆、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时,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适时采取暂停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游客避险等措施。
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接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布灾害风险提示,根据预警级别采取停止售票、关闭场所、疏散转移、就近避险等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灾害救援】暴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灾害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暴雨灾害引发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中断等威胁公众生命安全情况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根据灾情发展协调空中救援、应急通信等必要的抢险救援支持。
第二十四条【自救互救】公众应当根据暴雨灾害预警,采取避险措施,减少外出,避免到暴雨、洪水发生的区域活动,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险。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为公众提供避险、避雨场所。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公众,应当第一时间主动报告暴雨灾害前兆或者灾情、险情,开展自救互救,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的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单位自救】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立即疏散、撤离、安置受暴雨威胁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人员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四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五条【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区域划定、监测预报预警、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防御暴雨灾害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演练、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灾后重建和调查评估等所需费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暴雨灾害应急保障资金的分配、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保险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财政支持的暴雨灾害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型农业保险、巨灾保险等多种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服务,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暴雨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救援中伤亡的救援人员按照国家、省的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抚恤慰问。
第二十三六条【救援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标准配齐应急救援人员及其营房,配备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按照三防指挥部的指令进行抢险救援。
有暴雨灾害防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抢险救援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保障,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统一调度、调配本级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与属地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志愿队伍,发动党员、网格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参与应急救援。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应当服从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
第二十四条【应急培训】有暴雨灾害防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防汛责任人进行培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在建工程、学校、医院、交通运输重点企业、高速公路等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暴雨灾害防御培训。
第二十五条【军地协同】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三防指挥部与驻梅部队的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统筹应急资源和救援力量,保障暴雨灾害应急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根据灾情需要,镇(街)人民武装部做好民兵参与抢险救援准备工作,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动用民兵参与抢险救援;遇有紧急、特殊情况,可以边行动、边请示,保障民兵快速出动。
第二十九七条【物资储备】建立市、县、镇三级防御暴雨灾害物资储备体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完善物资收储仓库和调度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位置、灾情险情特点等,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物资储备计划和标准,落实物资的采购、收储、更新等日常管理制度。
防御暴雨灾害物资储备以政府自行储备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企业、其他组织代为储备,或者通过与企业签订抢险机械租赁协议等方式,保障物资供应和抢险救灾需要。
应急管理、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电力等部门应当做好本行业防御暴雨灾害物资储备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部署、物资配备标准和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工作。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家庭储备生活必需品。
第三十二十八条【避难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规范化应急避难场所,标注明显标志,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人口密集的行政村(社区)、自然村,应当至少确定一个应急避难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汛前检查本辖区内的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完善配套生活设施,并在每个应急避难场所指定联系人,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使用。
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依法征用有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单位,以及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应急避难场所与酒店、民宿等设施融合共建、综合利用。
第二十八九条【要素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健全边远山区的预警信息接收终端设备,完善应急广播、卫星电话、高音喇叭、报警器等传播预警信息的设施设备,村(社区)因地制宜配备铜锣、口哨等简易传播工具完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暴雨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信畅通。
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指挥协调电信运营商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有权依法征用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电力、供水部门应当建立用电、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保障应急抢险、通信、医院等单位的用电、用水需求。用电、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应当配备自备应急电源、用水。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卫生保障机制,明确卫生应急队伍的医药器械、应急电源、救护车、卫星通信设施等配置标准。
暴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清理垃圾、淤泥等,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二条【科技创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对暴雨灾害的次数、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灾害数据库,推进智慧气象与各部门各行业对接,并根据灾害分布情况和评估结果,划定暴雨灾害风险区域等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市、县、镇、村四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防汛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完善暴雨灾害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运行方案,整合、共享防灾减灾信息资源。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参与有关设施设备建设。
第三十一条【复盘总结】暴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灾害损失、灾害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情况适时调整重点区域范围,有序推动避险搬迁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时,应当结合暴雨灾害的特点和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暴雨灾害防御要求,统筹安排防御设施建设空间。
第三十四二条【气候可行性论证】下列与暴雨灾害有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五六章 区域协同
第三十五三条【政府协同】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龙岩市人民政府建立韩江—汀江流域上下游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做好以下工作:协同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和解决暴雨灾害防御的重大或者紧急问题,实时共享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加强会商研判,并做好联合调度等响应措施的相互衔接,加强应急救援协作。
(一)探索建立暴雨灾害联合预警机制和信息平台,推动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实时共享和流域沿线联合预警;
(二)建立水工程调度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做好联合调度等响应措施的相互衔接;
(三)探索建立防汛指挥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协作;
(四)建立灾后重建评估机制,对受灾情况开展联合调查,分析原因,完善防灾减灾体系;
(五)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协同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四条【部门协同】市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与龙岩市相邻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龙岩市、县(区)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下列工作:
(一)加强韩江—汀江流域上下游区域气象、水文监测站点布设的沟通协调,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加密布设气象、水文监测站网;加强区域暴雨灾害的会商研判,探索建立暴雨灾害联合预警机制,协同做好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
(二)强化韩江—汀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调联动,加强水工程调度信息共享;发现重大防洪风险隐患、实施水工程调度运用等可能影响邻市的,应当及时通知邻市,并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共同推动水库扩容提质。
(三)探索地质灾害协同防治,加强极端天气情况下的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互联互通和突发地质灾害的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四)推行隐患排查协作,共同开展交界区域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维修、管护等工作。
(五)加强应急救援方面的沟通与协同,加强跨市相邻的县、镇、村三级的沟通与协同,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实现信息、通信、交通、救援队伍等资源共享,推进应急救援物资、救援队伍、应急避难场所跨区域互助协作,提高应急救援和基础设施修复能力。
第三十五条【镇村协同】与龙岩市相邻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主动与相邻乡镇、行政村加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合作,共享暴雨灾害前兆、雨情、水情等信息,推动开展联合应急演练以及应急物资、救援队伍、应急避难场所等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六条【协作延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地形特征、水系分布特点,加强与龙岩市以外的周边市、县在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上的区域协作,提高暴雨灾害防御能力,共同做好区域、流域联防联控。
第三十八七条【人大监督】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与周边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代表联合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监督。
第六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八条【法律责任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暴雨灾害防御职责、启动应急响应的;
(四)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保障措施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十九条【法律责任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承担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中,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职,但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者因过失在救援过程中对被救援人员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免予处分或者从轻、减轻处分。
除因故意或者过失以外,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对被救援人员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被救援人员拒不配合或者擅自离开安全区域,救援人员履行救援义务,对被救援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不予追究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免予处分或者从轻、减轻处分:
(一)在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中尽力履职,但因客观条件所限而出现工作失误的;
(二)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外,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对被救援人员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三)被救援人员拒不配合救援或者擅自离开安全区域,救援人员履行救援义务,对被救援人员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3】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传播、发送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
(二)不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暴雨灾害防御措施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制度、协同机制,以及划定的重点区域等,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公布实施。
附件
关于《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表决前评估情况的报告
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6月12日召开了《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表决前评估会,邀请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实务部门人员等进行了表决前评估。现将表决前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估意见
评估会认为,2024年的“6·16”特大暴雨灾害,给韩江—汀江流域沿线,特别是梅州、龙岩两市交界的边远山区镇村造成重大损失,为吸取灾害教训,总结抗灾经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并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区域协同立法”的部署要求,开展梅州、龙岩两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协同立法,很有必要。通过专门设置协同专章,建立两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气象、应急、水务、水文、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联合预警、信息共享、联合调度、联防联控等工作机制,突出增强镇村应对暴雨灾害的预警响应能力,将为跨省流域暴雨灾害防治提供法治保障。
二、具体问题的评估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与会人员认为,条例适用范围应当以全市行政区域为基础的同时,科学合理划定重点区域,设置重点区域专章规定具体防御措施。
(二)关于部门职责
与会人员认为,有些部门的职责表述不够明确,所列部门也过多和笼统。
(三)关于预警措施
与会人员认为,暴雨灾害预警的分类、级别等内容不排除以后有修改可能,不宜在条例中作过细规定,预警与预警信号发布受众的区别也值得关注。
(四)关于响应措施
与会人员认为,启动应急响应后的响应措施规定不够充实,地质灾害、山洪防御措施的规定有缺失,可以考虑恢复不同预警措施下的具体响应措施规定。
(五)关于指挥系统
与会人员认为,人民政府与三防指挥部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应急指挥应当表述为单一主体较为合适。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与会人员认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条款的内容编排有待完善,要注意与上位法规定的衔接。
三、意见采纳情况
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评估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采纳了与会人员部分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二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主要内容有:
(一)将条例适用范围明确为“本市行政区域”,对暴雨灾害频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实行重点治理,设置“重点区域”专章,补充和调整部分内容。
(二)鉴于上位法和应急预案已详细规定,因此简化部门职责表述,细化镇街、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责表述。
(三)删去暴雨灾害预警具体分类级别内容,合并相关条款。
(四)按照“镇自为战、村自为战”原则,各镇村均有自身应急预案,条例中不宜再作过细规定,列举部分应急措施即可,并补充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条款。
(五)为避免三防指挥部与人民政府职责表述的交叉重复,删去条例中的“三防指挥部”相关表述。
(六)根据市纪委监委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对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内容进行编排梳理,简化相关表述。
此外,根据评估意见,对草案修改二稿中的部分语言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