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粤ICP备11003765号 粤公网安备 44140202000179号
梅州人大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2014年8月13日梅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主任会议通过,2019年11月18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次主任会议修订)
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参照《广东省人大机关落实〈广东省信访条例〉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结合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职能部门(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处理。
(二)信访人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各委、室的来信,需交由信访工作职能部门处理的,应当自收到来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交。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的信访人来信,交由信访工作职能部门处理。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信访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登记。信访工作职能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梅州市人大信访管理系统要求详细录入各规定事项。接访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接访,认真听取来访人陈述主要事实和理由,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初核。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区别情况对信访事项提出初核意见,报信访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
1.受理的信访事项:(1)对市人大或者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2)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3)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4)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5)对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6)依法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2.转交、转送的信访事项:(1)依法应当由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的信访事项;(2)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转送的信访事项。
3.不受理的事项:(1)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2)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3)已经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终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事项;(4)越级提出的信访事项;(5)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6)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信访的事项。
对不符合受理和转送条件的来信,作存信处理,定期销毁。对不予受理的事项,信访工作人员还应当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三)回复。信访工作职能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信访人。信访人未留联系方式、地址不详或匿名信访的,可暂不告知。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信访工作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机关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信访工作职能部门对受理的或转交、转送的信访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后分类处理。
1.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转交相关的工作委员会办理;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转交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办理。
2.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转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
3.对市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意见,转交相关的委、室办理。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分别转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4.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转交其所在的国家机关办理;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副处级以上的转交市纪委监委办理,科级及科级以下的转交其所在的国家机关办理。
5.对市人大代表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转交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办理。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转交其所在部门办理;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转交机关党组办理。
6.依法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负责具体办理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各委、室应当自收到常委会办公室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五十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向常委会办公室反馈,由信访工作职能部门在十日内统一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及时函告常委会办公室,由信访工作职能部门报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后可延长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其他国家机关收到常委会办公室转交的信访事项后,应当按照《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并答复信访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向常委会办公室反馈。其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转交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办理结果直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
四、信访责任和监督
(一)信访工作实行接访办信工作责任制,首办的工作人员应当负责对该信访事项的全程跟进,直至处理完毕为止。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广东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信访工作职能部门发现本级国家机关或者下级国家机关有不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通过电话、发函催办或者派人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信访工作职能部门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经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后,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信访工作职能部门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提请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五、信访秩序的维护
(一)市人大常委机关成立异常上访情况处置小组。异常上访情况处置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对异常上访的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维护上访秩序,确保接访场所安全;依法、快速、妥善处置异常上访事件。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异常上访情况,异常上访情况处置小组应当及时向市和各县(市、区)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二)信访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时,发现来访人员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等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必要时可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到场并采取紧急措施。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