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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9月23日在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梅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远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根据审议意见,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印发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了表决前评估会,并到蕉岭县开展了立法调研。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建议163条,采纳104条。法制委员会于9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经9月1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增加一条第七条【传承机构】,规定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的具体职责。
二、对第十二条【汉剧进古城】进行修改完善,推动在嘉应古城开展常态化展演。
三、增加一条第十四条【银龄汉剧】,发挥老年戏曲爱好者的传帮带作用,形成全年龄段推广。
四、整合原有的文旅、文创条款,促进广东汉剧文化的转化利用。(第十八条)
此外,对草案作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草案修改二稿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向市委专门请示,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同意按程序提交表决。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
附件:关于《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表决前评估情况的报告
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广东汉剧的保护与传承,推动客家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广东汉剧的保护传承、人才培养、创新发展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广东汉剧,是指清代康乾年间传入粤东地区,以西皮、二黄为主要声腔,并融合客家音乐、大板、昆腔以及民间小调等多种音乐元素,舞台语言沿用中州音韵,表演主要分为生、旦、丑、公、婆、红净、乌净七大行当,具有广东地域特色的传统戏曲剧种,是客家文化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保护对象】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等价值的表现形式以及相关实物和场所:
(一)广东汉剧的代表性剧目(含传统戏、新编历史剧、现代戏)、音乐、唱腔、剧本、曲谱、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与广东汉剧密切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盔帽、配饰、鞋靴等制作技艺;
(三)与广东汉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音像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等;
(四)广东汉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其他需要保护传承发展的对象。
第四条【基本原则】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苏区精神,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守正创新、服务人民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资源普查、人才培养、传播推广、交流合作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广东汉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社会组织等开展惠民演出和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部门分工】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宣传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以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依托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常态化开展广东汉剧普及推广、展演体验、公益培训等传承服务工作。
第七条【传承机构】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开展广东汉剧的传承研究、培训展演和剧种推介等工作:
(一)系统梳理、挖掘、整理广东汉剧历史渊源、剧目曲牌、表演技艺、唱腔音律、民俗文化等核心资源,常态化开展剧种理论研究、史料编纂、文献整理、非遗档案留存等工作;
(二)健全专业化、常态化人才培养体系,开展广东汉剧各类专业人才的阶梯式培训、师徒传承、研学实训工作,常态化开展剧目复排、精品创排、专场展演、巡回演出等活动;
(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广东汉剧品牌推介与文化普及工作,加强剧种文化传播推广,提升广东汉剧的知名度、影响力和传播力;
(四)坚持公益性文化服务导向,鼓励推出免费观演、戏曲体验、公益课堂、非遗研学等惠民服务活动,创新实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系列项目,打造具有梅州特色的文化服务品牌;
(五)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资源普查】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宣传部门统筹指导广东汉剧表演团体、教学机构、研究院(所)、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对广东汉剧剧本、曲谱和文献资料等开展挖掘、整理、研究、出版等工作,定期开展广东汉剧资源普查,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广东汉剧资源信息。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宣传部门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建立广东汉剧数字展览馆、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对传统剧目核心资源进行音像全景记录,依法推动资源信息开放共享。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与互联网平台等主体加强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等,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优秀作品,促进广东汉剧智能化发展。
第九条【保护清单】 根据广东汉剧资源普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市文化旅游、宣传部门编制广东汉剧资源保护清单,将体现客家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美学等价值的保护传承发展对象列入清单,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对濒临失传的广东汉剧代表性剧目、音乐、唱腔、剧本、曲谱、表演艺术、舞台美术、制作技艺等资源,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实施抢救性保护,通过文字整理、录音录像、数字化建档等方式妥善保存。
第十条【非遗名录】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广东汉剧资源项目依法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分级传习补助机制,落实传承经费等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宣传推广】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将广东汉剧融入城市形象推广和宣传体系,挖掘整理优秀传统剧目中蕴含的经典故事、道德理念和人文精神,通过编写普及读物、制作传播内容等方式,在全社会形成广东汉剧文化传承氛围。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以及保护单位应当将广东汉剧普及纳入日常服务项目,定期举办展演、培训,组织观众和广东汉剧爱好者参与角色和行当体验等活动,推动广东汉剧社会组织、专业骨干扎根基层、服务基层,提高广东汉剧文化普及的广泛性和实效性。
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邀请广东汉剧艺术名家、代表性传承人等开展艺术展演、名家访谈、剧目推介等专题专栏创作,拓展广东汉剧普及的广度和深度。
支持县(市、区)、镇(街)、村(居)利用公园、广场以及互联网等平台开展日常广东汉剧表演传唱,推动广东汉剧融入民间娱乐、民俗活动。
第十二条【汉剧进古城】 市人民政府、梅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嘉应古城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和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和文创企业依托古城古建筑开展常态化展演,促进古城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良性互动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广东汉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融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更新与街区改造,保护修缮并合理利用古戏台等遗址,打造广东汉剧文化展示街区。
第十三条【汉剧教育】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将广东汉剧纳入美育教育体系,编写广东汉剧普及教育读本,创建广东汉剧传承艺术特色学校、特色课堂。
支持幼儿园结合幼儿身心特点,通过广东汉剧游戏活动、手工体验、脸谱涂鸦、卡通文创等形式对幼儿开展趣味启蒙。
支持中小学校以及大中专院校将广东汉剧列入音乐课教学、课外活动、课后延时服务、研学活动内容,建立广东汉剧兴趣小组、社团,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欣赏广东汉剧演出。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鼓励广东汉剧代表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开展演出、讲座、教学、师资培训等活动。
第十四条【银龄汉剧】 市、县(市、区)老干部工作、宣传、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依托养老服务中心、老干部(老年)大学、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阵地,搭建广东汉剧老年传习平台,支持老年广东汉剧爱好者组建民间乐社、票社,发挥老年戏曲爱好者的传帮带作用。
第十五条【社会参与】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一)依法设立广东汉剧表演团体,设立广东汉剧(汉乐)活动驿站、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广东汉剧演出、展示、传习场所;
(二)参与广东汉剧日常驻场演出,开展经典剧目路演、创新展演、沉浸式互动体验等活动;
(三)整理、翻译、出版广东汉剧文献、典籍、音像资料等,参与广东汉剧剧本、曲谱等创作;
(四)捐赠广东汉剧相关文献档案、音像资料、实物等;
(五)依法捐资或者设立公益基金,赞助广东汉剧活动;
(六)参与其他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十六条【创新发展】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教学机构、研究院(所)、代表性传承人等主体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市场,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等现代科技手段,推动剧目、音乐、唱腔、曲谱、舞台美术等方面创新以及短剧创新。
第十七条【对外交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设立广东汉剧海外传承推广中心,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参加国际艺术活动,提升广东汉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汉剧文化的国际辨识度。
第十八条【产业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文创、院校等主体,提炼广东汉剧文化元素,融入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产品,促进广东汉剧文化的转化利用。
第十九条【人才建设】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涵盖编剧、表演等各领域的广东汉剧青年人才培养项目,推动建设高素质青年演职员队伍;加大青年领军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参评高层次戏剧艺术奖项;支持优秀青年演员、主创人员深造提高、演出参赛、访问交流,为其成长成才搭建舞台、提供渠道。
支持广东汉剧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历提升、申报职称评审等活动。
第二十条【人才培育】 市、县(市、区)教育、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与艺术院校开设广东汉剧幼苗班,面向适龄少年儿童开展广东汉剧启蒙教育、基本功训练和剧目教学,建立早期发现、系统培养的后备人才遴选和培育机制。支持各类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为有广东汉剧艺术特长的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县域广东汉剧基层人才储备,整合民间驿站、协会、古戏台等资源,建设广东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工作室开展本土青年学徒培育,配套落实基层传习补助,夯实县域传承根基。
支持高等院校、艺术院校开设广东汉剧相关专业,建立完善不同层次学校贯通培养机制。探索与国内知名戏曲艺术院校合作建立广东汉剧人才培养机制,拓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第二十一条【人才招引】 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引进广东汉剧专业相关人才,或者结合本地区广东汉剧从业人员特点,通过面试或者直接业务考核等方式择优公开招引急需紧缺专业人员。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支持举办广东汉剧技能大赛,通过剧目汇演、专项技艺比拼、基本功展示等形式,发现和选拔优秀广东汉剧人才与后备力量。
第二十二条【人才交流】 对广东汉剧戏曲武功等特殊岗位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宣传、文化旅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加强转岗培训,引导、支持其从事公共文化服务、艺术教学、艺术编导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办院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办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建设,深化内部改革,健全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人员、业务骨干以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实行灵活多样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四条【民间剧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间表演团体的指导、培训和扶持。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间表演团体在进修学习、职称评定上与公办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享有同等待遇。
支持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间表演团体平等运用广东汉剧相关资源,对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反响好的广东汉剧剧目给予场地优惠、宣传引流、演出安排等扶持,培育发展多元化广东汉剧文化市场。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促进广东汉剧知识产权运用,加强培训和分类指导,在广东汉剧艺术创作、艺术展演、文物保护利用、文创产品开发等领域引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广东汉剧活动,不得侵犯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对广东汉剧公共文化资源实施不当垄断、恶意抢注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表彰奖励】 对在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职责或者义务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对照稿)
(斜体下划线为删去内容,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广东汉剧的保护与传承,推动客家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广东汉剧的保护传承、人才培养、创新发展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广东汉剧(1956年定名,原名外江戏),是指清代康乾年间传入粤东地区,以西皮、二黄为主要声腔,并融合客家音乐、大板、昆腔以及民间小调等多种音乐元素,舞台语言沿用中州音韵、普通话,表演主要分为生、旦、丑、公、婆、红净、乌净七大行当,具有广东地域特色的传统戏曲剧种,是客家文化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保护对象】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等价值的表现形式以及相关实物和场所:
(一)广东汉剧的代表性剧目(含传统戏、新编历史剧、现代戏)、音乐、唱腔、剧本、曲谱、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与广东汉剧密切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盔帽、配饰、鞋靴等制作技艺;
(三)与广东汉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音像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等;
(四)广东汉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其他需要保护传承发展的对象。
第四条【基本原则】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苏区精神,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守正创新、服务人民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资源普查、人才培养、传播推广、交流合作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广东汉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社会组织等开展惠民演出和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部门分工】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宣传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以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依托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常态化开展广东汉剧普及推广、展演体验、公益培训等传承服务工作。
第七条【传承机构】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开展广东汉剧的传承研究、培训展演和剧种推介等工作:
(一)系统梳理、挖掘、整理广东汉剧历史渊源、剧目曲牌、表演技艺、唱腔音律、民俗文化等核心资源,常态化开展剧种理论研究、史料编纂、文献整理、非遗档案留存等工作;
(二)健全专业化、常态化人才培养体系,开展广东汉剧各类专业人才的阶梯式培训、师徒传承、研学实训工作,常态化开展剧目复排、精品创排、专场展演、巡回演出等活动;
(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广东汉剧品牌推介与文化普及工作,加强剧种文化传播推广,提升广东汉剧的知名度、影响力和传播力;
(四)坚持公益性文化服务导向,鼓励推出免费观演、戏曲体验、公益课堂、非遗研学等惠民服务活动,创新实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系列项目,打造具有梅州特色的文化服务品牌;
(五)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八条【资源普查】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宣传部门统筹指导广东汉剧表演团体、教学机构、研究院(所)、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对广东汉剧剧本、曲谱和文献资料等开展挖掘、整理、研究、出版等工作,定期开展广东汉剧资源普查,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广东汉剧资源信息。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宣传部门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建立广东汉剧数字展览馆、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对传统剧目核心资源进行音像全景记录,依法推动资源信息开放共享。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与互联网平台等主体加强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等,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优秀作品,促进广东汉剧智能化发展。
第八九条【保护清单】 根据广东汉剧资源普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市文化旅游、宣传部门编制广东汉剧资源保护清单,将体现客家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美学等价值的保护传承发展对象列入清单,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对濒临失传的广东汉剧代表性剧目、音乐、唱腔、剧本、曲谱、表演艺术、舞台美术、制作技艺等资源,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实施抢救性保护,通过文字整理、录音录像、数字化建档等方式妥善保存。
第九十条【非遗名录】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广东汉剧资源项目依法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分级传习补助机制,落实传承经费等相关政策。
第十四一条【宣传推广】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将广东汉剧融入城市形象推广和宣传体系,挖掘整理优秀传统剧目中蕴含的经典故事、道德理念和人文精神,通过编写普及读物、制作传播内容等方式,在全社会形成广东汉剧文化传承氛围。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与互联网平台等主体加强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等,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广东汉剧剧目、动漫、游戏、短视频和影视剧等优秀作品,扩大广东汉剧在青少年群体中的传播覆盖面和影响力。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以及保护单位应当将广东汉剧普及纳入日常服务项目,定期举办展演、培训,组织观众和广东汉剧爱好者参与角色和行当体验等活动,推动广东汉剧社会组织、专业骨干扎根基层、服务基层,提高广东汉剧文化普及的广泛性和实效性。
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邀请广东汉剧艺术名家、代表性传承人等开展艺术展演、名家访谈、剧目推介等专题专栏创作,拓展广东汉剧普及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一条【宣传推广】 广东汉剧保护单位以及有条件的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将广东汉剧艺术普及纳入日常服务项目,定期举办广东汉剧培训,开展广东汉剧展演、角色和行当体验互动等活动。
支持县(市、区)、镇(街)、村(居)利用公园、广场以及互联网等平台开展日常广东汉剧表演传唱,推动广东汉剧融入民间娱乐、民俗活动。
第十二条【汉剧进古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广东汉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融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更新与街区改造,科学规划并建设广东汉剧排练演出场所,统筹利用客家围龙屋、古建筑、工业遗址、老旧闲置剧场等房屋、公共场所和设施,合理布局广东汉剧演出空间。
市人民政府、梅江区人民政府、大埔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在嘉应古城、大埔县博物馆等区域设立广东汉剧博物馆、艺术展馆或者其他展示窗口,利用古戏台、古建筑等演出场所,组织接地气的广东汉剧代表性剧目展演、互动等活动,打造广东汉剧文化名片。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戏台建设,保护修缮并合理利用古戏台、古遗迹,促进广东汉剧普及与推广。
市人民政府、梅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嘉应古城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和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和文创企业依托古城古建筑开展常态化展演,促进古城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良性互动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广东汉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融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更新与街区改造,保护修缮并合理利用古戏台等遗址,打造广东汉剧文化展示街区。
第十二三条【汉剧教育】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将广东汉剧纳入美育教育体系,编写广东汉剧普及教育读本,创建广东汉剧传承艺术特色学校、特色课堂。
支持幼儿园结合幼儿身心特点,通过广东汉剧游戏活动、手工体验、脸谱涂鸦、卡通文创等形式对幼儿开展趣味启蒙。
支持中小学校以及大中专院校将广东汉剧列入音乐课教学、课外活动、课后延时服务、研学活动内容,建立广东汉剧兴趣小组、社团,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欣赏广东汉剧演出。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鼓励广东汉剧代表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开展演出、讲座、教学、师资培训等活动
第十四条【银龄汉剧】 市、县(市、区)老干部工作、宣传、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依托养老服务中心、老干部(老年)大学、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阵地,搭建广东汉剧老年传习平台,支持老年广东汉剧爱好者组建民间乐社、票社,发挥老年戏曲爱好者的传帮带作用。
第十三五条【社会参与】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一)依法设立广东汉剧表演团体,设立广东汉剧(汉乐)活动驿站、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广东汉剧演出、展示、传习场所;
(二)参与广东汉剧日常驻场演出,开展经典剧目路演、创新展演、沉浸式互动体验等活动;
(三)整理、翻译、出版广东汉剧文献、典籍、音像资料等,参与广东汉剧剧本、曲谱等创作;
(四)捐赠广东汉剧相关文献档案、音像资料、实物等;
(五)依法捐资或者设立公益基金,赞助广东汉剧活动;
(六)参与其他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十五六条【创新发展】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教学机构、研究院(所)、代表性传承人等主体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市场,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等现代科技手段,推动剧目、音乐、唱腔、曲谱、舞台美术等方面创新以及短剧创新。
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应当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市场,创排体现红色文化、客家文化、中原文化、侨乡文化、现代文化等元素,以及其他体现时代发展,满足不同年龄段群众和不同层次市场需求的优秀剧目,推动广东汉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可以通过公开征集、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整理改编和新编的优秀广东汉剧剧本。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广东汉剧剧本创作。
第二十十七条【对外交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设立广东汉剧海外传承推广中心,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参加国际艺术活动,提升广东汉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汉剧文化的国际辨识度。
第二十一十八条【文旅产业融合】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等单位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推动广东汉剧优秀传统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
(一)合理利用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推出具有广东汉剧艺术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
(二)鼓励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结合现有剧场、古建筑、古戏台、古镇、旅游景区等场所,创新演出理念,打造演艺新空间;
(三)组织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结合会展、赛事、节庆、农事、时令、民俗活动等,开展广东汉剧传播推广、展示展演、参观体验等活动;
(四)培育广东汉剧品牌,将其融入文旅资源宣传推广,提升广东汉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其他推动广东汉剧与旅游融合的产品与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文创、院校等主体,提炼广东汉剧文化元素,融入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产品,促进广东汉剧文化的转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汉剧文创】 支持文创工作室和相关企业等深度挖掘广东汉剧脸谱、服饰、盔帽、行当、剧目等特色元素,面向青少年开发研学教具、卡通文具、手工体验包、校园国风周边等趣味文创产品,打造广东汉剧IP潮玩盲盒、国风配饰、数字表情包等潮流文创,搭建线上新媒体销售与传播渠道。
推动广东汉剧与金柚、茶叶、陶瓷等本土特色产业深度融合,创新推出融合广东汉剧传统纹样、戏曲元素的陶瓷茶具、茶礼包装、金柚礼盒等文创产品。支持旅游景区、特色民宿、文旅驿站、餐饮名店等场所布局广东汉剧文创展销与体验点位,开发便携汉剧伴手礼、戏台实景纪念藏品、沉浸式体验服务。
第二十三条【跨界联动】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与广东汉乐演奏团体建立常态化联动合作机制,立足两者共同艺术根基,在唱腔配乐融合、剧目音乐创编、艺术教研交流、非遗传播推广等方面深化资源互通、业态互补,打造戏乐融合的特色精品剧目。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与客家山歌剧表演团体探索建立合作机制,在剧目创作、展演交流、学术研究、宣传推广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创作融合两种艺术特色的跨界剧目,共同参与重大文化旅游活动,推动广东汉剧与客家山歌剧协同传承、创新发展。
第十六十九条【人才建设】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涵盖编剧、表演等各领域的广东汉剧青年人才培养项目,推动建设高素质青年演职员队伍;加大青年领军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参评高层次戏剧艺术奖项;支持优秀青年演员、主创人员深造提高、演出参赛、访问交流,为其成长成才搭建舞台、提供渠道。
支持广东汉剧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历提升、申报职称评审等活动。
第十七二十条【人才培育】 市、县(市、区)教育、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与艺术院校开设广东汉剧幼苗班,面向适龄少年儿童开展广东汉剧启蒙教育、基本功训练和剧目教学,建立早期发现、系统培养的后备人才遴选和培育机制。支持各类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为有广东汉剧艺术特长的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县域广东汉剧基层人才储备,整合民间驿站、协会、古戏台等资源,建设广东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工作室开展本土青年学徒培育,配套落实基层传习补助,夯实县域传承根基。
支持高等院校、艺术院校开设广东汉剧相关专业,建立完善不同层次学校贯通培养机制。探索与国内知名戏曲艺术院校合作建立广东汉剧人才培养机制,拓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第十八二十一条【人才招引】 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引进广东汉剧专业相关人才,或者结合本地区广东汉剧从业人员特点,通过面试或者直接业务考核等方式择优公开招引急需紧缺专业人员。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支持举办广东汉剧技能大赛,通过剧目汇演、专项技艺比拼、基本功展示等形式,发现和选拔优秀广东汉剧人才与后备力量。
第二十四条【演出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广东汉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社会组织等进社区、进乡村、进景区开展惠民演出和公益性活动。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开拓演出市场,开展餐饮场所等区域驻场演出、巡回演出、展演汇演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三条【公办院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办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建设,深化内部改革,健全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人员、业务骨干以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实行灵活多样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六四条【民间剧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间表演团体的指导、培训和扶持。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间表演团体在进修学习、职称评定上与公办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享有同等待遇。
支持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间表演团体平等运用广东汉剧相关资源,对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反响好的广东汉剧剧目给予场地优惠、宣传引流、演出安排等扶持,培育发展多元化广东汉剧文化市场。
第二十七五条【知识产权】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促进广东汉剧知识产权运用,加强培训和分类指导,在广东汉剧艺术创作、艺术展演、文物保护利用、文创产品开发等领域引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广东汉剧活动,不得侵犯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对广东汉剧公共文化资源实施不当垄断、恶意抢注等行为。
第二十八六条【表彰奖励】 对在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广东汉剧从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对获得重要奖项或者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广东汉剧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申报相关层级的职称评定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长期从事广东汉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学术成果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二十九七条【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职责或者义务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表决前评估情况的报告
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法工委于8月12日召开了《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表决前评估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实务部门人员等进行了表决前评估。现将表决前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估意见
评估认为,广东汉剧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东三大剧种之一,与湖北汉剧、闽西汉剧、常德汉剧、陕西汉剧同宗同源,至今已有300多年历史,是客家文化“活态传承”的核心载体,承载着梅州乃至岭南地区的文化根脉。目前安康、武汉等地市已出台汉剧立法,同为广东三大剧种的粤剧、潮剧已完成立法,传承保护效果明显,广东汉剧作为梅州最有辨识度的非遗项目之一,加快立法对传承传播我市非遗文化、推动汉剧振兴、助力五省汉剧联合申遗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具体制度的意见
(一)关于广东汉剧的定义
评估人员认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条对广东汉剧的定义基本准确,但是对定名年份、舞台语言等相关表述过于具体,在学术方面存在争议,建议斟酌表述。
(二)关于汉剧进古城
评估人员认为,草案修改二稿关于“汉剧进古城”的条款设置非常有特色,将广东汉剧与嘉应古城建设融合起来,建议进一步精简完善相关表述。
(三)关于汉剧推广与宣传
评估人员认为,广东汉剧的保护传承发展工作重在宣传推广,建议将推广条款与宣传条款合并表述,避免前后文重复。
(四)关于汉剧创新发展
评估人员认为,广东汉剧要不断创新,才能更好地吸引全年龄段受众,建议对创新发展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既切合实际又适应时代发展。
(五)关于与文旅、文创结合
评估人员认为,广东汉剧文化与本地文旅、文创产品的融合非常重要,建议融合相关条款内容,集中一条进行表述。
三、意见采纳情况
会后,法制委、法工委对评估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了评估人员部分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二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主要内容有:
(一)对第二条广东汉剧的定义进一步修改完善,规范表述,避免争议。
(二)新增一条第七条【传承机构】,进一步明确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的职责,避免分散表述。
(三)将汉剧宣传、汉剧推广条款合并为第十一条【宣传推广】,整合相关内容。
(四)对第十二条【汉剧进古城】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更好地突出梅州特色。
(五)新增第十四条【银龄汉剧】,更好地发挥老年戏曲爱好者传帮带作用,形成全年龄段推广。
(六)对第十六条【创新发展】条款进行精简完善,使其更契合广东汉剧实际发展。
此外,根据评估意见,对草案修改二稿中的部分语言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