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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根据审议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印发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先后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立法协商会,并到大埔县开展了立法调研。综合各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经7月20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第四条【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修改,突出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在第八条【保护清单】中增加一款,加强对濒临失传的广东汉剧资源保护。
三、对第十二条【汉剧进校园】条款内容进行重组,强化主体责任,增强校园普及力度。
四、在第十四条【汉剧宣传】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加强对广东汉剧文化内涵的挖掘和推广。
五、对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人才方面的内容进行充实完善,适应广东汉剧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六、在第二十条【对外交流】中细化与其他汉剧流播地的协同保护内容。
七、新增第二十二条【汉剧文创】和第二十三条【跨界联动】,推动广东汉剧更加接地气发展。
此外,对草案作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6年7月21日
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广东汉剧的保护与传承,推动客家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广东汉剧的保护传承、人才培养、创新发展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广东汉剧(1956年定名,原名外江戏),是指清代康乾年间流入粤东地区,以西皮、二黄为主要声腔,并融合客家音乐、大板、昆腔以及民间小调等多种音乐元素,舞台语言沿用中州音韵,表演主要分为生、旦、丑、公、婆、红净、乌净七大行当,具有广东地域特色的传统戏曲剧种,是客家文化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保护对象】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等价值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关实物和场所:
(一)广东汉剧的代表性剧目(含传统戏、新编历史剧、现代戏)、音乐、唱腔、剧本、曲谱、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与广东汉剧密切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盔帽、配饰、鞋靴等制作技艺;
(三)与广东汉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音像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等;
(四)广东汉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其他需要保护传承发展的对象。
第四条【基本原则】 广东汉剧的保护传承发展,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守正创新、服务人民的原则,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广东汉剧优秀传统文化。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广东汉剧资源普查、场所提供、人才培养、创作展演、理论研究、艺术创新、传播推广、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六条【部门分工】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宣传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广东汉剧保护单位做好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以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开展广东汉剧的传承研究、培训展演、剧种推介、文化交流、文化惠民等工作。
第七条【资源普查】 宣传、文化旅游部门统筹指导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表演团体、教学机构、研究院(所)、博物馆、图书馆、非遗保护机构等单位,对广东汉剧剧本、曲谱和文献资料,开展挖掘、整理、研究、出版、收藏、展览等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广东汉剧资源信息。广东汉剧资源普查定期开展,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宣传、文化旅游部门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建立广东汉剧数字博物馆、广东汉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对传统剧目核心资源进行音像全景记录。
第八条【保护清单】 根据广东汉剧资源普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市宣传、文化旅游部门编制广东汉剧资源保护清单,将体现广东汉剧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美学、创新等价值的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对象列入清单,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对濒临失传的广东汉剧代表性剧目、音乐、唱腔、剧本、曲谱、表演艺术、舞台美术、制作技艺等资源,宣传、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及时实施抢救性保护。
第九条【非遗名录】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广东汉剧资源项目依法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分级传习补助机制,落实传承经费等相关政策。
第十条【汉剧进基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广东汉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融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更新与街区改造,科学规划并建设广东汉剧排练演出场所,统筹利用客家围龙屋、古建筑、工业遗址、老旧闲置剧场等房屋、公共场所和设施,合理布局广东汉剧演出空间。
市人民政府、梅江区人民政府、大埔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在嘉应古城、大埔县博物馆等区域设立广东汉剧博物馆、艺术展馆或者其他展示窗口,利用古戏台、古建筑等演出场所,组织接地气的广东汉剧代表性剧目展演、互动等活动,打造广东汉剧文化名片。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戏台建设,保护修缮并合理利用古戏台、古遗迹,促进广东汉剧普及与推广。
第十一条【汉剧推广】 广东汉剧保护单位以及有条件的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将广东汉剧艺术普及纳入日常服务项目,定期举办广东汉剧培训,开展广东汉剧展演、角色和行当体验互动等活动。
支持县(市、区)、镇(街)、村(居)利用客家围龙屋、古戏台、古建筑、公园、广场、河堤、文化站、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引导民间日常开展广东汉剧表演传唱,推动广东汉剧融入娱乐、民俗活动。
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设立广东汉剧活动驿站、传承人工作室等传承点。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公园、广场、街区、公共交通等候区域以及其他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免费开展广东汉剧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汉剧进校园】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广东汉剧纳入美育教育体系,支持编写广东汉剧普及教育读本,创建广东汉剧传承艺术特色学校、特色课堂,将有广东汉剧艺术特长的学生纳入艺术特长生招生范围。
支持幼儿园结合幼儿身心特点,通过广东汉剧游戏活动、手工体验、脸谱涂鸦、卡通文创等形式对幼儿开展趣味启蒙。
支持学校将广东汉剧列入音乐课教学、课外活动、课后延时服务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欣赏广东汉剧演出,并与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建立合作关系,为有广东汉剧艺术特长的学生提供实习、就业机会。
市、县级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推荐广东汉剧代表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组织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到学校开展演出、讲座、教学等活动,为学校开展广东汉剧教育教学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社会参与】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一)依法设立广东汉剧营业性表演团体,成立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建设广东汉剧演出、展示、传习场所;
(二)举办广东汉剧演出,提供设施场地,赞助广东汉剧活动,支持广东汉剧传播推广;
(三)整理、翻译、出版广东汉剧文献、典籍、音像资料等,参与广东汉剧剧本、曲谱等创作;
(四)捐赠广东汉剧相关文献档案、音像资料、实物等;
(五)依法捐资或者设立公益基金,资助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活动;
(六)参与其他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十四条【汉剧宣传】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广东汉剧传播推广、展示展演、文化交流等活动,将广东汉剧融入城市形象推广和宣传体系,提高广东汉剧的文化影响力和知名度。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以及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挖掘、整理广东汉剧优秀传统剧目中蕴含的经典故事、道德理念和人文精神,通过编写普及读物、制作传播内容等方式,推动广东汉剧剧本故事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结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家风家教等实践活动,面向全社会开展客家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美德熏陶。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与互联网平台等主体加强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等,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广东汉剧剧目、动漫、游戏、短视频和影视剧等优秀作品,扩大广东汉剧在青少年群体中的传播覆盖面和影响力。
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节目,运营社交媒体账号等形式,邀请广东汉剧艺术名家、代表性传承人等开展短视频展演、名家访谈、剧目推介等宣传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创新发展】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学校、研究创作机构、代表性传承人等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等现代科技手段,在剧本、音乐、唱腔、曲谱、表演艺术、舞台美术、制作技艺、演出展示等方面推动广东汉剧创新发展。
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应当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市场,创排体现红色文化、客家文化、中原文化、侨乡文化、现代文化等元素,以及其他体现时代发展,满足不同年龄段群众和不同层次市场需求的优秀剧目,推动广东汉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可以通过公开征集、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整理改编和新编的优秀广东汉剧剧本。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广东汉剧剧本创作。
第十六条【人才建设】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广东汉剧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涵盖编剧、表演等各领域的广东汉剧青年人才培养计划,推动建成专业能力强、层次结构合理的优秀青年演职员队伍;加大青年领军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参评高层次戏剧艺术代表性奖项;加强优秀青年演员、主创人员选拔培养,支持其深造提高、演出参赛、访问交流,为其成长成才搭建舞台、提供渠道。
支持广东汉剧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历提升、申报职称评审等活动。
第十七条【人才培育】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广东汉剧后备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艺术院校开设广东汉剧相关专业,建立完善不同层次学校贯通培养机制;完善广东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兼职授课机制,提升师资力量配备和专业建设水平;探索与国内知名戏曲艺术院校合作建立广东汉剧人才委托培养机制,拓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市、县(市、区)教育、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支持艺术院校开设广东汉剧幼苗班,面向适龄少年儿童开展广东汉剧启蒙教育、基本功训练和剧目教学,建立早期发现、系统培养的后备人才遴选和培育机制。
支持广东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成立工作室,通过开展带徒授艺等方式,培育广东汉剧后备人才。广东汉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帮带成效、质量,纳入年度活态传承评估核心指标。
第十八条【人才招引】 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引进广东汉剧专业相关人才,或者结合本地区广东汉剧从业人员特点,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择优公开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支持举办广东汉剧技能大赛,通过剧目汇演、专项技艺比拼、基本功展示等形式,发现和选拔优秀广东汉剧人才与后备力量。
第十九条【转岗制度】 对广东汉剧戏曲武功等特殊岗位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宣传、文化旅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加强转岗培训,引导、支持其从事公共文化服务、艺术教学、艺术编导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条【对外交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客属地区设立广东汉剧传承推广中心,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参加重大艺术赛事,提升广东汉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汉剧文化的国际辨识度。
第二十一条【文旅融合】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等单位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推动广东汉剧优秀传统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
(一)合理利用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推出具有广东汉剧艺术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
(二)鼓励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结合现有剧场、古建筑、古戏台、古镇、旅游景区等场所,创新演出理念,打造演艺新空间;
(三)组织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结合会展、赛事、节庆、农事、时令、民俗活动等,开展广东汉剧传播推广、展示展演、参观体验等活动;
(四)培育广东汉剧品牌,将其融入文旅资源宣传推广,提升广东汉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其他推动广东汉剧与旅游融合的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汉剧文创】 支持文创工作室和相关企业等深度挖掘广东汉剧脸谱、服饰、盔帽、行当、剧目等特色元素,面向青少年开发研学教具、卡通文具、手工体验包、校园国风周边等趣味文创产品,打造广东汉剧IP潮玩盲盒、国风配饰、数字表情包等潮流文创,搭建线上新媒体销售与传播渠道。
推动广东汉剧与金柚、茶叶、陶瓷等本土特色产业深度融合,创新推出融合广东汉剧传统纹样、戏曲元素的陶瓷茶具、茶礼包装、金柚礼盒等文创产品。支持旅游景区、特色民宿、文旅驿站、餐饮名店等场所布局广东汉剧文创展销与体验点位,开发便携汉剧伴手礼、戏台实景纪念藏品、沉浸式体验服务。
第二十三条【跨界联动】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与广东汉乐演奏团体建立常态化联动合作机制,立足两者同根同源的艺术根基,在唱腔配乐融合、剧目音乐创编、艺术教研交流、非遗传播推广等方面深化资源互通、业态互补,打造戏乐融合的特色精品剧目,联合开展专场展演、非遗宣讲、文旅演艺活动。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与客家山歌剧表演团体探索建立合作机制,在剧目创作、展演交流、学术研究、宣传推广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创作融合两种艺术特色的跨界剧目,共同参与重大文化旅游活动,推动广东汉剧与客家山歌剧协同传承、创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演出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广东汉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社会组织等进社区、进乡村、进景区开展惠民演出和公益性活动。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开拓演出市场,开展餐饮场所等区域驻场演出、巡回演出、展演汇演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国有院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建设,引导其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内部改革,健全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人员、业务骨干以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薪酬制度,激发传承活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
第二十六条【民营院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营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的指导和扶持。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营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在进修学习、职称评定上与国有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享有同等待遇。
支持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营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平等运用广东汉剧相关资源,对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反响好的广东汉剧剧目给予场地优惠、宣传引流等扶持,培育发展多元化广东汉剧文化市场。
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促进广东汉剧知识产权运用,加强培训和分类指导,在广东汉剧艺术创作、艺术展演、文化创意、文物保护利用等领域引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广东汉剧活动,不得侵犯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表彰奖励】 对在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广东汉剧从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对获得重要奖项或者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广东汉剧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申报相关层级的职称评定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长期从事广东汉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学术成果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职责或者义务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稿对照稿)
(斜体下划线为删去内容,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广东汉剧的保护与传承,推动客家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广东汉剧的保护传承、人才培养、创新发展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广东汉剧(1956年定名,原名外江戏),是指由清代康乾年间在流入粤东地区流传,以西皮、二黄为主要声腔,并融合客家音乐、大板、昆腔以及民间小调等多种音乐元素,舞台语言沿用中州音韵、普通话,其表演主要分为生、旦、丑、公、婆、红净、乌净七大行当,具有广东地域特色的传统戏曲剧种,是客家文化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保护对象】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等价值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关实物和场所:
(一)广东汉剧的代表性剧目(含传统戏、新编历史剧、当代剧、现代剧戏)、音乐、唱腔、剧本、曲谱、表演艺术、乐器、传统舞台美术等;
(二)与广东汉剧密切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盔头帽、头配饰、鞋靴等制作技艺;
(三)与广东汉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音像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等;
(四)广东汉剧特有的传统习俗,包括师承体系、行规礼仪、口传技艺等无形传承资源;
(五)与广东汉剧密切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发展的对象。
第四条【基本原则】 广东汉剧的保护传承发展,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守正创新、服务人民的原则,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广东汉剧优秀传统文化。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广东汉剧资源普查、场所提供、人才培养、创作展演、理论研究、艺术创新、传播推广、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六条【部门分工】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宣传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广东汉剧保护单位做好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以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开展广东汉剧的传承研究、培训展演、剧种推介、文化交流、文化惠民等工作。
第七条【资源普查】 宣传、文化旅游部门统筹指导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表演团体、教学机构、研究院(所)、博物馆、图书馆、非遗保护机构等单位,对广东汉剧剧本、曲谱和文献资料,开展挖掘、整理、研究、出版、收藏、展览等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广东汉剧资源信息。广东汉剧资源普查定期开展,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宣传、文化旅游部门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建立广东汉剧数字博物馆、广东汉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对传统剧目核心资源进行音像全景记录。
第八条【保护清单】 根据广东汉剧资源普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市宣传、文化旅游部门编制广东汉剧资源保护清单,将体现广东汉剧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美学、创新等价值的项目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对象列入清单,对列入清单内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宣传、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对广东汉剧服装、道具、布景、盔头、头饰、鞋靴等制作技艺开展专项保护,建立健全匠人、传承人信息档案,运用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完整记录工艺流程与核心技艺,完善资料留存、实物收藏以及传承保障机制。
对濒临失传的广东汉剧代表性剧目、音乐、唱腔、剧本、曲谱、表演艺术、舞台美术、制作技艺等资源,宣传、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及时实施抢救性保护。
第九条【非遗名录】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广东汉剧资源项目依法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分级传习补助机制,落实传承经费、职称评定、薪酬保障等相关政策。
第十条【汉剧进基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广东汉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融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更新与街区改造,科学规划并建设广东汉剧排练演出场所,统筹利用客家围龙屋、古建筑、工业遗址、老旧闲置剧场等房屋、公共场所和设施,合理布局广东汉剧演出空间。
市人民政府、梅江区人民政府、大埔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在嘉应古城、大埔县博物馆等区域设立广东汉剧博物馆、艺术展馆或者其他展示窗口,利用古戏台、古建筑等演出场所,组织接地气的广东汉剧代表性剧目展演、互动等活动,打造广东汉剧文化名片。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戏台建设,保护修缮并合理利用古戏台、古遗迹,促进广东汉剧普及与推广。
第十一条【汉剧推广】 广东汉剧保护单位以及有条件的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将广东汉剧艺术普及纳入日常服务项目,定期举办广东汉剧培训,开展广东汉剧展演、角色和行当体验互动等活动。
支持县(市、区)、镇(街)、村(居)利用客家围龙屋、古戏台、古建筑、公园、广场、河堤、文化站、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引导民间日常开展广东汉剧表演传唱,推动广东汉剧融入娱乐、民俗活动。
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设立广东汉剧活动驿站、传承人工作室等传承点。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公园、广场、街区、公共交通等候区域以及其他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免费开展广东汉剧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汉剧进校园】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方式支持广东汉剧非遗进校园工作:
(一)将广东汉剧纳入美育教育体系,编写广东汉剧普及教育读本,创建广东汉剧传承艺术特色学校;
(二)支持学校将广东汉剧列入音乐课教学、课外活动、课后延时服务内容;
(三)支持学校建立广东汉剧社团、兴趣小组,组织开展研学活动;
(四)支持学校聘用广东汉剧代表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
(五)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到学校开展演出、讲座、教学等活动;
(六)支持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欣赏广东汉剧演出;
(七)搭建广东汉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展示平台,举办广东汉剧传习普及展演活动;
(八)支持广东汉剧非遗进校园工作的其他方式。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广东汉剧纳入美育教育体系,支持编写广东汉剧普及教育读本,创建广东汉剧传承艺术特色学校、特色课堂,将有广东汉剧艺术特长的学生纳入艺术特长生招生范围。
支持幼儿园结合幼儿身心特点,通过广东汉剧游戏活动、手工体验、脸谱涂鸦、卡通文创等形式对幼儿开展趣味启蒙。
支持学校将广东汉剧列入音乐课教学、课外活动、课后延时服务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欣赏广东汉剧演出,并与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建立合作关系,为有广东汉剧艺术特长的学生提供实习、就业机会。
市、县级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推荐广东汉剧代表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组织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到学校开展演出、讲座、教学等活动,为学校开展广东汉剧教育教学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社会参与】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一)依法设立广东汉剧营业性表演团体,成立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建设广东汉剧演出、展示、传习场所;
(二)举办广东汉剧演出,提供设施场地,赞助广东汉剧活动,支持广东汉剧传播推广;
(三)整理、翻译、出版广东汉剧文献、典籍、音像资料等,参与广东汉剧剧本、曲谱等创作;
(四)捐赠广东汉剧相关文献档案、音像资料、实物等;
(五)依法捐资或者设立公益基金,资助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活动;
(六)参与其他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十四条【汉剧宣传】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广东汉剧传播推广、展示展演、文化交流等活动,将广东汉剧融入城市形象推广和宣传体系,提高广东汉剧的文化影响力和知名度。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以及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挖掘、整理广东汉剧优秀传统剧目中蕴含的经典故事、道德理念和人文精神,通过编写普及读物、制作传播内容等方式,推动广东汉剧剧本故事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结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家风家教等实践活动,面向全社会开展客家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美德熏陶。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与互联网平台等主体加强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等,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广东汉剧剧目、动漫、游戏、短视频和影视剧等优秀作品,扩大广东汉剧在青少年群体中的传播覆盖面和影响力。
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节目,运营社交媒体账号等形式,邀请广东汉剧艺术名家、代表性传承人等开展短视频展演、名家访谈、剧目推介等宣传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创新发展】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学校、研究创作机构、代表性传承人等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等现代科技手段,在剧本、音乐、唱腔、曲谱、表演艺术、舞台美术、制作技艺、演出展示等方面推动广东汉剧创新发展。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应当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市场,创排体现红色文化、客家文化、中原文化、侨乡文化、现代文化等元素,以及其他体现时代发展,满足不同年龄段群众和不同层次市场需求的优秀剧目,推动广东汉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可以通过公开征集、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整理改编和新编的优秀广东汉剧剧本。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广东汉剧剧本创作。
第十六条【人才建设】 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旅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广东汉剧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广东汉剧艺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职责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人才规划和培训计划,加大对广东汉剧领军人物、紧缺人才、教学人才、后备人才的培育力度,加强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市、县(市、区)文化旅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广东汉剧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涵盖编剧、表演等各领域的广东汉剧青年人才培养计划,推动建成专业能力强、层次结构合理的优秀青年演职员队伍;加大青年领军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参评高层次戏剧艺术代表性奖项;加强优秀青年演员、主创人员选拔培养,支持其深造提高、演出参赛、访问交流,为其成长成才搭建舞台、提供渠道。
支持广东汉剧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历提升、申报职称评审等活动。
第十七条【办学要求】 建立完善不同层次学校贯通培养机制,形成广东汉剧艺术人才培养学历教育体系。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广东汉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
鼓励广东汉剧表演团体、职业学校与高等院校、戏剧学院等合作,通过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短期进修、合作办学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拓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第十八七条【人才培育】 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完善广东汉剧艺术人才学习、演出、交流、参赛等的培养机制,发挥老艺术家传帮带作用,突出中年骨干示范作用,重视青年人才培养使用,形成广东汉剧艺术人才梯队。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广东汉剧后备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艺术院校开设广东汉剧相关专业,建立完善不同层次学校贯通培养机制;完善广东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兼职授课机制,提升师资力量配备和专业建设水平;探索与国内知名戏曲艺术院校合作建立广东汉剧人才委托培养机制,拓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市、县(市、区)教育、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支持艺术院校开设广东汉剧幼苗班,面向适龄少年儿童开展广东汉剧启蒙教育、基本功训练和剧目教学,建立早期发现、系统培养的后备人才遴选和培育机制。
支持广东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成立工作室,通过开展带徒授艺等方式,培育广东汉剧后备人才。广东汉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帮带成效、质量,纳入年度活态传承评估核心指标。
第十九八条【人才招引】 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广东汉剧专业人员特点,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引进广东汉剧专业相关人才,或者结合本地区广东汉剧从业人员特点,通过面试、直接业务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择优公开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支持举办广东汉剧技能大赛,通过剧目汇演、专项技艺比拼、基本功展示等形式,发现和选拔优秀广东汉剧人才与后备力量。
第二十十九条【转岗制度】 对广东汉剧戏曲武功等特殊岗位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宣传、文化旅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加强转岗培训,引导、支持其从事公共文化服务、艺术教学、艺术编导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外交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客属地区设立广东汉剧传承推广中心,传播客家优秀传统文化,助力人文湾区建设,联络凝聚海外华人。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参加重大艺术赛事,提升广东汉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汉剧文化的国际辨识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戏曲传承发展要求,推动建立全国汉剧流播地的区域协同保护机制,开展以下跨区域多层次交流合作项目,推动汉剧共同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一)协同开展剧本创作、学术交流、艺术研究;
(二)协同组织汉剧演出、展示、推广等活动;
(三)建立区域名家收徒传艺机制;
(四)发挥艺术院校作用,协作开展区域汉剧人才培养;
(五)推动各市汉剧表演团体开展交流合作,保障其跨区域的合法演出活动;
(六)共同创建汉剧保护传承研究基地;
(七)其他依法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的项目。
第二十二一条【文旅融合】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等单位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推动广东汉剧优秀传统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
(一)合理利用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推出具有广东汉剧艺术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
(二)鼓励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结合现有剧场、古建筑、古戏台、古镇、旅游景区等场所,创新演出理念,打造演艺新空间;
(三)组织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结合会展、赛事、节庆、农事、时令、民俗活动等,开展广东汉剧传播推广、展示展演、参观体验等活动;
(四)培育广东汉剧品牌,将其融入文旅资源宣传推广,提升广东汉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其他推动广东汉剧与旅游融合的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汉剧文创】 支持文创工作室和相关企业等深度挖掘广东汉剧脸谱、服饰、盔帽、行当、剧目等特色元素,面向青少年开发研学教具、卡通文具、手工体验包、校园国风周边等趣味文创产品,打造广东汉剧IP潮玩盲盒、国风配饰、数字表情包等潮流文创,搭建线上新媒体销售与传播渠道。
推动广东汉剧与金柚、茶叶、陶瓷等本土特色产业深度融合,创新推出融合广东汉剧传统纹样、戏曲元素的陶瓷茶具、茶礼包装、金柚礼盒等文创产品。支持旅游景区、特色民宿、文旅驿站、餐饮名店等场所布局广东汉剧文创展销与体验点位,开发便携汉剧伴手礼、戏台实景纪念藏品、沉浸式体验服务。
第二十三条【跨界联动】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与广东汉乐演奏团体建立常态化联动合作机制,立足两者同根同源的艺术根基,在唱腔配乐融合、剧目音乐创编、艺术教研交流、非遗传播推广等方面深化资源互通、业态互补,打造戏乐融合的特色精品剧目,联合开展专场展演、非遗宣讲、文旅演艺活动。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与客家山歌剧表演团体探索建立合作机制,在剧目创作、展演交流、学术研究、宣传推广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创作融合两种艺术特色的跨界剧目,共同参与重大文化旅游活动,推动广东汉剧与客家山歌剧协同传承、创新发展。
第二十三四条【演出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广东汉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社会组织等进社区、进乡村、进景区开展惠民演出和公益性活动。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开拓演出市场,开展餐饮场所等区域驻场演出、巡回演出、展演汇演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国有院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建设,引导其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内部改革,健全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人员、业务骨干以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薪酬制度,激发传承活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
第二十四六条【民营院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营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的指导和扶持。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营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在进修学习、职称评定上与国有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享有同等待遇。
支持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营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平等运用广东汉剧相关资源,对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反响好的广东汉剧剧目给予场地优惠、宣传引流等扶持,培育发展多元化广东汉剧文化市场。
第二十五七条【知识产权】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促进广东汉剧知识产权运用,加强培训和分类指导,在广东汉剧艺术创作、艺术展演、文化创意、文物保护利用等领域引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广东汉剧活动,不得侵犯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八条【表彰奖励】对在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广东汉剧从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对获得重要奖项或者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广东汉剧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申报相关层级的职称评定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长期从事广东汉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学术成果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二十七九条【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职责或者义务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三十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