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张爱军副市长
代理梅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职务的决定
(2018年9月19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张爱军副市长代理梅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