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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立法后评估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工作组
2026年7月
《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3年进行了修正,于2024年进行了执法检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地提升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和地方立法质量,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今年成立评估工作组,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法规实施机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评估工作要求,通过专题调研、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提交了法规实施机关评估意见。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意见,形成了立法后评估报告(草案),就草案征求了部分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到蕉岭县三圳镇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了调研座谈。评估工作组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情况和成效
评估认为,《条例》自2021年施行以来,市、县、镇三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实施,结合农村实际将法规条文转化为群众听得懂的“土话”,让《条例》从墙上走到田间地头,有效增强了村民的认同感和行动自觉。从执行情况看,《条例》能落实,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发挥了《条例》的治理效能。具体如下。
(一)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能力持续增强。我市通过编制实施《梅州市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并启动“十五五”规划编制,全面统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处置工作,完善了“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县统筹处理”的收运处置体系,建立完善了农村卫生保洁制度,强化了保洁人员配备和“四边”(村边、路边、水边、田边)保洁。目前,全市104个建制镇建成生活垃圾转运站182座,2048个行政村、11249个自然村全部纳入垃圾收运处理体系,配备垃圾收集点57287个,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率达100%。
(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引领初见成效。我市通过紧抓“百千万工程”典型镇、典型村建设,全力推进示范片区建设,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在试点村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和四分类收集容器,探索符合农村特点、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积极开展宣传引导,组织村民参与垃圾分类活动,做好分类投放的指导和劝导工作,以示范引领带动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逐步推开。
(三)主体责任逐级压实。按照《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建立完善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制度,行业管理和属地责任得到有效贯通。村“两委”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村规民约普遍制定落实,保洁队伍基本按标准配备到位,公共区域保洁实现常态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逐步推开。村民作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得到有效激发,主人翁意识和参与积极性明显增强,村民主体责任逐步落到实处。
(四)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结合“百千万工程”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建立工作群实时监督生活垃圾处理情况,发现“六乱”现象,直接通过平台曝光,加快整改落实。加强明察暗访力度,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及时掌握各镇、村整治推进情况和存在问题,结合定期督查情况和推进情况进行考核。
二、《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
总体来看,《条例》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宣传效果、资金和设施投入、监督管理、垃圾分类实践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制约了法规实施的整体效果,具体如下。
(一)宣传深度不足、力度不够。虽然已经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但宣传形式仍不够丰富,宣传频次不足,受长期以来生活习惯的影响,群众遵守《条例》的自觉性仍有不足,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垃圾分类意识不强,加上收运体系、收运设备存在不完善之处,仍存在乱倾倒、乱排放垃圾现象。
(二)资金保障和设施配置仍有较大缺口。虽然各级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但资金来源仍然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财政压力较大,部分镇村尝试向村民征收垃圾处理费,征收过程中不乏遇到阻力。部分转运站、收集点不符合规范要求,设施简陋破旧,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收运车辆、分类处置场所等分类设施配置因资金短缺等原因仍然配备不足。
(三)基层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各镇政府主导,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方面按照传统方式简单处理,方法措施不够科学,同时乡镇一级的执法能力相对较弱,监督管理方式不完善。
(四)垃圾分类有待进一步深入深化。《条例》专章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与处理。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县(市、区)推行的源头减量措施大多只停留在倡导层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进度较慢,源头减量、分类、回收成效不明显,垃圾收运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推进缓慢,部分农村地区的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等类型垃圾面临“无处可去”困境。
三、对《条例》实施、修改等工作意见和建议
为解决好上述问题,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国家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并围绕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要求,联系实际问题,抓好《条例》的修正完善工作,强化《条例》执行力度。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环保意识。推动《条例》从“广而告之”向“深入人心”转变,丰富宣传载体,针对农村常住人口年龄段特征,制作通俗易懂的图解、短视频等宣传产品,依托村级广播、公示栏、村民微信群等阵地常态化推送。强化示范带动,开展“洁净庭院”“垃圾分类示范户”等评比活动,将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探索积分兑换等激励措施。压实村级组织宣传责任,发挥党员、村民代表、保洁员的前沿引导作用,通过入户讲解、屋场恳谈等方式,将法规要求转化为群众易接受的行为规范,逐步改变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从源头减少乱倾倒、乱排放现象。
(二)拓宽筹资渠道,完善制度建设。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探索村集体收入补偿、社会捐助、项目开发等补充方式,缓解基层财政压力。同时推动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化建设,通过征求意见、座谈、论证等方式,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等,在缓解资金压力的过程中,提升村民主人翁意识、环保意识。
(三)补齐设施短板,提高管护水平。结合国家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对设施简陋、老旧的镇村转运站和收集点实施分批改造,重点解决渗滤液滴漏、臭气扰民等突出问题,推广密闭化、压缩化转运车辆。优化收集点布局,根据村庄居住形态和人口规模合理配置收集容器,及时维修更换破损设施。压实保洁员责任,明确作业标准和清扫频次,确保“村边、路边、水边、田边”无垃圾积存,杜绝运输途中“跑冒滴漏”现象,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规范化运行。
(四)强化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厘清县、镇、村职责分工,推动县级执法权限和执法力量下沉,整合综合执法、网格巡查等资源,充实基层管理力量,提高一线发现问题和快速处置的能力。强化对运营单位的合同约束和绩效考评,将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倒逼服务质量提升。对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销号式整改,定期组织“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不反弹。
(五)分类施策,推动垃圾分类落地。结合各村产业特点、人居环境现状和村民生产生活习惯,采取接地气、可落地的差异化垃圾分类举措,推广普及简单易学的分类方法,引导村民自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自行交售可回收物、做好普通垃圾与有害垃圾分类。加快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建设,整合镇、村现有废品回收站、农资店等资源,完善镇、村回收站点配置,提升资源回收利用率。统筹规划农村大件垃圾、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和处置场地,明确收运处置责任主体,补齐特殊垃圾处置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