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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5-28 09:38:59  浏览次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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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天上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认为草案修改二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二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草案表决稿。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对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为避免重复上位法表述,精简条文内容,建议删除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相重复的内容,即草案修改二稿第六条【消防水源建设】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消防水源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村消防取水设施的配套建设。”的表述。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6527

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条例

草案表决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消防水源管理,保障城乡公共消防供水、农村和森林消防取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名词解释】本条例所消防水源是指可供灭火救援使用的各类水源及消防供水取水设施,包括:

(一)市政消火栓等城乡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建设的消火栓系统等建筑消防供水设施,以及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防水池、消火栓等共用消防供水设施;

(三)在农村、森林经确认选址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天然水源或者人工水源,以及为水源配套建设的取水设施等。

【政府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推进农村、森林消防水源建设,将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乡村建设行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消防水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水源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监督检查,督促消防水源维护管理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供水单位履行消防供水和消防水源维护管理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参与城乡公共消防水源验收,发现城乡公共消防水源不适应实际需要的,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增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根据需要提供指导

第五条【消防水源相关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组织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水行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编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的消防水源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城镇,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城乡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进行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六条【消防水源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或者消防水源专项规划的内容组织建设消防水源。消防水源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增建、改建。

第七条农村、森林消防水源取水点选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森林消防水源取水点选址建设工作

经确认选址的农村、森林消防水源,应当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确定维护管理单位。

【村(居)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消防水源选址、建设维护等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损害消防水源行为或者情况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将消防水源建设维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防火公约。

第九条备用消防水源鼓励城乡居民充分利用所在地原有水塘、水井等与生产生活相关的水源,因地制宜设置备用消防水源,并做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清淤工作。

第十条起降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统筹规划建设直升机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灭火救援中取水使用的起降设施

第十【维护管理单位】市政消火栓等城乡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依法由供水单位在供水范围内负责维护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建设的消防水源依法其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负责维护管理。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防水源,依法由物业服务负责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其配建消防水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维护管理。

农村、森林消防水源由依法确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维护管理责任负责消防水源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水源、维护管理制度;

(二)配备明确的消防水源维护管理人员

(三)建立并完善详细的消防水源档案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水源,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水源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五)按要求对消防水源进行试水检测定期清,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出现故障的消防水源设施;

(六)维护消防水源通道具备消防车通行条件;

(七)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应当增加对农村、森林消防水源的巡查频次,及时采取临时补水、清理淤堵等措施保障灭火救援用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供水异常规定】因应急抢修等突发事件影响消防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影响消防供水的程度和范围、预计恢复正常供水的时间。供水单位恢复供水后应当及时将恢复情况告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

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等有可能影响消防供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四条【迁拆规定】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迁移、拆除或者改造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或者拆除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重建。改造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水源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起施行。201910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梅州市人民政府令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