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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促进人才发展规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23 17:28:57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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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促进人才发展规定(草案)》

的审议意见

 

 

梅州市人大社会委

20269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梅州市促进人才发展规定(草案)》(下称草案)是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8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到各县(市、区)开展草案审议前调研,与相关部门和部分人大代表、人才代表座谈交流,征集对草案的意见建议。828日,市人大社会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审议意见,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梅州市促进人才发展规定》是市人大常委会2025的立法预备项目,通过立法调研发现我市人才“引难易失”现象仍然存在,需要在执行好《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相关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梅州实际,细化和补充相关条款,将我市“1+N”人才政策、“扬帆计划”、“启航计划”等有效措施与上位法统一起来,增强执行力,着力我市人才“引、育、用、留”各环节的难点、堵点。因此,制定《梅州市促进人才发展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很有必要。

二、关于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其他省、市相关立法实践,并结合我市人才工作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实施成效研究起草,经初步审查,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抵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用、可行。

三、关于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市实际,对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丰富校企合作层次与形式。建议在草案第二章“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八条中,增加“鼓励开设以企业或产品品牌命名的‘订单班’、‘冠名班’、‘定向培养班’”等内容,突出培养目标,明确就业方向。

(二)推动培训资源下沉基层。草案第二章“人才培养与开发”第九条规定支持名师、名校(园)长、名班主任工作室建设,但对工作室辐射带动基层教师培训的功能定位不够明确。建议在该条中明确依托工作室建立覆盖基层教师的常态化培训机制,推动省市优质培训资源通过送教下乡、跟岗学习、远程教研等方式下沉到基层学校,实现优质师资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

(三)突出特色强化足球发展梅州“足球之乡”、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202511日施行的《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将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纳入人才培养、引进计划。草案对此衔接不足,建议在第二章“人才培养与开发”中增加足球人才培养相关内容,将足球运动人才内容进一步完善;在第十四条增加“校园足球名师工作室”相关内容,更加凸显梅州“足球之乡”的地方特色。

(四)聚焦本土引才聚才留才。现阶段,外地人才引进后流失率依然偏高,而梅州籍人才归属感更强、稳定性更高。建议在第二章“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六条中,增加强化本土人才培育导向,加大对梅州籍青年人才、返乡人才的培育和扶持的内容。建议在第三章“人才引进与流动”第十九条增加将引进梅州籍在外人才作为重要方向通过定向对接、精准动员等方式引导其回梅就业创业的内容

(五)优化环境切实松绑减负。当前,人才项目仍然存在考核检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人才科研创新的时间和精力。建议在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第三十一条中,增加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强化用人单位自主评价、精简考核检查事项等措施的内容

此外,建议对草案作部分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梅州市促进人才发展规定

(草案对照稿)

(斜体下划线为删去内容,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

 

目  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          

 

第一章 总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更好服务支撑梅州苏区振兴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二条【基本原则】 人才工作应当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项目立项论证时,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确保人才发展与规划实施、重大项目推进相匹配。

第四条【部门职责】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优化调整。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做好有关人才工作和本行业系统内的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群团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发展工作。

第六条【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人才周】 每年329日所在周为梅州人才周。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八条【校企合作】 鼓励职业(技工)院校紧密对接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推动学校与企业共建企业学院、产业学院、工匠学院、专家工作站等校企合作平台,鼓励开设以企业或产品品牌命名的“订单班”、“冠名班”、“定向培养班”等,形成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产业和教育相互融合的教育制度。

第九条【教育人才培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各级各类教师全员培训体系,实行分层分类分学科精准培训,将客家文化、红色文化等纳入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

支持名教师、名校(园)长、名班主任工作室建设,并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依托工作室建立覆盖基层教师的常态化培训机制,对接省市优质培训资源,通过送教下乡、送培到校、跟岗学习、远程教研等方式向基层学校延伸。

第十条【卫生人才培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医学拔尖人才、杰出人才培养和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国家和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第十一条【乡村振兴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体系,结合梅州乡村特色产业,培养开发农村实用人才和服务乡村振兴的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法治等方面的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建立乡村工匠支持机制,对取得乡村工匠职称,且传承传统技艺较好、产业带动效果明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乡村工匠名师、大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深耕乡村产业、农技推广、联农带农的优秀涉农人才,给予项目扶持、金融信贷、用地保障等专项支持。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退休农业科技人员、农业技术专家,以技术顾问、特聘农技员、科技特派员等形式,参与农业技术指导、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技能人才培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精准对接产业需求,打造高水平应用型职业(技工)院校,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鼓励本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技工)院校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开展技能人才培育、职业技能培训、技术推广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文艺人才培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本地院校开展广东汉剧、客家山歌剧、采茶戏、木偶戏等地方戏剧专业教学,定向培育地方剧种专业人才。

鼓励文艺事业单位、地方戏剧表演团体、艺术学校与高等院校合作,通过委托培养、短期进修、合作办学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共建文艺人才培训基地等培养平台。

第十四条【客家特色人才培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客家特色人才培育力度,支持本地院校加强客家菜、客家山歌、广东汉剧、足球运动等领域人才培养引育,开展客家特色技能技艺研究、交流、推广和提升活动,支持非遗传承人、行业骨干传徒授艺。

结合梅州“足球之乡”定位,建立健全足球人才发掘、培养和输送机制,支持引进急需紧缺的高水平足球教练员,鼓励设立校园足球名师工作室,将足球教研纳入体育教研员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特色品牌人才】 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立足梅字号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与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重点引育特色产品品牌策划、市场营销、网络自媒体、电商运营、品牌推广与地理标志运用等方面专业人才。

鼓励特色产品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引进培育品牌运营人才,打造区域品牌矩阵,提升产业附加值与市场竞争力。

第十六条【青年人才培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完善青年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力度,免费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政策指引、场地对接、培训交流、政务咨询等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青年人才库,并制定入库标准、动态管理和使用激励的具体办法。

鼓励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留梅就业创业,支持青年人才到基层实践锻炼,加大对返乡就业创业青年人才的扶持力度

第十七条【人才提升】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用人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范围,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人才融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利用粤港澳大湾区对口帮扶机制,通过定向培养、挂职交流等多种形式,提升各类人才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选派教育、卫生、科技、文化、规划设计等行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到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参加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实践锻炼等活动,充分借助“反向飞地”人才优势,更好承接产业和科技成果转移。

探索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建立技能人才共育机制,开展分段联合培养,建立校际对口帮扶关系,引入大湾区师资、课程、评价标准、教育理念等。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十九条【人才来梅】本市健全完善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机制,坚持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各类人才来梅留梅创新创业。加强梅州籍在外人才联络服务工作,通过定向对接、政策宣讲、项目推介等方式引导其回梅就业创业。

第二十条【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发布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推动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岗位需求的紧密对接。

在符合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急需聘用特殊的高层次人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用人单位根据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精准引进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主组织开展招聘。

第二十一条【产业人才引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先进材料、人工智能、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与健康、低空经济、现代农业与食品、现代物流等重点产业和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对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规定给予资助与配套保障,对具有突破性技术的重大项目团队或者顶尖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教育人才引进】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运动员以及重大职业赛事获奖选手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卫生人才引进流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建立健全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建立健全县域内卫生人才统筹使用机制,推行县招县管镇用、乡聘村用等人才下沉模式,推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向基层流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县域医共体内人员的统筹管理。赋予医共体总院在人员招聘、收入分配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推动医共体内部建立健全利益共享与激励分配机制。

第二十四条【文艺人才交流引进】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广东汉剧、客家山歌剧、采茶戏、木偶戏等地方戏剧专业人员特点,支持文艺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面试或者直接业务考核等方式招聘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建立健全文艺院团、艺术学校、文化企业等机构的人才双向交流机制。鼓励具备教学能力的文艺院团艺术骨干到院校兼职任教。

第二十五条 【乡村振兴人才引进】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人才保障水平,支持镇级人民政府在整体人员队伍中保持适当比例的农林、水利、自然资源等方面专业人才。

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二十六条【双向流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离岗或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和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

第二十七条【国企人才交流】支持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鼓励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和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单位专业人才到国有企业挂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参与国有企业项目合作,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返聘各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层级人才有序流动。

条件成熟的国有企业可以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第二十八条【市场化引才】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线上线下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参与人才引进举荐,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第二十九条【柔性引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柔性引才机制,及时发布区域技术需求、专家资源等信息,推动供需精准对接。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按规定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联合研发、顾问指导、退休返聘、假日工程师、揭榜挂帅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面向社会有奖征集原创思想和技术解决方案。

在柔性引才薪酬待遇、知识产权归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方面,可以由用人单位与人才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

对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在创办企业、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同类人才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人才帮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定位,衔接落实科技特派员“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以及国家、省其他关于革命老区人才帮扶政策,推动优质人才资源、智力资源向梅州集聚。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人才评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不唯论文、职称、学历、奖项,发挥政府、用人单位、行业协会、专业组织等评价主体作用,实行分类评价

实行分类评价,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人才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将专利成果、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工艺改进、标准制定、智库成果等实质性贡献作为代表性成果,发挥政府、用人单位、行业协会、专业组织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自主制定人才评价标准、组建评审机构。鼓励用人单位将自主评价结果与岗位聘任、薪酬分配、资源倾斜直接挂钩,解决人才评价与产业需求脱节、评用不一致的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精简人才项目考核检查事项,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减少对人才科研创新活动的干扰,为人才松绑减负

第三十二条【技能人才评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立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应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发挥用人单位、院校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库、开展职称评审。

支持开展各类型职业技能竞赛,建立健全技能人才“以赛代评”制度。

第三十三条【国企人才激励】鼓励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管理、技术、技能多序列并行晋升和跨序列交流使用制度,在重要子企业、核心技术领域设立首席技术官、科技带头人等特聘岗位。

推动建立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协议薪酬制度,推行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年薪制。国有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高层次人才实施业绩提成、虚拟股权、超额收益分配、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等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梅州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或者团队,以及在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服务保障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发行“梅州人才卡”,为人才提供政策咨询、户籍管理、出入境、配偶就业、医疗保障、人才安居、文化旅游、创新创业等高效便捷服务。

支持人才驿站等平台与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建立合作机制,常态化开展人才交流、项目对接、创业孵化、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鼓励人才驿站拓展服务内容,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

第三十六条【联系服务人才】 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专家人才制度,及时听取专家人才意见建议,关心专家人才的工作生活,为专家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市、县(市、区)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梅州籍院士、高校校长、专家教授等高层次人才交流合作和专项服务机制,不定期邀请高层次人才回乡开展科研服务。

第三十七条【编制保障】 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用编保障制度,保障教育、卫生、文化、农业等领域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

第三十八条【配偶安置】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人才配偶安置制度,实施人才团圆行动,按照对等对口、岗位相近、人岗相适、双向选择、适度分批等原则,接收安置在市外工作且有意愿来梅就业的高层次人才配偶。

第三十九条【住房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购房补贴、租房补贴、贷款贴息或者新建、购买、租赁、配建、改建人才公寓等方式,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提供宿舍等形式多渠道保障人才住房需求。

鼓励人才集聚的产业园区建设人才公寓。

第四十条【赛事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鼓励、发动创新创业团队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接用人单位人才需求,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招才引智活动,精准引进各类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补贴支持。

第四十一条【科创平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政策,发挥自身优势与发达地区合作建设研发中心,加强先进适用技术供需对接,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对接省级平台资源,推动省市共建市级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科技成果转化“先用后转”模式,加快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十二条【科技顾问专家库】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顾问专家库、机构库,推行科技顾问制度,组织专家与专业服务机构为重点产业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攻关、创新决策、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等精准服务,健全供需对接、评价激励、绩效评估等机制。

第四十三条【科创人才培育】鼓励一流科研机构分支机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小院等落户梅州。支持企业、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科研机构建设或者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创新联盟、中试基地、概念验证、科技成果转化和孵化基地等平台载体,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开展科研攻关、培养科研人才;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条件的,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推动建设制造业数字化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培育既懂制造业又懂数字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支持企业、院校、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领域技能培训和实训,对成效显著的培训项目按规定给予补助。培育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服务支撑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四条【人力资源市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发展,支持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制造业产业集聚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联络站或分支机构,重点面向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用工保障、人才培训等专项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本土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培养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和高层次人才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承接政府人才引进、培养、服务等项目,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四十五条【容缺办理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事项非核心材料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机制。

第四十六条【容错免责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或者创新创业相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予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