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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23 17:27:42  浏览次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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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天上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二稿在推动广东汉剧传承推广、活化利用、创新发展等方面的规定切合梅州实际,突出梅州特色,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会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了《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表决稿)》。经9月23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为规范表述,推动广东汉剧更好地与红色文化相结合,弘扬苏区精神,建议将第十六条中的“推动剧目、音乐、唱腔、曲谱、舞台美术等方面创新以及短剧创新”修改为“推动剧目、音乐、唱腔、曲谱、舞台美术等方面创新,创排红色文化等题材的优秀剧目”。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表决稿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说明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6年9月23日




梅州市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草案表决稿

 

第一条  加强广东汉剧的保护传承,推动客家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广东汉剧的保护传承、人才培养、创新发展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广东汉剧,是指清代康乾年间传入粤东地区,以西皮、二黄为主要声腔,并融合客家音乐、大板、昆腔以及民间小调等多种音乐元素,舞台语言沿用中州音韵,表演主要分为生、旦、丑、公、婆、红净、乌净七大行当,具有广东地域特色的传统戏曲剧种,是客家文化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等价值的表现形式以及相关实物和场所:

(一)广东汉剧的代表性剧目(含传统戏、新编历史剧、现代戏)、音乐、唱腔、剧本、曲谱、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与广东汉剧密切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盔帽、配饰、鞋靴等制作技艺;

(三)与广东汉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音像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等;

(四)广东汉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其他需要保护传承发展的对象。

第四条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苏区精神,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守正创新、服务人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资源普查、人才培养、传播推广、交流合作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广东汉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社会组织等开展惠民演出和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宣传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以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依托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常态化开展广东汉剧普及推广、展演体验、公益培训等传承服务工作。

第七条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开展广东汉剧的传承研究、培训展演和剧种推介等工作:

(一)系统梳理、挖掘、整理广东汉剧历史渊源、剧目曲牌、表演技艺、唱腔音律、民俗文化等核心资源,常态化开展剧种理论研究、史料编纂、文献整理、非遗档案留存等工作;

(二)健全专业化、常态化人才培养体系,开展广东汉剧各类专业人才的阶梯式培训、师徒传承、研学实训工作常态化开展剧目复排、精品创排、专场展演、巡回演出等活动;

(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广东汉剧品牌推介与文化普及工作,加强剧种文化传播推广,提升广东汉剧的知名度、影响力和传播力;

(四)坚持公益性文化服务导向,鼓励推出免费观演、戏曲体验、公益课堂、非遗研学等惠民服务活动,创新实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系列项目,打造具有梅州特色的文化服务品牌;

(五)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宣传部门统筹指导广东汉剧表演团体、教学机构、研究院(所)、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对广东汉剧剧本、曲谱和文献资料等开展挖掘、整理、研究、出版等工作定期开展广东汉剧资源普查,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广东汉剧资源信息。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宣传部门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建立广东汉剧数字展览馆、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对传统剧目核心资源进行音像全景记录,依法推动资源信息开放共享。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与互联网平台等主体加强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等,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优秀作品,促进广东汉剧智能化发展。

第九条  根据广东汉剧资源普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文化旅游、宣传部门编制广东汉剧资源保护清单,将体现客家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美学等价值的保护传承发展对象列入清单,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对濒临失传的广东汉剧代表性剧目、音乐、唱腔、剧本、曲谱、表演艺术、舞台美术、制作技艺等资源,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实施抢救性保护,通过文字整理、录音录像、数字化建档等方式妥善保存。

第十条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广东汉剧资源项目依法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分级传习补助机制,落实传承经费等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将广东汉剧融入城市形象推广和宣传体系,挖掘整理优秀传统剧目中蕴含的经典故事、道德理念和人文精神,通过编写普及读物、制作传播内容等方式,在全社会形成广东汉剧文化传承氛围。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以及保护单位应当将广东汉剧普及纳入日常服务项目,定期举办展演培训,组织观众和广东汉剧爱好者参与角色和行当体验等活动,推动广东汉剧社会组织、专业骨干扎根基层、服务基层提高广东汉剧文化普及的广泛性和实效性

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邀请广东汉剧艺术名家、代表性传承人等开展艺术展演、名家访谈、剧目推介等专题专栏创作,拓展广东汉剧普及的广度和深度

支持县(市、区)、镇(街)、村(居)利用公园广场以及互联网等平台开展日常广东汉剧表演传唱,推动广东汉剧融入民间娱乐、民俗活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梅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嘉应古城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和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和文创企业依托古城古建筑开展常态化展演,促进古城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良性互动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广东汉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融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更新与街区改造,保护修缮并合理利用古戏台等遗址,打造广东汉剧文化展示街区

第十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将广东汉剧纳入美育教育体系,编写广东汉剧普及教育读本,创建广东汉剧传承艺术特色学校、特色课堂。

支持幼儿园结合幼儿身心特点,通过广东汉剧游戏活动、手工体验、脸谱涂鸦、卡通文创等形式对幼儿开展趣味启蒙。

支持中小学校以及大中专院校将广东汉剧列入音乐课教学、课外活动、课后延时服务、研学活动内容,建立广东汉剧兴趣小组、社团,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欣赏广东汉剧演出。

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鼓励广东汉剧代表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开展演出、讲座、教学、师资培训等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老干部工作、宣传、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依托养老服务中心、老干部(老年)大学、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阵地,搭建广东汉剧老年传习平台,支持老年广东汉剧爱好者组建民间乐社、票社,发挥老年戏曲爱好者的传帮带作用

第十五条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一)依法设立广东汉剧表演团体,立广东汉剧(汉乐)活动驿站、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广东汉剧演出、展示、传习场所;

)参与广东汉剧日常驻场演出,开展经典剧目路演、创新展演、沉浸式互动体验等活动;

)整理、翻译、出版广东汉剧文献、典籍、音像资料,参与广东汉剧剧本、曲谱等创作

)捐赠广东汉剧相关文献档案、音像资料、实物等;

)依法捐资或者设立公益基金,赞助广东汉剧活动

)参与其他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十六条  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教学机构、研究院(所)、代表性传承人等主体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市场,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等现代科技手段,推动剧目、音乐、唱腔、曲谱、舞台美术等方面创新,创排红色文化等题材的优秀剧目

十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设立广东汉剧海外传承推广中心,支持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参加国际艺术活动,提升广东汉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汉剧文化的国际辨识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戏曲传承发展要求,推动建立全国汉剧流播地的区域协同保护机制,开展跨区域多层次交流合作项目。

十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文创、院校等主体,提炼广东汉剧文化元素融入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产品,促进广东汉剧文化的转化利用

十九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涵盖编剧、表演等各领域的广东汉剧青年人才培养项目,推动建设高素质青年演职员队伍;加大青年领军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参评高层次戏剧艺术奖项;支持优秀青年演员、主创人员深造提高、演出参赛、访问交流,为其成长成才搭建舞台、提供渠道。

支持广东汉剧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历提升、申报职称评审等活动。

二十  市、县(市、区)教育、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艺术院校开设广东汉剧幼苗班,面向适龄少年儿童开展广东汉剧启蒙教育、基本功训练和剧目教学,建立早期发现、系统培养的后备人才遴选和培育机制。支持各类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为有广东汉剧艺术特长的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县域广东汉剧基层人才储备,整合民间驿站、协会、古戏台等资源,建设广东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工作室开展本土青年学徒培育,配套落实基层传习补助,夯实县域传承根基

支持高等院校、艺术院校开设广东汉剧相关专业,建立完善不同层次学校贯通培养机制。探索与国内知名戏曲艺术院校合作建立广东汉剧人才培养机制,拓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第二十  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引进广东汉剧专业相关人才,或者结合本地区广东汉剧业人员特点通过面试或者直接业务考核等方式择优公开招引急需紧缺专业人员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支持举办广东汉剧技能大赛,通过剧目汇演、专项技艺比拼、基本功展示等形式,发现和选拔优秀广东汉剧人才与后备力量。

第二十  对广东汉剧戏曲武功等特殊岗位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宣传、文化旅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广东汉剧保护传承机构应当加强转岗培训,引导、支持其从事公共文化服务、艺术教学、艺术编导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

支持具备教学能力的广东汉剧表演团体艺术骨干赴学校兼职授课,传授表演技艺与舞台实践经验。健全院团、学校、公共文化机构、文化企业协同的人才双向交流制度,推行人员互派、跟岗实训、联合创排。

第二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办广东汉剧表演团体建设,深化内部改革,健全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人员、业务骨干以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实行灵活多样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间表演团体的指导、培训和扶持。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间表演团体在进修学习、职称评定上与公办广东汉剧表演团体享有同等待遇。

支持广东汉剧社会组织和民间表演团体平等运用广东汉剧相关资源,对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反响好的广东汉剧剧目给予场地优惠、宣传引流、演出安排等扶持,培育发展多元化广东汉剧文化市场。

第二十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促进广东汉剧知识产权运用,加强培训和分类指导,在广东汉剧艺术创作、艺术展演、文物保护利用、文创产品开发等领域引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广东汉剧活动,不得侵犯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对广东汉剧公共文化资源实施不当垄断、恶意抢注等行为。

第二十  对在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广东汉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职责或者义务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  本条例自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