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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2026年5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是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初审项目。2025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蓝伟东带领班子成员,专门开展了前期立法调研。2026年4月,《条例(草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5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伍德凤就《条例(草案)》审查,到广东汉剧传承研究院听取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也通过数字人大等平台向部分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等征求意见,并形成初审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广东汉剧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东三大剧种之一,与湖北汉剧、闽西汉剧、常德汉剧、陕西汉剧同宗同源,至今已有300多年历史,是客家文化“活态传承”的核心载体,承载着梅州乃至岭南地区的文化根脉。今年中宣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戏剧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安康、武汉、常德、龙岩等地市已出台或启动汉剧立法。广东三大剧种的粤剧、潮剧已完成立法,传承保护效果明显。广东汉剧作为梅州最有辨识度的非遗项目之一,加快立法对传承传播我市非遗文化,推动汉剧振兴,助力五省汉剧联合申遗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合法性
《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充分借鉴武汉、安康等兄弟市立法经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我们初步审查,与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相抵触。
三、关于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市实际,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更加贴近梅州实际,建议对广东汉剧的定义和保护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完善。(第二条、第三条)
(二)更加凸显梅州特色,结合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建议对基本原则内容进一步完善,更加突出客家文化“活态传承”。(第四条)
(三)更加明确梅州急需,切实解决人才断层、市场萎缩等急迫问题。
此外,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草案对照稿)
(斜体下划线为删去内容,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广东汉剧的保护、与传承,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梅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广东汉剧的保护传承、人才培养、创新发展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广东汉剧,是指始于由清代乾隆康乾年间在粤东地区流传,以西皮、二黄为主要声腔,并融合大板、昆腔、广东汉乐(客家音乐)及民间小调等多种音乐元素,舞台语言沿用中州音韵、普通话,具有广东地域特色的传统戏曲剧种,系是客家文化的重要载体,其表演主要分为生、旦、丑、公、婆、净(红净、乌净)七大行当。
第三条【保护对象】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关实物和场所:
(一)广东汉剧的代表性剧目(含当代剧、现代剧)、唱腔音乐、剧本、曲谱、乐器、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与广东汉剧密切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盔头、头饰等制作技艺;
(三)与广东汉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音像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广东汉剧特有的传统习俗,如传统师承体系、行规礼仪、口传技艺等无形传承资源;
(五)与广东汉剧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与发展对象。
第四条【基本原则】 广东汉剧的保护传承发展,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融合创新守正创新、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东汉剧保护、传承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广东汉剧资源调查、场所提供、人员培养、创作展演、理论研究、艺术创新、传播推广、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六条【部门分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东汉剧保护、传承与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广东汉剧保护单位做好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宣传、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和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开展广东汉剧的传承研究、培训展演和剧种推介、文化交流、文化惠民等工作。
第七条【资源调查】 宣传、文化旅游部门统筹指导院团表演团体、教学机构、研究院(所)、博物馆、图书馆、非遗保护机构等,对保留下来的广东汉剧传统剧本曲本和文献资料,开展挖掘、整理、研究、出版、收藏、展览等工作。
广东汉剧资源普查每五年开展一次,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支持建立广东汉剧数字博物馆、广东汉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供广东汉剧资源信息,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提供者。
第八条【编制资源保护清单】 根据广东汉剧资源调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市宣传、文化旅游部门可以编制广东汉剧资源保护清单,将能够体现广东汉剧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项目列入清单,对列入清单内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宣传、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对广东汉剧服装、道具、布景、盔头、头饰等制作技艺开展专项保护,建立健全匠人、传承人信息档案,运用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完整记录工艺流程与核心技艺,完善资料留存、实物收藏以及传承保障机制。
第九条【代表性项目名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广东汉剧资源项目依法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加大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扶持力度。
第十条【设施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广东汉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融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建设与街区改造,科学规划并建设广东汉剧排练演出场所。统筹利用客家围龙屋、历史建筑、工业遗址、老旧闲置剧场等国有房屋、公共场所和设施,合理布局广东汉剧演出空间。
市人民政府、会同梅江区人民政府、大埔县人民政府分别应当在嘉应古城区、大埔县博物馆等区域设立广东汉剧博物馆、艺术展馆等,打造广东汉剧文化名片和展示窗口。
第十一条【社会普及】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以及有条件的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把广东汉剧艺术普及纳入日常服务项目,举办广东汉剧培训,开展广东汉剧演出、角色和行当体验互动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县(市、区)、镇(街)、村(居)利用客家围龙屋、历史建筑、公园广场、文化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引导民间开展广东汉剧表演传唱,不定期举办民间广东汉剧汇演。
鼓励和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设立广东汉剧活动驿站、传承人工作室等传承点。
第十二条【教育普及】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指导和支持开展广东汉剧非遗进校园工作:
(一)鼓励将广东汉剧纳入美育教育体系,支持创建广东汉剧传承艺术特色学校;
(二)鼓励中小学校将广东汉剧列入音乐课教学、课外活动以及课后延时服务内容;
(三)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多种类型的广东汉剧社团、兴趣小组,组织开展研学活动;
(四)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聘用广东汉剧非遗传承人按有关规定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
(五)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到学校开展演出、讲座活动;
(六)支持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欣赏优秀广东汉剧演出;
(七)支持搭建广东汉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展示平台,举办广东汉剧传习普及展演活动。
第十三条【社会参与】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广东汉剧保护传承:
(一)依法设立广东汉剧营业性演出表演团体,成立业余广东汉剧社会组织等,建设广东汉剧展示、传习场所,从事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工作;
(二)举办广东汉剧演出、提供设施场地、赞助广东汉剧活动、支持广东汉剧传播推广等;
(三)整理、翻译、出版广东汉剧文献、典籍、影像、音像等;
(四)捐赠广东汉剧相关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实物等;
(五)依法捐资或者设立公益基金,资助广东汉剧保护传承;
(六)资助其他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用于广东汉剧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媒体宣传】 市、县级(市、区)宣传、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广东汉剧传播推广、展示展演、文化交流等活动,提高广东汉剧的文化影响力。
鼓励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与互联网平台加强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网络观演的广东汉剧优秀作品,扩大广东汉剧传播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节目、设立公众号等形式,宣传推广广东汉剧作品、传播普及广东汉剧知识。
第十五条【公益推广】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公园、广场、街区、公共交通等候区域以及其他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开展广东汉剧公益性宣传。
第十六条【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旅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广东汉剧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广东汉剧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职责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人才规划和培训计划,加大对广东汉剧领军人物、紧缺人才和后备人才的培育力度,加强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第十七条【办学要求】 建立完善不同层次学校贯通培养机制,形成广东汉剧艺术人才培养学历教育体系。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广东汉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
鼓励广东汉剧表演团体、职业学校与高等院校合作,通过委托培养、短期进修、合作办学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拓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第十八条【院团人才培育】 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完善广东汉剧艺术人才学习、演出、交流、参赛等的培养机制,发挥老艺术家传帮带作用,突出中年骨干示范作用,重视青年人才培养使用,形成广东汉剧艺术人才梯队。
支持广东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成立工作室,通过开展带徒授艺、参与广东汉剧艺术教学、演出等方式,培育广东汉剧后备人才。
第十九条【优化人才招聘】 市、县级(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广东汉剧专业人员特点,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面试或者直接业务考核等方式引进招聘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员。
第二十条【转岗制度】 市、县级(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宣传、文化旅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国有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建立广东汉剧优秀从业人员转岗制度,对广东汉剧戏曲武功等特殊岗位从业人员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加强转岗培训,引导、支持其从事公共文化服务、艺术教学以及编导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剧目创作】 鼓励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学校、研究创作机构、代表性传承人等在剧本创作、唱腔音乐、表演程式、舞台美术、服装道具、演出展示等方面推动广东汉剧创新发展。
鼓励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编排体现红色文化、客家文化以及其他具有时代特征、满足群众和市场需求的优秀剧目,推动广东汉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二十二条【对外交流】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在海外设立广东汉剧传承推广中心,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客属地区、赣闽粤原中央苏区等建立合作机制;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参加重大艺术赛事,提升广东汉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文旅融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等单位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推动广东汉剧优秀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
(一)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优秀人文资源和优质自然资源,推出具有广东汉剧艺术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
(二)鼓励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结合现有剧场、历史建筑、旅游景区、公共文化服务等场所,创新演出理念,打造演艺新空间;
(三)组织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结合会展、赛事、节庆、民俗等,开展广东汉剧传播推广、展示展演、参观体验等活动;
(四)鼓励开发具有广东汉剧艺术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支持旅游景区、旅游演艺以及金柚、陶瓷等特色产业与广东汉剧深度融合,开发多类型、高品质、特色化的广东汉剧文创产品;
(五)鼓励培育广东汉剧品牌,将其融入文旅资源宣传推广,提升广东汉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其他推动广东汉剧与旅游融合的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演出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广东汉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开展公益性演出活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开拓演出市场,开展驻场演出、巡回演出、展演汇演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民营院团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业余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营广东汉剧演出表演团体的指导和扶持;业余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营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在进修学习、职称评定上与国有广东汉剧院团表演团体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促进广东汉剧知识产权运用,加强培训和分类指导,在广东汉剧艺术创作、艺术展演、文化创意、文物保护利用等领域引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广东汉剧活动,不得侵犯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表彰奖励】 对在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职责的,由有权关机关责令改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